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协调计划(8)

2019-08-01 23:29

们应当遵守一般请求的条件,并且应当在 他们到达之前[多少小时]通知[相关灾难管理机构]所要提供援助的类型、数量和大致时 限。

e.如果没有提出国际救灾援助的普遍请求,国际援助方可以向外交部主动提出请求[通过适 当的国家大使馆],外交部应当与[相关灾难管理机构]协商,并且,基于其说明,可以全 部或者部分的接受援助。 上述为示范法中关于灾难发生后请求国际援助的相关方面的问题,如请求援助的条件,请求援助的程序,接受或提供援助的要求等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此示范法中的要求来比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同样可以发现,我国的请求国际援助条款有符合示范法之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在我国,对于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是经历了一个从拒绝到接受的漫长过程。从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 1979年改革开放 30年间 ,中国政府应对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简而言之 ,就是“拒绝外援 ”,此期间我国的救灾工作方针是 “:节约防灾 ,生产自救 ,群众互助 ,以工代赈。”以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为主要核心思想,拒绝接受国际援助。从 1949年到 1979年 30年间 ,尽管中国遭遇了包括 1954年江淮特大洪水、 1958年黄河特大 洪水、 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 1963年海河特大洪水、 1966年邢台 712级地震、 1970年通海 717级地震、 1973年炉霍 719级地震、 1975年海城 713级地震、 1975年河南驻马店特大洪水、 1976年唐山 718级地震在内的多次严重自然灾害 ,但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接受任何外国政府或国 际组织的救灾援

助。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 ,国内的主流观点仍然把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与自力更 生的救灾方针对立起来 ,似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就等于放弃自力更生的原则 ,乃至否认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全面纠正以前的左倾错误,中国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虽然以今天的标准衡量,最初接受国际援助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并未全面接受国际上的各种援助,但是,能够有限的,即便是被动的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前坚决“拒绝外援”的政策,已经体现出中国的巨大进步,表示中国政府已经考虑到与国际合作的重要实际利益,然而在改革开放初期,毕竟长久被传统的观念所束缚,中国接受国际救灾外援的过程不可不谓是一波三折。 由于受传统观念上的束缚,因而我国对于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政策零散琐碎而保守限制,且数量较少。具体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民政部、经贸部、外交部印发《关于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中分情况表明态度的请示》的通知:

1、根据我国灾情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们拟按三种情况,采取三种态度。

一、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500万亩以上,6级以上地震,属其一者,及时通报灾情,有主动援助者可接受。

二、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1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000万亩以上,7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及时通报灾情的同时,表示准备接受外援的意愿,并列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但不提出呼吁。

三、省范围内,一次性灾害倒房30万间以上,农作物失收面积1500万亩以上,7.5级以上强烈地震,属其一者,在通报灾情的同时公开呼吁请求国际援助,如有适当时机,也可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抗灾救灾的项目,申请专项援助。

此三种情况为得以申请国际救灾援助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请求援助的条件较为严格,并且灾情和毁坏程度需要达到规定的标准才可,但可以发现这些标准制定的有些单一死板,面对实际情况和实际灾情时有时不能够灵活的用这些标准去衡量或者根本不满足这些既定的标准,但灾情程度同样严重急需救助时,就无法根据这个条件来获得救助而使得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进行。

2、为使通报灾情及时、规范,拟由民政部编发《中国救灾情况通报》,视情况不定期地向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查询灾情的外国驻华使馆以及国内外有关通讯社通报灾情,必要时,还可举行中外记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并表明对待救灾外援的态度。待条件成熟时,将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微机并入联合国救灾机构的微机网,以提高通报灾情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了解国外的救灾情况。

3、另外,有些国际民间组织不习惯与政府部门直接交往,他们希望我国能有与之相对应的民间机构。为此,我们拟联合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成立民间性质的“中国抗灾救灾协会”,负责接受国际民间组织的救灾援助(与红会、妇联有关的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救灾捐赠,仍由红会、妇联分别接收和分配),加强同他们的友好往来,从事一些政府部门不宜出面的有益活动,对内则从事一些抗灾救灾方面的研究工作。该协会实行理事制,牌子挂在民政部,具体事宜由该部救灾救济司承办,编制列为民政部的事业编制。

此两条主要规定的是我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机构等,仔细阅读不难发现我国主要负责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机构是民政部,是民政部下的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还有一个民间性质的“中国抗灾救灾协会”,但也是由民政部负责管理。总之可以看出,我国接受国际救灾援助与国际联结的部门是民政部,负责调查并收集、评估国内灾区的灾情具体情况,并决定是否向国际请求外援。

与示范法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草案中明确规定,要通过大使馆向外交部提出请求救灾援助的申请,并详细说明需要物资的种类、数量等等,由外交部与救援国进行协商,然后外交部可以决定接受或部分接受援助。而在我国,负责这一工作的就变成了民政部,由民政部协调管理,这显然与示范法中的规定不相符,且按照常理和外交部、民政部各自的本部职责可以推定,对于涉及与国际进行沟通协商请求国际援助的事务,应由外交部统一负责,但我国是归民政部,因而在管

辖部门上我国法规与草案产生冲突,而且容易造成有关部门职责不明、越权指挥等问题,这些都会对救灾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为避免以上一些问题,更好的与国际接轨,我国应在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相关政策上进行相应的修改,如调整请求援助的灾情所需达到的标准,可将一部分调查评估和决定是否请求援助的权力下放一部分到当地有关部门手中,因为当地的政府和其他部门最为了解灾情的具体情况,这些部门的请求援助意见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再者,也可适当调整要求标准,多角度多方面的制定标准,而不仅仅是根据倒塌房屋面积和毁坏土地面积等等几个单一的方面来评价,如可以根据受灾人口和受灾群众伤亡情况,当地政府的救灾财政预算和救灾力量是否足以支撑救灾工作等等其他方面,使这些标准能够在实际的执行运用过程中得以灵活运用;最后便是提出援助申请应归哪个部门负责的问题,我国可参照示范法草案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外交部主要负责和管理,民政部辅之,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等等,两个部门通力合作,以此提高接受国际救灾援助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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