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方燕到庭,就其所知案件事实进行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方燕入庭)
审:请法警带证人方燕到庭作证。(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那传票,到庭外传证人方燕到庭) 审:(方燕上后)方燕,请把你的身份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方燕:我叫方燕,今年22岁,小学文化,住本市永乐县下关村,现在菁菁火锅城当服务员。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方燕:我与李文强,杨兆辉,黄坤原先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见他们。
审: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方燕: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一名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 审: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在被告人李文强给被害人敬酒时你是否在场? 方:我在场。
公: 你当时有没有听见被害人黄坤说他心脏不好不能喝酒的话? 方:他说了,但是李文强好像没怎么在意。 公:在他们吃饭的时候你一直在场吗?
方:没有,我给他们把酒倒上后,就出去了,后来听到里面的争吵声,才又进去的。 公:李文强为什么要跟黄坤吵架,你知道吗? 方:这个我不清楚。
公:你把你进去后看到的情形再复述一遍。
方燕:好的。 我听到包间内吵的很厉害,就进去劝阻。 进去后,我看见,黄坤脸色发白地捂着胸口,就劝李文强说:“他是不是身体不好啊,你们不要吵了”。但李文强根本不予理睬,还说让我不要多管闲事,赶快走开。杨兆辉也说:“没事,他只是酒喝多了,你快出去吧。”我见劝阻无效,便去二楼请我们老板刘刚过来调解。当我与老板进来时,发现李文强和杨兆辉已经走了,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经没气了。于是,我们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报了警。
公:在你进去后,杨兆辉是否劝阻过他表哥李文强? 方:没有。
公:在你进去劝阻后,李文强有没有收敛其行为? 方:没有,他根本就不理会我,还在继续骂。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证人方燕的证言有无异议? 马:没有。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没有。
审: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被告人李文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需要。证人方燕,你能从黄坤脸色发白、手捂胸口的症状判断出他是心脏病发吗? 方燕:不能,我只是觉得他可能哪不舒服了。 辩一:李文强和杨兆辉有没有动手打被害人黄坤? 方:我进去的时候没有。
辩一: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杨兆辉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二:需要发问。证人方燕,你是否看见过杨兆辉给黄坤敬酒? 方:我在的时候没看见,出去之后就不知道了。
辩二:方燕,你进去的时候只是看见李文强一人跟被害人黄坤在吵吗? 方:是,就李文强一个在吵,杨兆辉只是在旁边站着。 辩二:你是否知道杨兆辉推了黄坤一下? 方:当时我还没有进去,所以我不知道。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方燕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李文强,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被告人杨兆辉,证人方燕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杨: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方燕退庭。(方燕退庭后)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刘刚到庭,就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未对被害人黄坤履行救治义务的事实作证。
审:请法警带证人刘刚到庭作证。
审:(刘刚到庭后)证人刘刚,把你的基本情况陈述一下。
刘:我叫刘刚,今年38岁,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九龙小区62号 ,是菁菁火锅城的经理。
审: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刘:我不认识他们。
审:证人刘刚,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刘: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书记员) 审:证人刘刚,你把当天的情况向法庭陈述一遍。
刘刚:12月22号晚上七点左右,服务员方燕跑到我办公室说一楼2号包间内的客人吵的很厉害,请我下去看一下。当我和方燕进去时,看到只有黄坤躺在地上,好像已不行了。于是,我赶紧让方燕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我报了警。 审:公诉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公:审判长,不需要。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马:没有。 诉代:没有异议。
审: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刘刚发问。两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谢谢审判长,不需要。 辩二:不需要。
审:被告人李文强,证人刘刚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被告人杨兆辉,证人刘刚的证言,你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杨: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请证人刘刚退庭。(退庭后)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这里有物证一件,由宁安市公安局移交本院。该证据证明被害人黄坤的确患有心脏病。
公:(向法庭展示药品)这是从被害人黄坤手提包里找到的治疗心脏病的特效药“清恤通栓胶囊”。药品说明书表明:该药产品性能为活血化瘀、镇静安神;用于冠心病引起的心绞痛、 胸闷、心悸、头昏、失眠等症状。
审:请法警将此物证向法庭展示(顺序为附带民诉原告及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最后交回公诉人)。
审:(待展示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 马:没有异议。我丈夫随身带的就是这个药。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公诉人刚才出示的证据有无意见? 李:我没见过这种药。
杨:这种药我没见过,黄老师当时有没有带这种药,我也不知道。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有,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与黄坤患有心脏病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辩二:有,该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告人户籍证明两份,见侦查卷第7页、第8页。该书证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确实。 第一份:李文强,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医科大学07届毕业生,无业,住宁安市常远县东街32号。
第二份:杨兆辉,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502室。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马:没有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杨: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现场勘查笔录和一份鉴定结论,见侦查卷第2页、第24页。该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与被害人黄坤确实到菁菁火锅城吃过饭,同时还喝过酒。 ·第一份 现场勘查笔录:菁菁火锅城一楼三号包间,桌子上有空酒杯三个,均有酒味;筷子三双,均已用过;装有328毫升白酒的酒瓶一个。现场无打斗痕迹。
·第二份 指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经鉴定,现场的三个酒杯及筷子上分别留有李文强、杨兆辉、黄坤的指纹。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马:没有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据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杨: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有宁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见侦查卷第46页。该证据证明被害人黄坤确系心脏病突发死亡。
宁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宁公刑法字(2007)第78号。
被检验者:黄坤,男,48岁,住宁安科技大学14号家属楼三单元408室 。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胃内融物含有乙醇,经分析死者在死前一小时内曾摄入酒精度为52%的白酒约20毫升。被检验者心脏冠状动脉主要分支的近段,距主动脉开口约5cm的范围内,出现脂质和含脂质的巨吞噬细胞浸润,内膜增厚呈现大量黄色斑点,病变累及内膜全周引致血管腔梗阻,导致心肌供血供氧量严重不足。 结论:黄坤系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突发,抢救不及时致使心脏骤停死亡。 检验人:姜伟(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有无异议? 马:没有异议。
审:诉讼代理人有无异议? 诉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公诉人刚才宣读的尸检报告是否听清?有无意见? 李: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杨: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两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举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