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技术贸易法(3)

2019-08-02 00:37

方式中,投资者将技术作为在东道国资本投资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是技术供方,它获得转让技术的收益,不是以提取技术使用费的方式,而是以企业利益分成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的技术转移中,技术供方和受方共同承担所转移的技术在使用中的风险。这正是技术投资与技术许可证贸易的不同之处。

各国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分类有所不同。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六种:(1)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5)技术服务合同;(6)其他方式的技术合同。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国际技术许可、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国际技术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国际补偿贸易、国际BOT

(一)国际技术许可

国际技术许可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称为许可证贸易。技术许可,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议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臵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使用费或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跨越国境的技术许可为国际技术许可。技术许可包括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单纯的商标许可或版权许可不属于技术许可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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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当事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 为他方完成一定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如果是跨越国境提供的,就构成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在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托方按照约定派遣专家或技术专业人员为委托方完成咨询报告、解答问题、解决技术问题或其他约定的工作。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工程设计、提出工程计划、编制施工方案、派遣专家现场指导生产、培训技术人员、就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设计的改进、质量的控制和企业管理提供咨询意见等。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方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或其他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受托方所提供的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中,受托方所提供的通常是某种技术性的劳务。这种技术性劳务具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它不是普通劳务,而是具有相当技术水平的劳务。这是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与普通劳务输出的根本区别;第二,所涉及的“技术:通常是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或以保密措施保护的专有技术以外的一般性技术或技术经验。

我国合同法将技术咨询合同区分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其中,技术咨询合同包括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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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一般来说,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和条款:(1)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包括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目的、范围、内容、履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条件等;(2)供方派遣工程师、专家、专门技术人员的级别、人数、具体专业、工作量、应完成的工作任务、验收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期限、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待遇等;(3)人员的培训;(4)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5)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6)与其他合同的关系;(7)验收条款;(8)其他条款,如违约补救和索赔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等。

国际技术投资,是指营业地或国籍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技术作为资本相互进行跨国投资。发展中国家主要采用合营企业或者独资经营企业两种方式。其中,合营企业又可他为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1、合资经营:是指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某一项业务的活动,因此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点是投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通常由外国合营者以外汇资金、机器设备、专利或专有技术、注册商标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出资,而当地合营者一般以厂房设施、土地使用权、原材料、本地资金出资。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采用合资经营方式进行国际技术贸易,不仅可以有效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培训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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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增加出口创汇,改善经营管理,增加财政税收,增加就业机会。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将合资经视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途径。

以合资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有两种类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技术的资本化,即供方将技术作为出资,以技术使用权前因折价作为其投资资本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下,技术资本与其他有形资本一样可以参与利润分成,但是在合资双方股份比例已确定的情况下,外方以技术这种无形资本投资,就相应地减少了资金和有形资金的投入,其实际承担的经营风险也就相应地减少。

第二种类型是以投资者为供方,以合资企业为受方的技术转让。这种情形下,外国投资者既是成立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另一方面该投资者又是技术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技术转让供方的身份。在该技术贸易合同中,受方当事人并非合资经营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而是合资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本身。

2、合作经营:是指外国经营者和东道国经营者根据合同的约定,合作经营某项投资活动,因此而成立的企业称为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经营企业相比,其法律特征在于合营各方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各自参加利润分配和承担亏损风险的比例,而不是按照各方投资折成的股份。此外,合作经营企业并不必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合作经营方式实现的国际技术贸易,一般是以合作经营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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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条款来体现的。其所涉及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其一,外方在合作企业中实施其所有或持有的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经验,外方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其二,因获得合作企业必需的,由第三方享有权利的技术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开发的技术而支付的费用记入合作企业的联合账簿,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此取得的成果权利归双方共有、其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作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技术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归双方共有。

3、独资经营:国际投资中的独资经营一般表现为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全部资金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而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它往往是外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

(四)国际合作生产:通常指两国企业通过相互提供或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技术和产品部件,由另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生产组装某种机器、设备或产品。国际合作生产是国际化分工深化的产物,其主要表现为产品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等生产环节以及产品销售上的合作,合作各方依照合作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般不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和财务上的“联合”,因而与全作经营存在实质性区别。

国际合作生产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完全独立的本国企业与完全独立的外国企业,依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各自制造同一产品的不同部件,然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组装为某种产品;另一种则是由各自独立的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制造对方所需要的部件,然后各自组装为不同产品。

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承包方式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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