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第四十二条 加强环境宣传普及
开展环境普法教育和环境警示教示,增强公众环境观念和维权意识。把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环境宣传教育的重点,以点及面,从乡镇到农村,逐步扩展,逐步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与法律意识。加大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通过媒体宣传,增强公众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等,疏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
第三节 资金投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建立导向型经济政策
运用产业政策引导社会生产力要素向有利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的方面流动。对于优化准入区,应立足于环境保护出台各种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进入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鼓励发展清洁生产、无污染企业,加速当地经济发展;对于限制准入区、禁止准入区,重点要支持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完善生态专项补助政策。对于重点准入区,结合重点发展项目,给予土地、人才、资金政策配套支持,帮助该区域真正成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环境友好区域。
第四十四条 拓宽投融资渠道
增加政府投入,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用于发展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生态扶贫、清洁能源等与生态建设相关的公益事业。财政要切实依照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地安排重点生态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三集中”,集中资金,集中投向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领域和项目,集中解决生态环境功能区的重点问题,同时采用合理的政策正确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十五条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政府应出台投资补贴、税收减免、信贷投放等优惠政策扶持本地优势产业的发展,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收益”的互补互利原则,建立异地生态补偿制度,对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节 技术人才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生态监测系统的建立
生态环境规划的成果基于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构建。因此生态监测系统内容的及时补充、更新对以后规划的修编,以及规划实施的持续改进都是至关重要的。依托卫星影像、GIS、抽样调查、公众举报等手段,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及时跟踪和掌握环境变化趋势,提高生态环境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落实提供决策支持。
第四十七条 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
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指引下,引导企业、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依靠科技进步稳步发展本地经济,在生态环境重点建设区加大对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资源化等生态型企业的发展,从源上控制污染,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政府应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邀请权威生态环境保护专家作为顾问,参与到政府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决策中。鼓励企业引进环境保护类人才,建立企业内部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与工程,配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加强当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