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正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6、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李某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后不能达成协议的,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例六】自诉案件
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0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0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合法。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
【案例七】被告人王某,男,30岁,A市皮鞋厂工人。王某原是B市农民,与其妻方某结婚三年,感情较好,被告人进城到A市皮鞋厂工作后,结识了同厂女职工江某,与江某性情相投,日久生情,便逐渐对其妻冷淡,最后提出离婚,遭到其妻的坚决反对。为了达到与其妻结婚的目的,王某便产生了杀死妻子方某的念头。1月8日,王某向厂里请假一天,偷偷潜回B市,回到家中。晚上王某乘方某睡熟之际,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将其勒死,然后
伪造现场,将死尸吊在门上连夜离家,于9日早上回到A市皮鞋厂。此案侦查中,王某家邻居的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李某(10岁,班级优秀学生)提供线索说,8日傍晚他放学回家开门时,见王某手提一个塑料袋从外面回来,后来,在现场查到王某的指纹,脚印及王某从皮鞋厂带回来的绳子。王某自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拒绝回答公检法机关的一切问题,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此案经B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B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王某杀人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没有被告人口供,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没有上诉,B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
1、小学生李某在本案中能否作为证人作证,为什么?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
2、李某的陈述如果能够作为证据,那么它应属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哪一种?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其陈述属于案件证据分类中的哪一种?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其陈述属于案件证据分类中的哪一种?
3、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有权拒绝回答问题? 4、本案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合适,为什么?
5、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
1、李某可以作为证人作证。因李某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同时,其作为未成年人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
2、属于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3、应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符合。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B地是犯罪地。所以在地区管辖上应由B地法院管辖。同时本案的被告涉嫌故意杀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由中院管辖。因此本案由中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5、不符合。中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应先报高级法院复核,符合后再逐级报请最高院。
【案例八】王某,男,26岁;李某,男,24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7月4日被人民检察院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指派一名审判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为两被告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同时传唤王某、李某当庭进行讯问。合议庭在审理中发现有些证据有问题,遂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人李某有立功表现,而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移送有关的证据材料,于是责令李某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搜集有关证据。经一审法院审理,于8月6日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量刑过轻,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8月24日判处王某死刑,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交付公安机关对王某执行死刑。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合议庭宣布休庭后,在庭外调查证据的手段有哪些?
3、一审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4、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李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5、本案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案:
1、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3、(1)合议庭不能同时传唤王某、李某当庭进行讯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2)合议庭发现有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没有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应责令律师收集证据,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4、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对王某判处无期徒刑,依据刑法规定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李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可以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除死刑、无期徒刑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不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不符合。(1)李某的判决8月16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共同犯罪案件,法院对判处死刑人的复核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的执行。法院不必等到王某判决作出后再将李某送监执行。(2)死刑不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应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