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对于黄老师的突然病逝,我深表遗憾。但我认为,黄老师的死跟我无关,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下面,两辩护人可以答辩。首先,由被告人李文强的辩护人进行答辩。
辩一:首先,辩护人需要指出的是,原告方在起诉状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与法律不符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因此,原告方以黄坤每月的工资为标准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其次,我认为,我的当事人虽已毕业,但至今未找到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其父母虽然愿意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均为下岗工人,经济十分拮据。因此,对原告方的巨额赔偿请求,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完全偿付的能力。恳请法院充分考虑我当事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下面,由被告人杨兆辉的辩护人进行答辩。 辩二:辩护人的意见与我的当事人杨兆辉的意见一致。
第一,我当事人推黄坤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其与黄坤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第二,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黄坤的死超出了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完全属于意外事件。
所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法庭按照事实与法律,驳回原告方对我当事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审: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马:没有。
诉代:原告之所以要提出高于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请求,其目的不在于实际获得多少赔偿。被害人已经死亡,即使被告人能够全部赔偿,也不能弥补被害人的家人因此而遭受的巨大痛苦。原告人提出这样的赔偿请求,其象征意义在于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后果。
审:两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好。诉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已经充分阐述,法庭认真听取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方是否同意调解? 马:我不同意。 诉代: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已经失去了通过调解解决本案的基础,法庭调解失败,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李文强,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李:我承认,我骂黄老师是不对的,我愿意承担合理的赔偿。黄老师现在不在了,我想向他道歉已经没机会了,所以我希望黄老师的家人能够接受我的道歉(转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黄昊,真诚的说:“对不起!”,接着鞠躬。)但是,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审:被告人杨兆辉,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杨:我认为我没罪,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到庭外候审。
·评议、宣告判决阶段· 审: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控辩双方将当庭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由一名法警依次收取控辩双方的证据,交回书记员)。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坐下后,书记员将证据、庭审笔录带出法庭,参加合议) 【十分钟后,书记员入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也坐下)
审:(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将两被告人带上法庭。 审:(两被告人上庭后)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布口头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强作为医学专业毕业生,根据事先被害人对自己心脏不好的明确告知,以及后来被害人病发的表现,应当能够判断出被害人黄坤患有心脏病的事实。在被害人黄坤病情发作倒地后,被告人李文强完全有预见被害人发生危险的可能,但其却未履行救治义务,放任了被害人黄坤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文强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兆辉推被害人黄坤的行为与被害人黄坤的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具备预见被害人黄坤可能死亡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兆辉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李文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为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被害人黄坤的医疗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其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2007年宁安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文强的实际赔偿能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酌情赔偿。被告人杨兆辉的行为与被害人黄坤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被告人杨兆辉承担被害人黄坤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及治疗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全体起立!
【起立后,审判长宣布如下判决结果】 一、
被告人李文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二、 被告人李文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黄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文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三、
被告人杨兆辉无罪,当庭释放。
四、 被告人杨兆辉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梁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请大家坐下(待坐定后),被告人李文强听清没有? 李:听清了。
审:被告人杨兆辉是否听清?
杨:听清了。谢谢审判长,谢谢法庭还我清白。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判决结果是否听清? 马:听清了。
审: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文强,你是否上诉? 李:我需要考虑后再做决定。 审:被告人杨兆辉听清没有? 杨:听清了。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兰,你是否上诉? 马:我不上诉。
审:请法警将被告人李文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待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