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金属器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工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6kV及以上的高压架空电气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本企业的架空电气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2.6.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l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级建筑物不应小于50m。
2 距1.3级建筑物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架空敷设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弱电线路时,其轴线与1.1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2.6.6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设置无线通信塔。当无线通信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时,无线通信塔与围墙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
12.7 防雷与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应设置防雷措施。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和12..1.1-2的规定。
12.7.2 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型式,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地装置除外)、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
12.7.4 危险性建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其他金属管道(输送危险物质金属管道除外)、建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
12.7.5 危险性建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筑物墙外埋地敷设,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每隔18~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12.7.7 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12.7.8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2.8 防静电
12.8.1 危险场所中可导电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金属支架及金属导体,均应进行防静电直接接地。
12.8.2 防静电直接接地,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12.8.3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2.8.4 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及工作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控制在0.05~1.0MΩ。 12.8.5 危险场所需要采用空气增湿方法泄漏静电时,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宜为60%。黑火药生产的危险场所空气相对湿度应为65%。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2.8.6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制作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静电非导体材料的工装器具时,应对其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
12.8.7 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危险场所入口处外墙外侧,应设置人体综合电阻监测仪及人体静电释放指示仪。建筑物附近应设置供运输工具接地用的接地端子。企业宜配置便携式静电泄露电阻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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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通讯
12.9.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畅通的固定电话。
12.9.2 危险场所电话设备选型及线路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2.9.3 烟花爆竹工程电话设施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门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12.10.1 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构成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2.10.2 危险场所视频监控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等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2.10.3 视频监控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12.11.1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11.2 危险场所火灾自动报警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线路技术要求及敷设方式、防雷接地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2.1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11.4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采用畅通的电话系统兼作火灾报警装置。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12.12.1 烟花爆竹总仓库区及库房的安全防范措施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式。 12.12.2 烟花爆竹的危险品仓库及库区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2.12.3 安全防范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规定。
12.13 控制室
12.1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设置的控制室(含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自动控制室)宜单建。亦可附建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12.13.2 危险性建筑物设置有人值班控制室时,不应附建在1.1级建筑物。可附建于1.3级建筑物,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5.6条的规定。
12.13.3 当1.1建筑物需要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土堤外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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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A.0.1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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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一字防护土挡墙”防护屏障的防护要求见下图。
平面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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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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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引用标准名录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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