救灾协调计划(6)

2019-08-01 23:29

四、外国非政府行动者应当通知灾难管理当局他们通过关于货品装备或人员的规定支持灾难缓解与恢复的计划。灾难管理局应当回顾每一个这样的通知并决定行动者是否应该被准许获得下文第8、9自然段所提及的设备。

非政府组织,意指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并不包括企业。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在抗灾救灾过程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积极的救援作用,可以看到在许多灾难发生时,一些非政府组织都积极的向社会号召捐赠救灾物资,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救灾活动,为灾区人民提供紧急物资或生活用品等等。在救援过程中,中国政府从不会感到形单影只,因为非政府组织的行动无论是在声势上还是在实效上,都形成了对政府的有力支援。

二是社会宣传作用。非政府组织是救灾减灾信息重要的社会宣传渠道,及时有效发布灾情及前线情况,能有效整合民间组织救灾力量资源,这也是减轻灾害损失的关键因素。非政府组织数量庞大,扎根于社会底层,扎根于某些特定人群,成为对灾民和自身在抗灾过程中如何防震减灾等知识宣传重要的渠道。对灾民更深一步了解如何防灾和抗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社会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对于政府救灾政策的实施起了协助和监督作用。非政府组织由于同受灾群众保持密切的关系,可以作为传达民情的重要渠道,反应灾民的愿望和意见,影响政府政策和计划以使其更适应灾民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参与整个救灾过程,通过各种大众传媒对救灾的实施情况进行报道,对政府有关工作计划的实施能

起到监督作用,从而保证了救灾计划的有效落实。

但同时,在非政府组织发挥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存在很多弊端:一是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利缺乏保障。志愿者们为救灾抗灾做出贡献,理应受到法律和国家的保护,但我国却至今未出台专项保护志愿者组织的法律法规,使得这些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进而影响志愿者们投身救灾工作的热情。因此,建立有效的志愿者权益保护制度和灾害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紧急的。

二是非政府组织社会影响力较弱。虽然在救灾过程中渐渐发挥作用,但大多数组织尚处于早期阶段,没有成熟的规章规范予以规定,能够动用的社会资源很少,社会影响力较弱,这无疑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救灾活动的开展。民众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信任程度也不高,他们相较于将捐款通过非政府组织捐助给灾区,更愿意将捐款交予政府。

四是非政府组织成员业务素质较低。救灾过程中,志愿者的救灾热情是十分高涨的,但一些志愿者由于是自发参与,所以其实并没有做好充分的计划和准备的基础,盲目参与救援行动,结果不但不能有效开展救援,甚至连自身安全都成了问题,影响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呼吁,没有专业救援特长的志愿者不要盲目前往灾区。 综上,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制定规范非政府组织行为的法律法规,使其在法律保护的框架内发展壮大,这对于推进非政府组织的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改革社团登记管理制度,适当放宽非政府

组织注册登记条件,促进非政府组织的法制进程,同时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作与互信机制,同时也要鼓励非政府组织进行创新,加强自我制度建设。

五.辅助性国际组织应当配合区域/国家[省]和地方当局并与之协调,尤其应当给这些当局机关提供所有它们能获得的信息,包括受影响人口的需求、所在位置、赈灾活动的类型和进度(或者说初步恢复的), 确保取得协调有效的反应。它们还应该与为救灾(初步恢复)而启动的(区域或)国际协调操作机制配合。 六、辅助性国际组织应当做到:

A.遵守[国家]法律与国内有关部门的协调,尊重受灾者的人格尊严; B. 遵循全人类的公正和中立原则

C. 确保他们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合受影响的人口的需要和情况,并且按照本法令的要求,符合[国家]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标准。 D. 尽最大的努力考虑到所有的情况,以确保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务符合环球项目人道主义宪章和人道主义应急的最低标准。[2011年版] 示范法在这两条中提到关于辅助性国际组织在救灾过程中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帮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服从政府统一指挥的同时能够独立自主的进行救灾,最高效的实现救灾,挽救受灾群众的生命,保护民众的财产安全。

在我国典型的辅助性国际组织当属红十字会,我国有专门的《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来规定红十字会的活动,其中便有涉及红十字会的职责以及主要工作的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第二章第七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成为当地政府救灾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并明确红十字会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级红十字会一般不受理越级上报的救助申请, 不越级下达工作指令。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必须建立健全救灾组织机构, 配备或明确专人负责灾害救助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灾害救助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组织灾情考察,对灾情和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二) 制定并实施灾害救助计划; (三) 募集、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

(四) 动员、组织并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五) 协助政府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 协助政府进行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七) 参与受灾严重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必要时提供心理救援;

(八) 开展社区备灾以及防灾避险、 疫病防治等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九) 参与国际人道主义灾害救助工作。 第五章 呼吁与捐助款物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灾情和需求决定是否发出全

国及国际募捐呼吁。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在本辖区内开展募捐活动,在本辖区外的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分会不得直接向辖区外、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呼吁, 但可以接收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的、无不正当附加条件的救助款物。 接收情况应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灾款物时, 应尊重捐赠者意愿。 红十字会在接收使用救助款物时,一般应由捐赠方提供捐赠函, 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应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没有明确捐赠意愿的,按红十字会有关规定执行。 如救助计划和物资分配去向需作调整时,须征得捐赠方同意。 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八条 对于紧急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款物,或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后,可转为红十字会备灾、重建或其他人道救助之用, 也可进行拍卖或转入红十字基金。

第十九条 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费用, 由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 亦可同捐赠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为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红十字会可从本级红十字会直接接收的捐款总额中一次性提取不高于6.5%的项目支持费,用于支付救灾过程中产生的监督、检查、宣传以及行政开支等费用,不得逐级重复提取,也不得用于个人补贴。捐赠方对项目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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