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4 供应商或者投标文件出现的下列情形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
员会否决其投标:
(1)应交而未交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5)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材料的;
(6)投标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的; (7)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条款要求; (8)属于招标文件中所列无效投标情形; (9)供应商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 比较与评价 2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九章:
(1)性价比法。指按照采购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因素评分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评标总得分=B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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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为供应商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
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最低评标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
An=1)。
22.3 废标
22.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按照无效投
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
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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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3.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3.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开标之后,至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
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人员透露。
23.2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
的,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除本须知第26条规定外,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1)如果采用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5.确定中标供应商
25.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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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
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5.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
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 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供应商中标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
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销投标处理。
28.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9.履约保证金 29.1
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者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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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保密和披露
30.1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
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0.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审
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
31.腐败和欺诈行为
31.1 招标采购单位和中标供货方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
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31.1.1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
供或者变相提供、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1.1.2 “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供应商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31.2 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在
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
32.质疑与投诉
32.1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使自身的权益受到
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质疑的范围仅限于上述三方面的事项。招标采购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2.2 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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