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规范正文(报批稿2009[1].3.30)(6)

2019-08-03 13:21

>5,000 ≤10,000 >10,000 ≤20,000 40 50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筑物内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邻近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5.4.2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3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3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适当增加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1.5m。

5.4.4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物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4.5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o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规范附

录A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由抗爆设计确定。

5.4.6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7 夯土防护墙,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应采用灰土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8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由抗爆设计确定,必须满足抗爆炸空气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作为防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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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与布置

6.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取隔离操作,并应坚持减少厂房内存药量和作业人员的原则,做到小型、分散。 6.0.2 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6.0.3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6.0.4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有充足清洗用水。

6.0.5 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允许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单栋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两天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临时存药间或临时存药洞的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单人半天的生产需要量,且不应超过10kg。

6.0.6 1.1级、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连建间数不超过4间。

6.0.8 1.3级厂房可以联建,但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宜超过4间。

机械插引厂房应单人、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原料称量、氧化剂和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的1.3级厂房,应独立设置。 6.0.9 不同危险等级的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且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6.0.10 有固定作业人员的非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6.0.1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外的辅助用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生产辅助用室(如工器具室等)。

6.0.1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或在厂房附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临时存药洞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

6.0.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 6.0.14 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防护装甲、防护板或采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对于作业人员与药物直接接触的混药、造粒、装药等工序应设置防护隔离罩、隔离板或其它个体防护装置。对有升空拼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设置防迸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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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5 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 m,1.3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 6.0.16 有升空迸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应正对设置。若正对设置时,在门、窗前不大于3m处应设置拦截装置,拦截装置宽每侧应大于门、窗宽0.5m,高度应超出门、窗高1.5m,高出的1.5m应斜向本建筑物,倾斜角度30o~45o。

6.0.17 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药剂的干燥,宜采用热水、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严禁采用明火烘干。

当采用热水、低压蒸汽干燥时,烘干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产品烘干温度不应超过75℃,药剂烘干温度不应超过60℃);

当采用热风干燥时,只允许对成品、没有裸露药剂的半成品进行干燥,有药半成品、成品烘干温度不应超过40℃;

烘干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

当采取日光干燥时,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且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0mm的牢固木质、竹质晒架,气温高于37℃时,应采取防阳光直接照射的措施;带裸药半成品晒场周围宜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6.0.18 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可靠的防雨和防溅措施时,可不设凉药房。 6.0.19 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6.0.20 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不含危险品。实物陈列时应单独建设,并应满足本规范的有关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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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7.1.2 仓库内危险品的库存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1.3级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10,000kg,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kg;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5,000kg。

2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500m,1.3级成品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22

1300m,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面积不宜超过100m。 7.1.3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7m,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m;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l.5m。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0m;半成品与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2.5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的运输,宜采用符合安全要求带有防火罩的汽车运输;厂内运输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车运输,厂房之间的运输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轮车运输,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有防护屏障作用时可不小于12m。 2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2m;距实墙面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5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和1.3级建筑物内,装卸作业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m以外处进行。

7.2.6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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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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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GB50016中三级耐火等级的规定;当面积大于20m的1.1级建筑物或面积超过300m的1.3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二级。

8.1.2 危险性建筑物应有适当的净空,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8m,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宜设有供1.1级、1.3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的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生活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除设置门卫值班室外,不宜设置其它辅助用室。 8.1.4 危险品生产区的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宜独立设置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当附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厂房可附设更衣室;

2 1.3级厂房除可附设更衣室外,还可附设其他生活辅助用室和车间办公用室。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车间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8.1.5 危险品生产区内,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设置的临时存药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应离山体前坡脚不小于800mm。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不大于800mm,高不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墙体。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药洞上部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1.6 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筑物,危险性建筑物面向围墙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应采取防火措施。

8.2 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2.1 1.1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1级建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2

1)面积小于20m,且操作人员不超过2人的厂房。 2)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1.3级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1.3级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同时满足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大于15m的厂房。

2)同时满足横隔墙间距不大于6m、每间存药量不大于0.2kg,且分散放置,总药量不超过3.0kg的建筑物(如理化、分析室等)。

8.2.3 采用砌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筑物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危险性建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

8.2.4 1.1级、1.3级厂房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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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1.1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当1.3级厂房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较好泄压的门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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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应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2.6 1.1级、1.3级厂房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有可靠锚固,梁与圈梁联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及纵横砌体之间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当门洞口大于2700mm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门框架或门樘;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3.1 抗爆间室墙厚及屋盖应根据设计药量计算后确定。

1 当设计药量大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宜小于300mm。

2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应小于200mm。

3 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抗爆间室的墙及屋盖可采用钢板或组合钢板结构。 8.3.2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计算(不包括轻型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3.3 抗爆间室朝室外的一面应设置轻型窗。窗台的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3.4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 抗爆屏院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m)

设计药量(kg) 小于3 平面形式 等于大于3并小于15 等于大于15并小于30 等于大于30并小于50 最小进深(m) 3 4 5 6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抗爆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二分之一,抗爆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3 当采用“ ”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3.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采用抗爆间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的墙应高出厂房相邻屋面不少于0.5m。

8.3.6 当危险品仓库均采用抗爆间室时,可不设置抗爆屏院,结构按不殉爆设计。

8.4 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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