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200412(正式交印刷稿)(6)

2019-08-01 23:36

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低压配电线路宜分级安装保险,在分支线和进户线处应安装快分开关或熔断保险。 6.4 低压零线应重复接地

为防止零线断线烧损用户家用电器,零线应重复接地。低压配网中零线应联网运行。低压零线在主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杆及接户线三相四线供电的入户支架处均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6.5 低压架空线路

6.5.1 低压架空线路应使用绝缘线。架设方式可采用分相式或紧凑式,不宜采用集束式。当采用紧凑式时,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的多回低压线路可同杆架设以提高走廊利用率。 6.5.2 导线宜为铝芯绝缘线,可使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线,也可使用聚氯乙烯绝缘线。 6.5.3 低压架空线路导线的连接应采用压接方式,凡主干线与分支线的连接宜采用楔型线夹,其他连接接点宜采用H型线夹、C型线夹或穿刺线夹等,在接头处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6.5.4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选用梢径190mm×10m及以上水泥杆,宜为非预应力电杆。 6.6 低压电缆线路

6.6.1 低压电缆可采用VV22型带铠四等芯截面铜芯电缆,宜采用YJV22型带铠四等芯截面交联聚乙烯绝缘铜芯电缆以提高载流量。不应采用双根电缆并列运行。 6.6.2 低压电缆的接线端子宜采用快接端子或压接端子。

6.6.3 低压电缆可采取管群敷设、沿墙敷设、直埋敷设、电缆沟槽或架空敷设方式。在小区绿化带内低压电缆宜采用直埋敷设。

6.6.4 低压电缆井应尺寸合理,井的大小与井盖应满足小区景观要求。

6.6.5 进单元门栋宜采用低压电缆分接箱进行分配,对引上电缆必须装保护管。 6.6.6 电缆分接箱、保护管等设施的外观应与小区景观相协调。 6.7 低压接户线

6.7.1 为多层楼房或单相负荷较大的用户供电的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三相负荷分配应基本平衡。

6.7.2 低压接户线应根据实际居民户数按相应规范进行合理配线,应避免重复换线或盲目扩大配线规格。

6.7.3 应缩短或减少平面线与表前线,线路走向应清晰简洁。其中低压下杆线、平面线、进户线及表前线应尽量架设在明处;对于需架设在遮拦物(如门面招牌)后的线路应穿管敷设,进单元门栋的接户线以及其他进入隐蔽地段的低压线路,均应穿管敷设。进户线与表前引下线应“线进管、管进箱”。凡需导线穿管处必须满足:采用硬质塑料管,且管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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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有效面积应不小于所穿线截面之和的2.5倍。严禁用户表后线进入公用表前线穿管敷设。 6.7.4 不应从同一电杆下两路以上数量的下户线。当需从同一电杆上引下的接户线较多时,可采取主接户线引入分线箱,再从分线箱向用户引出接户线的措施。分线箱可装设在用户建筑物的外墙上,亦可装设在专用电杆上。

6.7.5 下杆线应采用低压铜芯绝缘线或低压铜芯电缆。安装高度应满足规程规范要求,保证安全。下杆线与低压杆线的接点应采用楔型线夹(加绝缘带)或穿刺线夹。 6.7.6 所有T接点应设置在明处,便于检查,并在每处的T接线不应多于两路。

6.7.7 平面线应采用低压铜芯绝缘线或低压铜芯电缆,不宜使用橡皮绝缘线。安装高度应满足规程规范要求,保证安全。平面线与下杆线的接点应采用楔型线夹(加绝缘带)或穿刺线夹。对门面招牌等遮挡物遮住的地段,应对平面线实施穿管或采用低压电缆架空敷设通过,必要时可采用电缆地下直埋或管群敷设,通过分支电缆或T接头解决电缆T接引出。低压商业用户的平面线改造可采用电缆(含分支电缆)。

6.7.8 单元门栋应采用三相四线进线,在进门栋处宜设分接箱(带开关)。从低压终端分接箱至集中表箱(单个表箱)的导线连接,可采用四芯或两芯阻燃等截面铜芯电缆,并均衡搭接负荷。对于架空进户线,宜采用塑料绝缘线(型号BV)或低压绝缘线,不宜采用护套线,必须穿管直接进表箱。进户线与平面线的接点宜采用穿刺线夹、配电线夹、C型(或H型)线夹加绝缘。

6.7.9 单元楼应“分单元、分处(必要时分层)相对集中装表”,每处集中装表的电表户数不应超过8户。小高层、高层建筑一律按楼层分层集中装表,对一般多层建筑可分处相对集中装表,平房、私房等零散居民用户(或商业用户)应由平面线引下后相对集中装表。 7 电缆通道 7.1 范围

电缆通道包含直埋通道、排管、电缆沟以及隧道等。电缆通道作为供电设施资源,统一管理使用。 7.2 电缆的敷设方式

应根据最终条数、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具体敷设方式和适用范围如下:

a)

直埋敷设:适用于便于开挖的公园绿地及公共建筑间的边缘地带等、用于电缆

条数较少、并且基本无外破发生的地段;

b)

沟槽敷设:用于电缆条数较多而且无机动车负载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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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d)

排管敷设:适用于有机动车负载的通道、景观道路、人行道;

隧道敷设:适用于变电站出线段及重要市区街道电缆条数多或多种电压等级电

缆平行敷设的地段。

e)

架空及桥梁构架敷设:适用于无法地下敷设的场所。

f) 沿墙敷设:适用于低压电缆。 g)

水下敷设:跨越江、河、湖泊供电。

7.3 城市主次干道路均应留有电缆敷设通道,应根据需要及时同步建设电缆通道。 7.4 电缆通道断面除应考虑10kV电缆外,还应考虑通信电缆(光缆)的敷设断面,对可能有高压输电电缆的地段,还应在底层考虑设置其敷设断面。

7.5 对道路横穿以及有机动车辆经过等重机械负载的地段(例如单位门口)均应采用排管敷设方式。在主干道路上、住宅小区内宜采用排管方式。

7.5.1 电缆管材应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与《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缆管的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

7.5.2 在新建和大规模扩建路宽≥40m的道路,在人行道两侧宜各建一条电力排管。常用管线断面宜为2*7孔Ф150mm(含1-2孔通信多孔管)+1*6孔Ф175mm排管,作为电力主干线走廊,有效管在17孔以上;对路宽<40m的道路,可根据需要在人行道上建1至2条电力排管。常用管线断面宜为3*5孔Ф150mm(含1-2孔多孔管)排管。

7.5.3 在人行道下建设的排管埋设深度在0.5-0.7m;在车行道下建设的横穿管群,埋设深度在0.7m以上,同时需考虑承重。如需浅埋,需在其上层加敷钢筋混凝土以满足强度要求。 7.6 住宅小区内绿化带内电缆可采用直埋敷设,直埋电缆后上盖保护板(或保护带),并设电缆标示桩(或板、牌)。

7.7 在无法采用排管或直埋敷设的地段可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对变电站出口处宜采用双排电缆沟,每条电缆沟的内宽宜为1m或1.24m;主干道上电缆沟、开闭所的进出线电缆沟内宽不应小于1m,如出线回数超过10回时,应增加电缆通道出口与增大通道断面。电缆沟的盖板应能开启,在景观道路上的电缆通道盖板应采用景观型盖板。电缆沟支架禁止使用水泥支架,应使用热镀锌角铁支架,电缆沟内所有铁配件应使用热镀锌防锈。所有敷设电缆应按设计断面指定位置上电缆支架。电缆沟内不应有其他管道,宜解决电缆通道的排水。 7.8 电缆井

7.8.1 电缆井的设置应与现有或规划道路建设相结合。电缆井盖板应与路面平齐,并能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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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板表面宜与道路景观材料一致。

7.8.2 电缆转角处必须设置电缆井,在电缆进户外配电设备处也应增设电缆井。电缆井的大小应能满足电缆井内所有电缆的转弯半径要求。

7.8.3 电缆井内应考虑集水坑,在必要时通过水泵排入附近排水管。在电缆管竣工或电缆敷设后需对井内管口进行封堵,防止泥沙进入。 7.8.4 排管敷设时电缆井的要求

7.8.4.1 在直线段宜每隔30m~50m左右设置电缆井。 7.8.4.2 应按每200m~300m增设电缆接头井。

7.8.4.3 无论在车行道还是人行道下,电缆井应考虑电缆的分支情况,大道口宜尽量建设3通或4通电缆井。 8 供电方式 8.1 供电方式

是指供电企业对用电客户提供的电源特性、类型及其管理关系的统称。配网新建与改造、客户供用电工程,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本地区的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合理制定供电方式。 8.2 电源数量的选择

应依据客户电力负荷特性及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确定供电电源数量。 8.2.1 电力负荷分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分为一级负荷(含特别重要负荷)、二级负荷与三级负荷。 8.2.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 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8.2.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 中断供电将影响中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8.2.1.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8.2.2 各级负荷的电源需求

8.2.2.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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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保安)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保安)供电系统。 8.2.2.2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8.2.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a)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保安)电源时或第二

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b)

所在地区远离电力系统时。

8.2.2.4 公用低压线路不得作为备用(保安)电源。

8.2.3 多电源供电的用户高压配电室必须装设联锁装置,严禁向系统反送电。 8.3 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8.3.1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8kW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kW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8.3.2 用户累计装接容量在80kW及以上或需用装接变压器容量在50kVA及以上者,应采用10kV电压供电,50kVA以下者一般可采用低压供电,如有必要时也可采用10 kV电压供电。

8.3.3 在一般情况下,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专用变压器:

a) b)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应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住宅小区内公用部分如电梯、消防水泵应采用专变供电,且应具备备用电源,

可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其它机构负责管理。供电设备容量按专用用户配置。

c)

综合楼内公用变和专用变应分开设置。高层建筑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8.3.4 用户累计装接容量在900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10kV电压供电;在9000kVA以上者,宜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如累计装接容量超过9000kVA但实际最大使用负荷在9000kVA以下者,也可采用10kV电压供电;必要时可采用双回10kV线路同时供电、互为备用的供电方式。

8.3.5 用电负荷在10000kVA以上的大型住宅或办公区域,应考虑预留规划110kV变电站的位置。

8.4 住宅小区供电

8.4.1 凡改造和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实行一户一表。

对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m2及以下的,公用配变容量暂按每户2kW配置;每户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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