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大于18m时,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2
2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面积小于18m,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
2
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必须设置安全窗。当面积为9m,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也可设1个安全出口。
3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4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5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2 1.1级、1.3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8.4.3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4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间的通道宽度和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8.4.5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8.5 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5.1 1.1级、1.3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外门宽度不应小于1.2m。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
8.5.2 危险性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8.5.3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门窗。门窗的小五金,应采用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8.5.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0m;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5 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6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5.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要求及下列规定: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8.5.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2 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8.5.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其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易燃易爆粉尘较少的工作间内墙面应刷1.5~2.0m高油漆墙裙;经常冲洗的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别。冲洗产生废水的排水沟,其内壁宜抹面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排水沟坡度宜不小于1%。
8.6 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8.6.1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的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措施。 8.6.2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也可采用轻质泄压或轻质易碎屋盖。1.3级库房屋盖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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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多设置门及高窗或采用轻型围护结构等。
2
8.6.3 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00m,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8.6.4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m,不得设门槛。
2 当危险品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危险品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6.5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8.6.6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8.5.5条的规定。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8.7 通廊和隧道
8.7.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体。
2 通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7.2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且不应设置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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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
9.0.1 烟花爆竹工程必须设置消防给水设施。消防给水可采用消火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不同形式的给水系统。
9.0.2 消防给水的水源,必须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管网,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施时,消防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当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9.0.3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应设有固定式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消防泵宜设有备用泵。
9.0.4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中转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GB50016中甲类建筑物的规定执行。当单个建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可按2h计算。
9.0.5 1.3级厂房宜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甲类建筑物的规定。
9.0.6 易发生燃烧事故的工作间,宜设置雨淋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药量大于1kg且为单人作业的工作间内,宜在工作台上方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或翻斗水箱等相应灭火设施。翻斗水箱容积应根据工作台面积,按16L/㎡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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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业人员小于6人,面积大于9 m且小于60 m的工作间内,宜设置手动控制的雨淋灭火系统,消防延续时间按30min计算。
3 雨淋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宜低于16L/min·㎡,最不利点的喷头压力不宜低于0.05MPa。 9.0.7 对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厂房,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设施,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灭火剂和消防设施。
9.0.8 危险品总仓库区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仓库的规定执行,消防延续时间按3h计算。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9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恢复时间不宜超过48h。
9.0.10 烟花爆竹建设工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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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废水处理
10.0.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达到少排或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10.0.2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宜用水冲洗。用水冲洗时,应设排水沟和沉淀池。排水沟和沉淀池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0.3 排放废水宜用管道收集,集中处理。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挖出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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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1.1.1 当危险性建筑物需采暖时,宜采用散热器采暖,严禁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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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火药生产的1.1级厂房、烟火药生产的1.1级厂房及其他危险品生产中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状态的危险品作业,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黑火药制品和烟火药制品加工的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低压蒸汽。
11.1.2 危险性建筑物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油漆颜色应与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有所区别。 2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地面不宜小于l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3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4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5 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1.3 当危险性建筑物采用热风采暖时,送风温度宜大于35℃并小于70℃。热风采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11.2节中的有关规定。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2.1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设置。
11.2.2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厂房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2.3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除尘处理宜采用湿法方式。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法除尘。除尘装置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的坡度。
4 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11.2.4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危险性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2.5 各抗爆间室之间及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2.6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不宜暗设。
11.2.7 危险性建筑物中,送、排风管道宜采用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查孔,并架空敷设;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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