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万国主观题预测班刑诉提纲(房保国)(3)

2019-08-03 11:51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都应当贯彻调解的原则。但是本案刑事部分是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审理此案。 (3)自然人的诉讼权利始于出生,至于死亡,被害人王某已死亡,无诉讼权利能力,故不能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4)见答案部分

2、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刑事诉讼》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本题中一定要注意辩护人的问题。从案情介绍的表面情况来看并没有辩护人。但是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刑诉法第34条以及最高院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是未成年人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

4、《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与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故逮捕犯罪嫌疑人应依法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区公安机关以监视居住取代逮捕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故人民法院不能将案卷退回。

【案例二】管辖、证据、暂于监外执行 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 (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

(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 (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请问: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0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

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

4、假设陆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03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04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案】: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

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 (2)”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结论。因为该结论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做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结论的范围。

(3)“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

(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

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1)在开庭1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

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详解】: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

2、《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做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

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3、《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于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监督。”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于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死刑的适用

被告人:王某,34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户籍民警 被告人:黄某,36岁,某公司公关部经理 被告人:叶某,男,42岁,某公司总经理 上述被告人黄某、叶某负责物色从外地流入本市并急于取得本市户口的人员,由王某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之便,为这些外来人员办理本市户口,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至案发时王某黄某先后非法办理迁入本市户籍103人,共收受贿赂80多万元,并共同挥霍。另外王某、叶某先后为8人办理本市户口,其中王某收受贿赂15万元,叶某收受2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均已向非法入户的111人查证,证词详尽,查获已发出的户口簿、迁移证、以及非法入户者领取的本市的居民身份证。上述被告人均供述了为他人非法办理入户手续的手段和具体情节,并承认收取贿赂及其数额。其中叶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交出所得的全部赃款共计2万元。

该市检察院在查明王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问题:

1、判断正误并阐述理由:

(1)假如本案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也没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时,认为对被告人黄某应立即执行死刑。高级人民法院于是直接改判黄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

(2)被告人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假若黄某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现准备执行死刑,那么应报最高法院核准。

(3)本案中查获的户口簿、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是本案的书证。 2、简答题

(1)假如本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案其他两名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抗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死亡。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2)假如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死刑判决时,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问高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的改判死缓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3)假如王某的死刑判决已经过核准,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问什么情况下此死刑判决应当停止执行。

答案: 1、(1)错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正确。罪犯在死缓2年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应由最高院核准。 (3)正确。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本案中的户口簿、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均符合书证的特征。

2、(1)法院应依法对一审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王某宣告终止审理,对其他两名同案犯作出判决或裁定。

(2)不能。可以由高院提审后改判或者由高院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院重新审判。

(3)第一,在判决前发现可能有错误的;第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第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案例四】被告人秦某,男,42岁。2002年9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讯问中发现其于1999年10月涉嫌抢劫李某(美籍华人)。A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秦某以盗窃罪、抢劫罪一并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A县法院院长与被告人秦某认识,院长王某主动提出应当回避,为防止审判不公和群众舆论,A县法院将案件移送到邻县B法院进行审理。B县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于2002年11月21日宣判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一审宣判后,B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应判处秦某死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检察院遂对本案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有关秦某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了审查。在此期间,被告人秦某于2003年2月5日在看守所服用安眠药导致死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秦某已经死亡,继续审理已无必要,依法应中止审理,并做出判决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但依法判处的财产刑没收人民币8万元应予执行。 问题

1、李某系美籍华人,A县检察院是否应向A县法院提起公诉,为什么? 2、A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B县人民法院管辖是否恰当,为什么? 3、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是否恰当,为什么?

4、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何不恰当之处,为什么? 答案

1、应该。因为只是被害人具有外国国籍,而非被告人具有,所以不属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不符合。对涉及院长回避而不宜管辖的案件,应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由上级法院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别的法院管辖

3、不符合。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地方检察院抗诉的,应就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抗诉,而非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 。 4、有两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1)不应只对检察院抗诉的罪名的有关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而应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2)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死亡,不应裁定中止审理。若查清被告人无罪,应作出无罪判决;若不能确定被告人无罪,则裁定终止审理。

5、中院判决在形式上不当。(1)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应适用判决的形式,但中止审理应适用裁定。(2)中院审理后不能再执行财产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既然中院在实体上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就不能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案例五】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03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害人陈述的最后阶段,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在看守所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法院遂于2003年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还对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能否可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3、法院能否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法院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5、对于李某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不准许的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法院对李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法院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出。李某提出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2、法院可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拖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然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王某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死亡,其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所以为了防止刑事部分的审判过于迟延,可以对吴某作出先行判决。 3、王甲可以代替王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因为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4、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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