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有没有不作为的责任;
审:对本法庭总结的上述争议焦点,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有无意见? 李:没意见。 杨:没有意见。
审:下面,请控辩双方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审: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意见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分别作以答辩。
第一,关于两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作为已经接受高等教育和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对一个患有严重心脏病的老师进行威胁、推搡、辱骂导致其心脏病发作,最终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行为,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已是昭然若揭的。被告人李文强在看到被害人有病发的表现时,不但不停止对被害人的辱骂行为,反而得寸进尺,变本加厉,最终导致了被害人心脏病发的结果。在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倒地时,李文强完全有能力施救,但其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救治被害人的措施,反而拉着被告人杨兆辉离开了现场。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被告人杨兆辉,虽然没有像李文强那样辱骂被害人,但其对被害人的推搡行为,却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造成了更大的刺激。要知道被害人是一个心脏病患者,而且,在服务员劝架时,杨兆辉却故意将其支开,明显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被害人倒地时,杨兆辉完全有能力对其进行救助,但他并没有实施救助,而是跟着李文强离开了现场,故意放纵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第二,关于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知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的问题。李文强作为一个医学专业的学生,即使其对专业课程掌握较差,但在一个医学院校呆了四年的人,最基本的医学常识肯定是有的。更何况心脏病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疾病。而且被害人喝酒前明确说了自己心脏不好,后来又表现出了心脏病发作的症状。所以,被告人李文强是完全能预见到被害人有心脏病这一事实的。
杨兆辉作为李文强的表弟,首先,我们不能排除的就是李文强有告知其黄坤患有心脏病这一事实的可能。再者,被告人杨兆辉也承认被害人说自己心脏不好时他在场,而且,被害人病发时他也在场,这又怎么能说他不知道被害人黄坤有心脏病呢?
第三、关于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及其辩护人提到的作为和不作为的问题。犯罪是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所谓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就是指消极地不履行某种义务所要求的动作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 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有阻止死亡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反映了此种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没有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义务(非道德义务),则其就根本不具备成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而在本案中,李杨二人均有这样的作为义务。在已经知道黄坤心脏不好的情况下,应该停止对其实施辱骂、威胁和推搡。而且在黄坤晕倒在地后,负有施救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所谓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能力。据此李文强,杨兆辉二人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具有分析客观环境的能力,并且具有对黄坤进行施救的可能,况且李文强为医学专业学生,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二人消极地不履行对被害人黄坤的施救义务,从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李杨二人的不作为造成的。所以,被告人的不作为与黄坤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的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
综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的行为已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李文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李:有。我当时确实不知道黄老师有心脏病,对于黄老师的死亡,我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但恳请法庭判我无罪。
审:被告人李文强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一:有的。辩护人还有几点意见需要补充。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刚才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有不同的意见需要发表。 一、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李文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辩护人对此仍持有异议。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辩护人在第一轮辩护中,已经做了阐述。辩护人在这里要提醒公诉人注意的是,杀人是要有动机的。纵观此次事件的全过程,被告人李文强作为黄坤的学生根本就没有要致黄坤于死地的理由。公诉人认为,李文强明知黄坤有心脏病,在黄坤拒绝了李文强的要求时,便用言语刺激黄坤,使其心脏病发作,然后扬长而去,最后致黄坤死亡。这样的主张是想当然的,缺乏证据的证明。
辩护人在第一轮的辩护中,已经阐明,李文强根本没有杀人的故意。首先,李文强事前根本不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当时的主客观因素也无法使其预见黄坤的死亡。其次,李文强请黄坤吃饭的目的,只是让黄坤放他通过考试而已,其主观上根本没有杀人的预谋,更没有杀人的动机。第三,李文强是个性格耿直的人,黄坤拒绝了他的要求后,他只是一时冲动,骂了黄坤几句,但是并没有杀死黄坤的意思,如果他要杀死黄坤,在黄坤拒绝后他就可以实施杀人行为,为什么还要与黄坤争吵长达几分钟呢。第四,在黄坤倒地时,李文强根据生活经验判断,黄坤是由于喝了酒才跌倒的,没有发生危险的可能,这才离开了现场;而不是像公诉人推测的那样,故意放任了黄坤的死亡。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李文强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更没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李文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李文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的说法有失偏颇。 从开庭前辩护人的调查以及刚才法庭调查的结果我们知道,唯一能准确让李文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就是黄坤在喝酒前所说的他心脏不好这句话,但仅凭这一点是绝对不能断定李文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正如我在前面所说,心脏不好不一定就是有心脏病。再从后来发生的事实分析,黄坤口口声声说他心脏不好,但是在他病发时,他并没有向被告人寻求帮助,这就更加能使李文强相信,黄坤说他心脏不好是酒桌上的托词。因此,对被告人李文强知道黄坤有心脏病的认定是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公诉人刚才在公诉意见中再次提到,黄坤的死亡是被告人的不作为引起的,这纯属无稽之谈。
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作为义务,何来不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这种义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职业的要求,应当实施行为而没有实施,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这才是不作为。本案中,李文强没有这种作为的义务,他和黄坤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的师生关系,并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关系或职业形成的关系。李文强在黄坤倒地时没有施救,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这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行为。况且,先前的争吵是被告人李文强在黄坤倒地时离开现场的原因,李文强年轻气盛在争吵中很容易冲动。而他为了平息事态离开现场的行为反而体现出了他的成熟之处,怎么能将此行为认定为不作为呢?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文强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行为,黄坤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这已超出了我当事人当时的预见能力。所以,我认为李文强不构成犯罪。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被告人杨兆辉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杨:有。我仍然觉得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法庭将我无罪释放,还我清白。 审:被告人杨兆辉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二:有的。辩护人还有几点意见需要补充。
第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杨兆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明显与法律和事实不符的。
在整个事件中,我的当事人根本不知道黄坤患有心脏病,因此,其主观上就没有故意之嫌。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杨兆辉推黄坤的行为是黄坤死亡的影响因素,辩护人对这一点持有异议。一个人心脏病的发作与他被别人推得后退两步之间根本没有因果联系,杨兆辉推黄坤这一行为也并不会导致黄坤的死亡。而且,刑法上也未规定将人推得后退两步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黄坤的死亡与被告人杨兆辉推他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公诉人认定杨兆辉推黄坤的行为是导致黄坤心脏病发作甚至死亡的原因之一的观点缺乏科学根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杨兆辉是否知道黄坤有心脏病,辩护人认为也是有待商榷的。首先,黄坤在喝就前确实说过他心脏不好,但并不能依次断定杨兆辉知道黄坤有心脏病。因为心脏不好不一定就是患有心脏病;况且,当时杨兆辉依照常理,很自然的将之理解成了黄坤不喝酒的托辞。再从后来黄坤的表现来看,黄坤手捂胸口、脸色发白的表现并非心脏病发作时独有的特征,被告人杨兆辉又非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他又怎么能从这一现象断定黄坤有心脏病呢?
第三、公诉人还是认定被告人杨兆辉负有不作为的责任,这是想当然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之前已经说过,要构成不作为,首先要有合法的义务来源。我的当事人不是具有相关能力的医务人员,对黄坤也就没有救助的义务。其次,如果说黄坤的死亡是由杨兆辉的先前行为引起的,这也是有悖常理的。因为杨兆辉推黄坤,是为了避免他与李文强动手,况且,黄坤当时只是退了两步,而且能够以正常的状态跟李文强争吵长达几分钟,可见其身体状况十分良好。所以,杨兆辉的这一行为并不是导致黄坤倒地甚至死亡的原因,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责任。
故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兆辉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我的当事人做出无罪判决。谢谢,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公:公诉人希望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以惩治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为根本目的,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审:被告人李文强,你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李:没有。
审:被告人李文强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一:没有。
审:被告人杨兆辉,你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杨:没有。
审:被告人杨兆辉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二:没有。
【审判人员做商量动作】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马:我希望法庭严惩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判令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诉代:(站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宁安医科大学教师,住宁安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系被害人黄坤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昊,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宁安市第一中学学生,住宁安医科大学家属14号楼三单元408室,系被害人黄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李梦怡,宁安市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文强,男,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医科大学2007届毕业生,住宁安市常远县东街32号
被告人:杨兆辉,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宁安市常远县人,大学文化,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宁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6号楼506室。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文强、杨兆辉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531600元,丧葬费7818.5元,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165元,住宿费200元,以上共计541783.5元。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2日下午5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文强为考试一事,协同被告人杨兆辉巧言将被害人黄坤骗到了菁菁火锅城吃饭。席间,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心脏不好,却在被害人拒绝了被告人李文强提出的给自己“通人情”的要求后,对被告人实施推搡、辱骂等行为,致使被害人心脏病发作。在被害人心脏病发倒地后,两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更有责任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两被告人却置被害人生命于不顾,离开了现场。导致被害人因救治不及时而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对其家庭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被害人的家庭不但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家人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人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因此请求给予二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两被告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抢救被害人黄坤的过程中,被害人的亲属在医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2000元,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为证。
被害人黄坤的每月工资为2215元,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按二十年计算,两被告人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531600元。
宁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637元,按司法解释规定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当赔偿丧葬费7818.5元。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165元、住宿费2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两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承担赔偿人民币541783.5元的民事责任。原告人请求法庭支持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此致
宁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 黄昊 2008年4月21日
审:两被告人可以就原告方的意见进行答辩。首先,由被告人李文强进行答辩。 李: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要求,我无话可说。但是,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
审:被告人杨兆辉可以进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