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来源 2.1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投标费用 3.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4.通知
4.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
传真等,下同)或者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传真号码以潜在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潜在供应商应当于收到通知的当日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者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者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5.适用法律
5.1 本次采购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
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 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共九章,分为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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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四章 投标邀请 第五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六章 采购服务要求 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6.2 本招标文件共分两册,如果出现在第一册与第二册中对相同内容规定不
一致的,以第二册要求为准。
6.3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6.4 供应商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
件,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7.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 日前(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3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4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发出回函予以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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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 8.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应答,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8.2 招标采购单位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至少应当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清单和要求”所列的所有服务项目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服务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9.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供应商应当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开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4——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
4-1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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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4-3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4-4 供应商的资格声明(格式) 4-5 供应商资信证明文件
4-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 4-7 依法纳税的完税凭证
4-8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9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5——服务方案 附件6-1——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6-2——项目团队人员情况 附件7——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10.2 所有供应商和投标内容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当为合法、有效文件,否
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递交。
10.3 上述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4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顺序编排、编制目录、逐页
标注连续页码后胶装密封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服务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
11.2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有关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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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
11.3
供应商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具体需求,针对每一服务内容,逐一分项报价。
11.4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当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招标采购单位不接受可以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者可以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其投标无效。
11.5
供应商要按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供应商代表签署。
12. 投标保证金 12.1
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8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
12.3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现金(2)转账支票(3)汇款 (4)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接受的银行保函;
12.4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为转账支票、银行保函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
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为汇款形式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帐户。
12.5
凡是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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