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12.1条、第12.3条的规定的,按照本须知第24.1条款处理。
12.6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7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息退还手续。
12.8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
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2.9 未中标供应商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
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中标供应商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本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及《政府采购合同》,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3.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供应商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和副本 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者“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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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
应当保证其封装的可靠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投标时,供应商应当将投标文件正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所有的副本以密封袋/箱单独密封,或者正、副本密封袋/箱放入一个密封包装箱里。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5.2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
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与投标文件正本报价相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价格为准。
15.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当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
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4 在第15.1 、第15.2 、第15.3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 15.4.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15.4.2 注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服务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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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4.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
代表签字。
15.5
所有包装袋/箱上还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6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者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16. 投标截止期限 16.1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当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址。
16.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拒收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3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供应
商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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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
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8.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之外,招标采购单位
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
18.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开标过程做开标记录,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9.组建评标委员会
19.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依法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
作。
20.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0.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
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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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
20.2
澄清有关问题
20.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0.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当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
21.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1.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内
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者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份投
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对于关键条款,如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情形。供应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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