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5.3.4.1 宜采用冷收缩式电缆终端头与中间接头,使用中应严格注意附件的型号以及各项安装尺寸。电缆中间头应绕包防火带。
5.3.4.2 电缆附件的铠装层接地应与铜屏蔽带分别接地,以利于测量各自的绝缘电阻。 5.3.5 电缆的过电压保护:应选用合成绝缘子式的氧化锌避雷器,接于刀闸与电缆头之间,其强度满足可倒装或侧装要求。 5.3.6 户外电缆头不应多回共杆混装。 5.4 公用配电变压器 5.4.1 配电变压器型式选择
5.4.1.1 应选用低损耗、全密封、低噪音的变压器。
5.4.1.2 公用配电变压器一般选用油浸式。不宜使用铝芯线圈配变,不宜再新装S7、S9型配变,宜选用S11-M(R)型或S13-M(R)型。如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也可采用非晶合金铁芯变压器。
5.4.1.3 当容量在800kVA及以上时应选用干式变,对于800kVA以下容量配电变压器,如有消防要求时也必须选用干式变。三相干式配电变压器宜使用SC(B)10型或SG10型及以上型号。
5.4.1.4 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变比一般为10kV/0.4kV。对三相负荷经常变化、不易平衡或有谐波源的配变台区,宜选用D,yn接线组别的配变。
5.4.1.5 单相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应使用全密封卷铁芯配电变压器D11-MR,不再采用D9型配电变压器。
5.4.1.6 单相配变与三相配变的选择
(1) 单相变压器仅限于路灯供电或公用负荷均为单相负荷但总负荷不大且相对集中的点式供电区域,例如城郊结合部。
(2) 在城区内负荷密集区不宜采用单相配变,不应采用三台单相配变对用户提供三相电源。
(3) 对小容量配变应采用单杆安装或其他紧凑型安装方式。 5.4.2 配电变压器的布置方式
5.4.2.1 布置方式分为杆上台架、配电室、预装箱式变电站(以下简称为“箱变”)三种方式。
5.4.2.2 配电变压器应优先考虑布置在配电室内;对道路两侧已有中压架空线路的地方以及电缆通道不能形成的地方,可使用杆上台架布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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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 台架底部对地高度应在2.5m~3m之间,其高压引下线与低压引上线应绝缘。在有抛物可能的杆上配变台区,可对套管等带电裸露处绝缘化处理,但应先处理好接点。 5.4.2.4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不宜使用公用箱变,不得采用杆上配变。 5.4.3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与台数
5.4.3.1 配电变压器的台数取决于低压负荷分布与允许的最大容量相关,应尽可能将配变设置在供电负荷中心点附近,在满足供电半径与电压质量的前提下,应减少配变台数与容量。 5.4.3.2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应按照现有供电负荷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不足时,宜在合适位置新装配变(或增容),对原低压杆线进行开断,由新、老配变分别供电,不应重复更换低压杆线。
5.4.3.3 配电室的土建规模应按终期规模(不小于630kVA)考虑。配套低压电器设备可按供电现状配置,但要考虑利于今后扩建。同室布置的配变低压柜宜尽量进行联络,具备停运部分配变调整运行方式条件。
5.4.3.4 配电室内配变宜为两台,其单台容量宜在630kVA及以下,不应大于800kVA。只对高层建筑(含10层及以上小高层)供电如具备两台配变且低压可互为联络备用时,其单台容量可适当增大,但不得超过1250kVA。
5.4.3.5 单处配电室内总容量在800kVA及以下时,可只设置为一台。 5.4.3.6 箱变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5.4.3.7 杆上台架式配变应单台布置,其单台容量应根据其供电区域负荷确定,宜在315kVA及以下,严禁超过500kVA。
5.4.4 配电变压器必须装设台区考核计量装置和自动投切的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5.4.5 配电变压器的过电压保护:应在其高压侧加装合成绝缘子式的氧化锌避雷器。避雷器应具备较高的机械强度可供倒立安装,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以及变压器金属外壳相连接。
5.4.6 配电室主接线及设置:
5.4.6.1 配电室结线宜简化,高压侧宜积极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方式进行保护,对500kVA及以下配变也可采用灭弧型跌落式熔断器。对相邻房间变压器室供电且走向明确的,在相邻变压器室内可不设置高压开关。如需对外转供高压时,应设高压开关柜。不得采用单台下进上出式的开关柜供电。
注: 宜通过小型化开关柜、强制通风等措施以降低配电室层高。
5.4.6.2 配电室应设置在地上,应达到防火、防小动物短路、防雨雪飘入、防漏水及环保、通风、采光等项技术要求。对独立建筑物的配电室,宜采用坡式屋顶以防漏雨。在特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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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如确需将配电室等公用配电设施置于地下室,还必须严格满足提供电缆进出通道并在今后予以配合、具备设备维护及检修运输通道、无渍水、干燥防潮、通风散热等条件要求。 5.4.6.3 配电室当采用双层或多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置在底层,不宜置于2楼及以上。 5.4.6.4 配电室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a) 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b) 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c) 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燃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d)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5.4.6.5 无油设备(含配电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4.6.6 配电室可与开闭所共建筑物,中间相对隔开。 5.4.7 预装箱式变电站(简称“箱变”)
注: 预装箱式变电站是由高压开关设备、电力变压器、低压开关设备、电能计量设备、无功补偿设备、辅助设备和联结件等元件组成的成套配电设备,这些元件在工厂内被预先组装在一个或几个箱壳内,用来从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输送电能。
5.4.7.1 箱变内不宜配置干式变压器(指800kVA以下),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场合除外。 5.4.7.2 公用环网型箱变高压侧一般采用三单元结构,必要时也可采用四单元结构。 5.4.7.3 箱变内至变压器单元应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熔断器任何一相熔断,其撞击器均能通过联动装置将负荷开关可靠分闸。 5.4.7.4 低压馈线柜内宜取消隔离刀闸。
5.4.7.5 箱变不应上楼,不应设置在环境恶劣地段,其运行环境、外观协调、防潮、防小动物、防车辆碰撞等要求及措施同户外环网箱。箱体外壳宜为玻璃纤维增强混凝土板材料。 5.5 开闭所 5.5.1 定义
指安装于建筑物内,采用10kV电源引入再对外分配供出10kV电源的户内开关柜组合供电设施。
注: 开闭所均指户内布置设备。与开闭所共建筑物的配电变压器室及其高压、低压柜部分,另行归为配电室,与开闭所分开计列。
5.5.2 开闭所的分类:
一般按其规模可分为“一类开闭所”与“二类开闭所”。 5.5.2.1 一类开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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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土建规模为两路电源、单母线分段结线的开闭所。其总体供电能力在7000kVA(对应400A电流)以上,可具备两路进线电源的开闭所,其总体装接容量不宜大于20000kVA。 5.5.2.2 二类开闭所:
指土建规模达不到一类开闭所要求的开闭所。二类开闭所的总体供电能力一般在7000kVA及以下,其总体装接容量不应大于10000kVA。
公用中心配电室:住宅小区内不对外供电的二类开闭所与公用变压器室共建筑物时可称为“公用中心配电室”,其规模按小区内实际规模配置。 5.5.3 开闭所的设置
5.5.3.1 开闭所应配合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同时建设,作为市政建设的配套工程。其中为解决变电站馈线间隔不足而设立的一类开闭所宜与变电站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5.5.3.2 开闭所宜建于城市主要道路的路口附近、负荷中心区和两座高压变电站之间,以便加强电网联络,提高供电可靠性。应便于进出线。开闭所也可设置在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或负荷中心区内。
5.5.3.3 开闭所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降低层高,不设电缆夹层。其土建规模应按开闭所的最终结线型式布置考虑,并考虑进、出线及配电设备检修更换运输的方便。
5.5.3.4 开闭所的标高宜设置在0m以上,除应满足各类电气要求外,应考虑到设备运输方便,并留有消防通道,还应满足防火、通风、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防噪音、防雨雪飘入、防漏水、防渍水、通风、采光等项技术要求。对独立建筑物的开闭所,宜采用整体现浇坡式屋顶以防漏雨,可结合配电室一并进行。对特殊情况需将开闭所设置在地下室的,还应严格满足便于电缆进出通道并在今后予以配合、具备设备维护及检修运输通道、无渍水等要求。
5.5.4 开闭所的电源与结线:
5.5.4.1 开闭所的结线应尽量减少所用变设备的数量,以充分发挥开闭所的分配作用。 5.5.4.2 一类开闭所的电气结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正常情况下分段供电,每段母线可供电4回及以上出线。
5.5.4.3 宜分别由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10kV母线各引一回作为一类开闭所的电源进线,应采用全电缆进线以满足供电能力和可靠性的要求。在开闭所负荷较小时,一类开闭所的第二电源也可引自另一较大供电能力的一类开闭所,但必须有正常运行开环点,开环点的设置应保证电源线路的有效合理使用以及对用户的双电源供电需要。现有的单电源一类开闭所,应积极通过以上方式完善其第二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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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4 一类开闭所的电源电缆与联络电缆,应按主干线电缆配置;二类开闭所的电源电缆应采用不小于150mm2铜芯电缆;公用中心配电室的电源电缆按其小区实际规模进行配置。 5.5.4.5 开闭所的馈线电缆,截面视容量而定,但不得小于35 mm2(铜芯电缆)。
5.5.4.6 对双排布置的母线分段方式,宜使用电缆进行母线连接以降低层高;为使结线清楚,宜采用两排分别为不同母线的方式,不应采用双“工”字型结线。
5.5.4.7 二类开闭所的电气结线应为单母线,可供3~8回馈线。可根据供电负荷具体情况由一类开闭所或具备供电能力的公用架空线路引入进线电源,宜采用全电缆进线。 5.5.5 开关柜柜型选择:
5.5.5.1 开闭所开关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选型,应严格满足五防要求。设计时应认真校核所选开关柜的型式设计是否满足现场各种运行使用要求,尤其是负荷开关柜,应能满足停电检修和维护工作的安全。开关柜本身应具有高可靠性,具备较长的免维护周期。
5.5.5.2 新建工程中应采用固定柜,严禁使用落地式小车柜,不应使用中置式开闭柜。宜积极选用可靠墙布置的开关柜,宜小型化。
5.5.5.3 开关柜柜顶母线、进线柜、母联柜的额定容量,宜按开闭所的最终容量配置,馈线柜内母线至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的引下排的额定电流宜按630A或400A配置,断路器(或负荷开关)以下母排设备可按其容量配置。
5.5.5.4 同一开闭所内应选用同一柜型,柜高(含母线高度)必须完全一致,宜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5.5.5.5 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除按规定必须采用断路器的情况外,可使用负荷开关柜以节约占地。
5.5.5.6 一类开闭所应采用断路器柜。
5.5.5.7 二类开闭所宜采用断路器柜,如需采用负荷开关柜,其上级应设保护(或进线柜设断路器柜,柜型与开闭所内其他开关柜一致)。电缆单环网中的二类开闭所(即环网中配电室的高压环网单元)亦可采用负荷开关。
5.5.5.8 对直馈单台1600kVA以下配电变压器的开关柜宜积极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柜。 5.5.5.9 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开关柜不应对架空线路或多台配变供电。 5.5.6 对断路器柜柜型的要求:
5.5.6.1 断路器的开断短路电流宜为25kA,不应小于20kA。 5.5.6.2 操作机构的机械寿命不应小于一万次,宜为弹簧储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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