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 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
限制工业扩展,产业发展遵循《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5-2007)》、《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200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目录的规定;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7〕25号)要求:水系源头地区、水环境功能为Ⅰ、Ⅱ类的水系上游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新建化工、医药原料药、水泥、冶炼、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对已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关停转迁;水环境功能为Ⅲ类的水系中上游地区,从严控制新建上述9类重污染行业项目。
近期,允许新建日排污水10t以下,日排化学需氧量1kg和日排氨氮0.15kg以下的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必须按照我市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规定严格控制;规模化养殖场和集中式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大于90%,化肥施用强度小于250kg/ha。限制单位GDP能耗大于0.65 t标煤、单位GDP水耗大于150 t、单位GDP氨氮排放量大于0.8 kg、单位GDP SO2排放量大于2.8 kg的工业企业发展;同时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有行业发展。
限制准入区加强受污染区域的污染物减排,制定年度污染物减排和污染企业关停、搬迁计划,重点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区域环境功能不达标的限制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建设项目需增加污染物排放的,应按照新增量与减排量1:1.5的比例替代削减同类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 污染控制措施
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增产不增污,关停或搬迁治理不符合产业政策、能耗高、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工业。加强企业集聚,提高污染集中治理率,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对于现有污染严重的企业,逐步关停搬迁,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完善治理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运行管理,结合城镇改造,完善污水管网铺设,对不能纳管的城镇生活污水及农村生活污水(特别是小规模的养殖点或散养户产生的畜禽养殖污水)经沼气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系统等多种水污染处理系统,达到低成本治理水污染和生态修复的目的。
引导人口向城镇和其他经济区域异地转移,从源头控制污染来源,开展“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
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与生态旅游业,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实施科学的水肥管理制度,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升。坚持网箱养殖总量控制,根据对水库水质的要求,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总量,确定养殖规模,合理布局。
规范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开展,加强旅游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生产、生活污水及垃圾处理;景区应根据当地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节制超量接纳;对景区内的水体、古树名木严加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
引导高山、水库周边村庄移民异地发展,合理引导人口和产业向重点准入区域和优化准入区域转移,缓解对生态环境的压力;通过生态补偿机制的保障,促进区域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对于重点水源涵养区,特别是25度坡度以上且已开垦种植的区域,严格实行退耕环林。
开展“百里清水河道整治工程”;加大封山育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优化林种结构,控制林木蓄积的消耗总量。
全面整治矿山开发,做到适度开采,关停的矿山要进行生态修复。同时在布局上应远离区内饮用水源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加强对文物原址、原物、原状保护,在重点文保单位范围内禁止拆除、改建原有古建筑,保护区内和附近周边区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害文保安全的物品和设备,已建成的要限期转移、治理。
第二十五条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详见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登记表。
第三节 重点准入区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采场边坡整治和景观修复治理率达到100%。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城市达到70%以上,中心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中心城市达到100%,中心镇达到9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实施总量控制,重点准入区2010年点源COD允许排放总量控制在13427吨;2020年点源COD允许排放总量削减到10125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
优先发展低能耗、低水耗、低污染、高效益产业,鼓励发展上规模、上档次、技术含量高且无污染的一类工业。从严控制化工、医药原料药、水泥、冶炼、味精、造纸、制革、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项目。淘汰规模小、设备不配套、产品质量不稳定的落后企业。产业发展遵循《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
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5-2007)》、《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200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的规定。
重点准入区要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改、扩建项目不得使区域环境功能类别下降。区域环境功能不达标的重点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同一功能小区内按照新增量与减排量1:1.5的比例替代削减同类污染物排放量,或从处在同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的优
化准入类功能小区中按照新增量与减排量1:1.5的比例替代削减同类污染物排放量解决。
区域环境功能达标的重点准入类生态环境功能小区,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可在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准入、优化准入和限制准入类功能小区间进行替代,其中从重点准入和限制准入类功能小区替代的,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为1:1;从优化准入类功能小区替代的,替代比例按照优化准入区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比例要求执行。重点准入类功能小区跨功能小区进行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不得超过该功能小区的总量控制目标,也不得削弱该功能小区及其相邻功能小区的环境功能。
第二十八条 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按照产业导向和排污总量控制新增污染源;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加快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纳入省环保局管理信息网络接受监控。
逐步实施垃圾分类袋装化,完善城镇垃圾收集点,完善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严格控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随河沿路倾倒。应结合该区自然环境特色,强化投资强度,加强工业区环境控制管理,以生态优先为原则灵活划分工业地块;进行建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加强有毒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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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产值用水量和工业废水排放量。
坚持“节约优先,治污为本,提高用水效率”的基本方针,以企业为主体,加强节能降耗、减排增效方面的技术改进,强化节水管理,加快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凡列入省市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高耗能企业应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环境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
加强建设开发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各地块的建设。结合该区自然环境特色,强化投资强度,加强工业区环境控制管理,生态优先,灵活划分工业地块;工业企业实施污废水梯级利用技术,加强冷却水和低污染水的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量;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城镇居民区与工业区分区建设,居民区与工业区之间建立缓冲带,现状位于生活区内的工厂,对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干扰的,近期迁往工业区;对居民生活有一定干扰的中远期逐步迁往工业区,使工业污染对居民区的影响降至最低。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止因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与山体滑坡;深入开展小流域综合整治,加快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形成区域生态长廊,确保区域生态安全。调整用地结构,适当兼顾公共绿地用地比重。加强区内矿山修复,通过复绿、生态系统重建等手段,改善区域景观生态环境。通过疏浚、清淤、固堤等手段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改善水体环境质量,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三十条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详见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登记表。
第四节 优化准入区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区内水环境质量要求达到功能区要求,空气环境质量要求达到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区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求达到其城市(镇)总体规划或城市(镇)绿地规划的规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态市建设规划11平方米/人的最低要求。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城市达到70%以上,中心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无害化处理率中心城市达到100%,中心镇达到9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全部重点源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
实施总量控制,优化准入区2010年点源COD允许排放总量削减到18568吨;2020年点源COD允许排放总量削减到10245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优先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污染小的项目。对已有的属于限制类的项目,在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的前提下,逐步进入工业功能区,并落实改造提升的措施。
新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应在同一功能小区内1:1.5替代同类污染物量。功能小区环境功能实现整体达标后(包括受其影响的其它功能小区),建设项目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在同一功能小区内按照1:1替代同类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发展高耗水、高污染的印染、化工、医药、电镀等产业工业。按照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要求,引导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减排增效方面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凡列入省市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高能耗企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高能耗项目的节能评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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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凡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2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都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快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将污染物防治由末端治理转变为生产过程的综合治理。
各小区新建项目能耗、水耗及污染物排放的准入指标按照相应的小区要求进行,以推进小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污染控制措施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加大三产服务业特别是餐饮业的治污力度;通过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燃煤脱硫工程的开展以削减气污染;针对区域内重点排污监控企业开展清洁审计,落实重点污染企业的达标排放和总量削减任务完成。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大城市污水管网系统的建设力度,实现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截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铺设截流管线,近期改直排式合流制为截流式合流制,新建城区均采用雨污分流制。
完善城镇垃圾收集点,严格控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随河沿路倾倒,逐步实施垃圾分类袋装化。完善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
进行城区生产、流通、消费等生态功能的整合和优化,提高工业集中率,实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推进循环经济,建立工业循环利用产业链,构建生态工业园。
开展区内环境综合整治,运用宣传教育、法律和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管理,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杜绝随地吐痰、随意倾倒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实施清洁密闭化管理;在居住用地、滨河绿地等范
围内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厕所,全部实现水冲式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
搬迁与居住混杂的企业,以降低其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建立良好人居环境,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生态环境符合现代化要求,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加强城市绿地建设:水域干流沿线两岸形成生态防护绿地,加强水土流失治理,保持植被覆盖率,同时沟通沿路绿化带,形成空间绿网;工业与居住区之间建设生态防护林,构建绿色安全长廊;围绕丽水城市特色定位,结合自然山体、水体、绿地,增加绿地面积。
加强河道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河道综合整治,严禁填堵侵占,加强疏浚清淤,建设截污设施,禁止生活和生产污水排入河道。加强瓯江水体的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规划
各生态环境功能小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建设开发活动环境保护要求、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详见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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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第一节 行政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加强领导与协调机制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组织实施是一项跨部门和行业的开拓性和综合性系统工程,其实施过程涉及各部门各级政府,因此必须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规划领导小组,政府要进行合理的部署与安排,发挥生态功能区规划在生态建设和保护中的指导作用,以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也要解决各部门间交叉的问题,做好部门间协调工作,解决部门间的重大问题,从上到下,分级推进生态功能区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健全落实与监督机制
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实施,不仅要抓好领导协调,而且也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的任务能够及时完整地得以落实,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部门要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的各项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中,实行目标责任制原则,将规划工作层层分解到各单位,把责任级级落实到各部门。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与激励机制,在调动人员积极性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第三十八条 创新评价与考核机制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成果的评价工作也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鉴于县、区经济发展、政策支撑等各方面的差异,生态环境功能规划也具有浓重的地方特色,在进行横向比较的同时,要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绩考核制度。例如对限制准入、优化准入区和重点准入区应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比
例及权重。
第三十九条 强化综合性决策机制
将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使之与该地区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等规划相协调,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加强对决策活动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发挥好生态环境规划的决策作用。
第二节 政策法规保障
第四十条 合理制定相关政策
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形成之后,应该在现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生态建设与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开展实施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工作准则。另一方面,要借鉴其它地方的成功经验,制订与本地区生态功能规划相适应的产业发展导向政策,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同时确保本地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适时地改善行政管理制度,努力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十一条 大力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得到全面落实。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重大环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加大查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力度,严厉打击破环生态环境的行为,切实有效地保证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
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第四十二条 加强环境宣传普及
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示,增强公众环境观念和维权意识。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以点及面,从乡镇到农村,逐步扩展,逐步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与法律意识。加大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增强公众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等,疏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第三节 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导向型经济政策
运用产业政策引导社会生产力要素向有利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方面流动。对于优化准入区,应立足于环境保护出台各种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清洁生产、无污染企业,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对于限制准入区、禁止准入区,重点要支持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完善生态专项补助政策。对于重点准入区,结合重点发展项目,给予土地、人才、资金政策配套支持,帮助该区域真正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环境友好区域。
第四十四条 拓宽投融资渠道
增加政府投入,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生态扶贫、清洁能源等与生态建设相关的公益事业。财政要切实依照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地安排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三集中”,集中资金,集中投向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集中解决生态环境功能区的重点问题,同时采用合理的政策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政府应出台投资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投放等优惠政策扶持本地优势产业的发展,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收益”的互补互利原则,建立异地生态补偿制度,对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节 技术人才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生态监测系统的建立
生态环境规划的成果基于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构建。因此生态监测系统内容的及时补充、更新对以后规划的修编,以及规划实施的持续改进都是至关重要的。依托卫星影像、GIS、抽样调查、公众举报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时跟踪和掌握环境变化趋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提供决策支持。
第四十七条 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
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指引下,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依靠科技进步稳步发展本地经济,在生态环境重点建设区加大对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资源化等生态型企业的发展,从源上控制污染,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政府应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邀请权威生态环境保护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到政府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决策中。鼓励企业引进环境保护类人才,建立企业内部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与工程,配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加强当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