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2)

2019-08-02 00:37

同中禁止采用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技术受方的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三)我国对外贸易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共有三个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增加了第五章“对外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共三条:29条,国家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有尖货物进口等。第30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31条: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民待遇,或者不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技术或者服务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该国或地区采取必要的措施。

国际技术贸易法是指调整国际技术贸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法院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从法律渊源上看,国际技术贸易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其中,国际层面的规定散见于各相关国际条约中,且多为非强制执行的约定,故而调整国际技术贸易关系主要依赖各国国内法。从内容结构上,国际技术贸易不包括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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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或管制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的法律。其中,前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静态的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关系,也动态的知识产权流转关系。后者包括对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的管理与管制。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侧重于技术进口和管理与管制,而发达国家则较侧重于技术出口的管制。

一、国内法

(一)国内相关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知识产权法,以及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对外贸易法、破产法、外接投资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税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相关联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从事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行为规范,属于国际技术贸易法的重要的国内法律渊源。此外英美法系国家权威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也是渊源之一。

(二)技术进出口管制的国内法律。包括技术进口的管制和技术出口的管制两方面。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对技术进口的管理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制定管理技术引进工作的专门法规,主要是颁布技术转让管理条例;二是将管理技术引进工作内容作为外国投资法或工业产权法的一部分。政府对技术和管理与管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对技术进口项目的管理与审批;(2)对技术转让合同的管理。各国对技术出口的法律管制主要体现以在以下方面:(1)对出口技术实行类别管理,制定特别是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禁止或限制某些技术的出口;(2)对出口技术实行国别管制,即禁止或限制技术向某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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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国家或地区出口。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用以确立、变更和终止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书面协定。也是国际技术贸易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条约中,有的是世界性的条约,有的是区域性的条约,有的是专门针对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条约,有的则是国际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或规范的条约。

(一)联合国体系下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专门法律文件等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主要内容:(1)序言;(2)定义和适用范围;(3)目标和原则;(4)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5)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条款问题;(6)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7)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8)国际协作;(9)国际性体制机构;(10)法律适用和争端的解决。

除守则草案外,联合国体系下其他有关国际技术贸易法律文件还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类环境宣言》等有关环境保护的宣言或条约和《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等。其中,联合国海洋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目前,与国际技术贸易相关的世界性国际条约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其中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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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条约等,这此条约均与国际技术贸易有着间接的关系,并且均具有较强的可执行力。

(三)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协定或规定 1986年9月在埃斯特角城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确认了美国所提出的在关贸总协定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捉住的提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确定为这次谈判的三大议题之一。经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之间反复的谈判和磋商,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小组于1990年12月起草了《知识产权守则》(草案)后于1991年12月提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或TRIPS协定。《知识产权协定》是在《知识产权守则(草案)》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揽子协定,它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于1994年4月15日最后签署,成为谈判各国接受的正式文本。《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包括国际技术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国际法律规范。

除了TRIPS协定外,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其他协定如《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贸易服务总协定》(C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以及《多哈宣言》、《TRIPS和公共健康宣言》、《关于TRIPS第66.2款的执行决定》、《执行多哈宣言关于TRIPS与公共健康第六段决定》等,均有涉及技术转让和技术援助的相关规定。

综上三大体系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规定,据此所建立的国际技术贸易的协调秩序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的知识产权条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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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守则方案》中已达成的共识为主要内容,以环境条约等为应用领域,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为最新发展,它们在逻辑发展上是一脉相承的。

三、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它只有经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认可,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国际技术贸易的双方当事人以协议加以增删或修改。此外,在某些国家,国际惯例除了作为解释与补充合同的工具之外,尚具有法律疏漏补充工具的法律意义。在另外一些国家例如法国、瑞士等由于承认国际惯例为一种独立自治的法律体系,故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此时,国际惯例则不是可以补充法律而是可以取代传统实证意义上的法律,事实上成为一种真正的法律渊源,具有普遍的规范意义。

在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不得订立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重要国际惯例。尽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范围与含义有分歧,但不少内容是一致的。

国际技术贸易主要分为两类方式: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在这类技术转移方式中,供方向受方按商业条件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有关权利,受方按约定的方式向供方支付技术的转让费或使用费或报酬。这类技术贸易分为:权利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所进行的技术转移。在这类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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