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去。后,注重发挥灾民在救灾中的积极作用。只有让他们真正掌握防灾知识及逃生技能,才能增强他们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总之,只有政府与社会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各自专长,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另外,虽然有关于将救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相关规定,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资金总额数量较少且来源渠道单一,。据统计,近五年来,中央每年安排50多亿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弥补灾害损失,而全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339.9 亿元。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成为制约救助工作顺利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救灾资金投入上存在博弈。现行救灾体系中关于救灾资金安排的基本方针是“分级承担,以地方为主”。但一些地方财政本身紧张,防灾备灾救灾各环节资金都严重不足,一旦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时候,只能依赖中央财政拨付。再次,我国巨灾保险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是巨灾损失的第一承担者,但实际上在巨灾风险中,政府应该是风险的后承担者,其前面应该有若干道防火墙,而我国却严重缺失。此外,社会捐助流程和体系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也影响了捐助事业的发展,也大大影响了捐助者的积极性。而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首先,各级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救灾专项救灾资金,以确保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有固定资金用以调配。其次,中央政府在灾害救助资金上要适当倾斜,这种倾斜主要是针对贫困地区。贫困地区局限于其财力,即使设立专项救灾资金也不会宽裕,中央政府要加大对这些地区的救灾资金的投入,缓解因自然灾害而导致
地区差距进一步扩大。再次,可以通过灾害保险等方式分担灾害造成的损失。就保险公司而言,要不断扩大在灾害保险方面的业务,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还可以通过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筹集资金,协助政府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政府还应当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于积极捐款的单位应有一定的政策方面的优惠,而个人则应当大力表彰,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助灾区的良好氛围。
而从救灾物资储备来看,储备数量少且质量难以达标,物品单一,。首先,无论是从中央还是地方来看,救灾储备库建设严重不足。据悉,目前中央级国家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只有19个,而一些地方救灾储备库则存在虚设状态。其次,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和使用标准上都难以达标。由于储备库建设上资金不足,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库硬件建设水平普遍较低,尤其是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普遍存在仓库面积小、建设标准低、基本装备严重不足的问题,再次,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单一。现有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中储备的主要是救灾帐篷,地方储备的救灾物资也仅限于帐篷、棉衣、棉被和少量的救生装备,此外,储备物资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不高,许多救灾物资储备数据库和灾害数据库处于单机、封闭状态,缺乏救援物资的生产厂商、名称目录、货物类型、可供数量、运输路线等信息系统数据库,不同地区及部门采用不同的技术体制,互通互联比较困难,难以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鉴于我国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的时间短,数量不足的现状,
首先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从灾害的分布状况、受灾地区经济状况以及拟建储备库的交通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救灾储备库的选址,增加救灾储备库的数量。同时,中央应该考虑向西部贫困省份投入更多资金,支持那里的储备库建设。其次,要严格执行救灾储备库建设标准。对此,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备灾意识,把建设达标的储备库当成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再次,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某类自然灾害反复出现的特点,增加特定的防灾救灾储备物资。 从救助的制度保障来看,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自然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如防洪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水土保持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洪涝、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单个灾种的防御和应对工作,而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实施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还处于起步阶段,致使在实际社会救助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法律的功能,法律制定的滞后直接影响了灾害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捐助资金分配及使用不够公,引起捐赠者的疑虑和不满。如何对捐助资金流向的监管、跟踪捐款使用过程、评估捐款使用绩效,都需要用法律加以规范。因此, 完善救助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长期以来,在自然灾害救助实践中,面临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灾后救助制度缺乏、救助款物监管不严、心理救 助缺乏规范等问题,急需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在法律出台之后,重要的是有法必依,这才可以称
得上法治。虽然我国目前在灾害救助方面还有许多法律法规亟待制定,但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获得严格的执行。如《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应当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将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定期组织展预案演练,着力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协同应对灾害的能力;要加快建设布局合理、品种齐备、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网络,建立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完善紧急调拨和配送体系等等。只有真正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能在大灾面前少一份后悔,多一份从容和淡定。
灾难发生后,避难所是为灾区民众暂时提供生命安全保护的重要场所,但是从救助所需避难场地来看,避难场所严重不足。应急避险场所是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居民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避难场的建设是防灾减灾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由于城镇人口密集,高层建筑多,一旦发生如破坏性地震等灾害,如果没有避难场,大量灾民将无法迅速、安全转移,会带来更大的伤害。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大多数城市避难场所严重不足且建设不达标,而且场所的设施也不够完善,饮水、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难以保障。在一些已经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城市,由于缺乏宣传,市民既不知道避难场所的地点,也不了解如何使用避难场所设施,这使得避难场所形同虚设。加快避难场所标准化建设的步伐。首先,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要立足长远。虽然地震、海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但如果仅仅因为灾害的突发性就放弃防灾备
灾,这是十分错误的,正如和平时期国家需要军队一样,防灾备灾重在平时。作为城市的管理者,一定要有远见,按照人口比来规划一定数量的避难场所。避难场所的建设可能会占用一定的土地,还需要配备避难设施,这种规划和投入会牺牲一定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比,这些放弃都是值得的。其次,避难场所的设备必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由于避难场所的设施只是在巨灾来临时才派上用场,这就可能会使避难场所的设备管理流于形式。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避难设施加强监管,随时抽查,及时 更新,使避难场所名符其实,而不仅仅挂上“避难场所”的牌子就高枕无忧了。再次,通过宣传告知市民避难场所的分布。避难场所是市民在巨灾发生时逃生场所,如果市民不知道避难场所在哪里,就失去了避难场所存在的意义。因此,应当通过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市民能够知道离自己近的避难场所。
总之,在救灾准备工作方面,我国虽有一系列相关规定,但从总体而言,这些规定相对较零散,多是针对某一自然灾害的应急条款,没有一个系统全局的整体工作思路,且至于已现存的规定,其与实际执行的环节出现脱节,执行不力,执行偏差都大大影响了最终的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应尽早采取上述或其他能够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最大程度的避免此类问题,以便更好的进行救灾。
三、国家和跨国组织的救灾帮助应当以适当的大使或外交任务的方式提交到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在与灾难管理当局磋商后立即回应各种救灾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