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200412(正式交印刷稿)(7)

2019-08-01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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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在60m2~200m2及以下的,配变容量暂按每户4kW配置。如每户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其申报容量不应小于40 W/m2,公用配变容量按申报容量的50%配置。 8.4.2 住宅小区内的梯间与车库照明用电可直接由公用配变供电,不另增加公变容量。 8.4.3 住宅小区内零星商业网点、办公楼的用电申报容量应视其用电水平按60~200W/ m2计算,但每户不得小于8kW。其中商业负荷不应低于100 W/ m2。配变容量按申报容量配置。

8.4.4 端子排(或分线排)至电表的表前线仍按每户申报容量配置。

8.4.5 新建住宅小区内宜采用配电室供电。中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供电方式,高级住宅区、别墅区应采用电缆供电方式。 8.4.6 住宅小区公用负荷的接入:

公用累计装接容量在4000kVA及以上者,应建设一类开闭所供电,并根据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与台数确定是否需要建设公用中心配电室;当小于4000kVA时,可只建设二类开闭所(或公用中心配电室)由有供电负荷能力的开闭所供电。 8.5 对专用用户的供电

8.5.1 宜按其累计装接容量进行配置。 8.5.2 专用用户的接入:

a)

累计装接容量达到2000kVA并在4000kVA以下者,应建设(含共建)二类开

闭所供电;对4000kVA至7000kVA者,应建设(含共建)一类开闭所后再出线供电。

b) c)

周围无供电能力时或系统需要时也可建设开闭所。

对累计装接容量在7000kVA及以上者,宜由变电站直接出专线供电。

8.5.3 专线用户应采用电缆供电。用户不得拥有公用地域内架空线路的产权。用户内部电力线路或设备不应与我公司线路共杆架设或安装。

8.5.4 用户专用变压器不得采用柱上配变,不宜采用箱变。

8.5.5 用户侧进线开关应设保护。对离变电站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专线用户,应考虑加装纵差保护。

8.5.6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所有用户均不得向外转供电。 8.5.7 专用用户的计量方式

对315kVA及以上者,应采用高供高量;对315kVA以下者,应采用高供低量,如为双电源用户或箱变,应采用高供高量。 8.5.8 用户侧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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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8.5.9 对用户影响公用电能质量的规定

8.5.9.1 用户的非线性阻抗特性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运行所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5.9.2 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8.6 多层与高层建筑供电的有关规定

注: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多层建筑指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高层建筑指的是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而“小高层住宅楼”并不是规范术语,在国标《住宅设计规范》中并无此

定义。小高层住宅实际上是多层住宅中的中高层住宅(7至9层)和10至11层的高层住宅相加在一起的概念。应分别按高层和多层的相关规定执行。

8.6.1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配电室,宜选用干变和无油设备。

8.6.2 对高层建筑的供电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的要求。 8.6.3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的公用建筑设施用电应具备双电源。十九层及以上的办公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过50m以上的科研楼、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的公用建筑设施用电,除具有供电部门供给的双电源外,用户还应备有自备发电机及自动启动装置。

8.6.4 高层建筑应根据供电方式预留开闭所、配电室和电度表的适当位置。

8.6.5 高层建筑内的公用变低压出线宜采用密集母线,如采用分支电缆,在同一电缆竖井内不宜超过两回,两回以上时应有足够敷设空间。截面选择均应留有裕度,分支电缆还应满足防鼠、防火要求。 9 路灯供电

9.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根据配电网结构,路灯应采用由变电站馈出中压路灯专线(宜为三相)供电的方式,再通过路灯专用变压器出路灯低压线路供电。对部分路灯高压线路难以到达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可采用10kV公用线路挂接路灯专用变压器(采用时间或感光控制)供电。

9.2 路灯中低压供电线路原则上可与公用配电线路同杆架设或同沟敷设。 9.3 路灯供电方式宜参考公用线路。并考虑路灯配电室的建设。 9.4 路灯为专线用户,应按专线用户加装计量装置。

9.5 路灯变压器为单相变压器,其容量一般为50kVA、63kVA或100kVA.。箱变一般采用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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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箱变,其最终容量按100kVA设计。挂接10kV公用线路的小型单相配变可根据负荷情况确定容量配置。

9.6 10kV路灯线路的主干线不小于120mm2铝芯绝缘线,分干线和分支线不小于95 mm2绝缘线;电缆宜采用铜芯电缆,截面不应小于95 mm2。路灯低压依照负荷情况,参照低压公用配电线路标准执行。

9.7 公用配电变压器台架杆上不应装置路灯灯具,线路上新增供电点时应同时考虑增加路灯专用杆和原路灯灯具的移装。

9.8 路灯低压零线应与公用低压零线分别架设,不得共用。路灯低压零线的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9.9 涉及路灯低压配网的其它规定参照《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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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附录A (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A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制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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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标准的附录)常用10千伏电缆、架空导线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值

常用10千伏电缆、架空导线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值

常用10kV电缆、10kV架空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建议值见附表2。如无特殊情况时,一般按附表B确定黄线电流值;如存在年久老化、电缆敷设断面紧张等不利运行情况时,应在备注中进行说明,并在备注中提出推荐电流值。对于用户专线如有负荷控制的,还应列出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控制值。)

表B 导线型号 LGJ-35 LGJ-50 LGJ-70 LGJ-95 LGJ-120 LGJ-150 LGJ-185 LGJ-240 LGJ-300 JKLYJ-35 JKLYJ-50 JKLYJ-70 JKLYJ-95 JKLYJ-120 JKLYJ-150 JKLYJ-185 JKLYJ-240 YJLV22-35 YJLV22-50 YJLV22-70 YJLV22-95 YJLV22-120 YJLV22-150 YJLV22-185 YJLV22-240 YJLV22-300 YJLV22-400 YJV22-35 YJV22-50 YJV22-70 YJV22-95 YJV22-120 YJV22-150 YJV22-185 载流量建议值(A) 145 170 215 270 310 365 415 500 565 150 180 225 275 320 365 425 505 100 115 140 170 195 220 255 300 340 400 125 145 180 220 255 285 330 载流量原标准值(A) 175 210 265 330 380 445 510 610 690 164 198 249 304 352 403 465 553 123 141 173 214 246 278 320 373 428 501 159 182 223 276 317 359 413 引用依据 按GB 50060-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附录附表1 1974年标准钢芯铝绞线长期允许载流量。其导线允许70℃,基准环境温度为25℃。 本表提供数值为已换算到环境温度为40℃时数值并取5的倍数(温度换算系数K=0.816)。 按DL/T 601-1996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规程》附录B表C2 10kV、XLPE绝缘架空绝缘电线(绝缘厚度3.4mm)在空气温度为30℃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 本表提供数值为已换算到空气温度40℃时数值并取5的倍数(温度换算系数为K=0.91), 导线允许工作温度为90℃,在架空线路中有重要交叉跨越时,应按GB 50061-97 《66kV级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第11.0.6款规定,换算至导线允许温度为70℃值。 按GB 50217-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附录B表B.0.3 10kV三芯电力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按空气温度为40℃时值(油浸纸绝缘电缆也按空气中,因变电站内基本无直埋。 本表提供数值为考虑敷设情况影响后数值并取5的倍数(按单层并列根数6根,电缆间无间距敷设情况,校正系数取为0.8)。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导线允许工作温度为90℃; 油浸纸绝缘电缆的导线允许工作温度为60℃。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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