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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故障风险 (2)内部人员道德风险 (3)系统关联方道德风险 (4)社会道德风险
2.保障计算机安全的对策 (1)安装正版杀毒软件 (2)安装防火墙软件 (3)安装防间谍软件 (4)网络钓鱼
(5)不下载来路不明的软件和程序
二、计算机病毒:
(一)计算机病毒的特点 1.定义: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蓄意编制的能够入侵计算机系统并可导致计算机系统故障的具有自我复制能力的计算机程序。 2.结构:
(1)传染模块 (2)破坏模块 (3)触发模块 3.特点: (1)寄生性 (2)传染性 (3)潜伏性 (4)隐蔽性 (5)破坏性 (6)可触发性
(二)计算机病毒的分类
(1)根据计算机存在的媒体可以划分为:网络病毒、文件病毒和引导病毒 (2)根据计算机病毒传染的方法可以划分为:驻留型病毒和非驻留型病毒
(3)根据计算机破坏的能力可以划分为:无害型、无危险型、危险型和非常危险型 (4)按照计算机病毒的链接方式可以划分为:原码型病毒、嵌入型病毒、外壳型病毒和操作系统病毒
(三)计算机病毒的症状 (四)计算机病毒的防范 (五)计算机病毒的清除 (1)人工检测和消除:
(2)杀毒软件(KV3000,瑞星,金山毒霸) 局限性:
新病毒的出现无法检测,定期升级 (3)格式化磁盘:最彻底的清除方法
三、计算机黑客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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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一般是指通过网络非法进入他人系统的计算机入侵者。 模拟练习
[例2-21]单选:
计算机病毒是可以造成计算机故障的一种( )。 [答疑编号4021020405]
A.霉变 B.病菌 C.芯片 D.程序 答案:D
[例2-22]判断:
计算机病毒主要由传染、破坏和触发三个基本功能模块构成。( ) [答疑编号4021020406] 答案:对
[例2-23]判断:
杀病毒软件在使用上没有局限性,可杀除所有的病毒。( ) [答疑编号4021020407] 答案:错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基本要求
本章学习提示:
由于本章主要讲解会计电算化的法规,内容相对枯燥一些,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学员也可先学习“第四章 会计软件的操作要求”,对会计软件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思路后,再学本章会相对容易一些。
第一节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1994年6月,财政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试行文件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再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了具体规范。
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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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如果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一定要清晰。这些作为会计档案保存的资料,其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节 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用、维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
2.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GB/T 19581-《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会计核算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的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7.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或者需要改变会计核算软件的运行环境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我们将分别就会计核算软件中,对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数据输入的正确与否,决定着会计核算软件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在所有计算机会计数据的输入环节中,我们经常用“垃圾进,垃圾出”来说明数据输入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应用所具有的举足轻重的作用。
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可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导入或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此外,会计软件某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其他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一)对初始数据输入的基本要求 在会计账套正式启用之前,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进行初始化设置。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以下初始功能:
1.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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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会计核算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 4.定义自动转账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5.明确操作人员的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6.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7.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码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软件输入原始凭证的相关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主要项目有: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入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输入记账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的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与输入的记账凭证相应金额不等时,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入的记账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账凭证通过审核或登账后,与其对应的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2.记账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被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后,与其对应的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3.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账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账以后,如果原始凭证确需修改,则会计核算软件应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账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三)会计核算软件输入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输入的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输入的记账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2.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3.在输入记账凭证的过程中,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重复。
(2)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当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时,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的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的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时,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6)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输入尚未记账的记账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 (7)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具有权限控制功能。 (四)会计核算软件审核、修改记账凭证的相关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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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账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与输入记账凭证时规定的各项提示。
2.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3.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分别对审核功能和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4.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5.采用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的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6.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当经审核确认后生成记账凭证。
(五)会计核算软件对处理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要求 1.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能输入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供选择记账本位币的功能。 2.采用统账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的同时,输入期初和当时外汇牌价的功能。记账凭证中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三、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律法规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记账、结账和报表生成等三个方面。
(一)对会计核算软件记账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能。在计算机中,账簿文件或者数据库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
1.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或者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2.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和相应的机内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登记,也可以分别登记,还可以在同一个功能模块中登记或者在不同功能模块中登记。
4.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凭证审核通过后,直接登账或者成批登账的功能。 5.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登记时,应当计算出各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 (二)对会计核算软件对账、结账功能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2.结账前,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尤其要检查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机制转账凭证(如折旧计提凭证等)是否已经生成和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3.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结账,也可以由处理明细分类账的功能模块先结账、处理总分类账的功能模块后结账。
4.机内总分类账结账之前,应当与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总分类账不能结账。
5.结账后,不能再输入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一般情况下,某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只有在上个会计期间已结账的情况下才能输入,但年底可以例外。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