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资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设备使用地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附件B中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其定期检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定期检验时应当执行本规则中有关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要求。2008年8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同时废止。
附件A
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类 别 桥式起重机 品 种 电动单梁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备 注 — — — — — 流动式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铁路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 —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见注A-1 见注A-2 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装卸桥(指卸船机) 指采用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见注A-3) 注A-1:缆索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缆索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和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注A-2:桅杆式起重机包括固定式桅杆起重机、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注A-3: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起重机械是指在厂内通电调试后不再拆卸,整体运输至使用现场不需要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
附件B
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 1 类 别 品 种 参 数 200t以上 桥式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造船门式起重机 架桥机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 电站塔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 — 50t~75t (不含75t) 100t以上 参数不限 参数不限 315t·m以上 1000t·m以上 100t以上 200t以上 60t以上 参数不限 100t以上 备 注 — 特指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 — — — — — — — — — — 2 3 4 5 6 7 8 9 10 11 流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缆索式起重机 桅杆式起重机 注B-1:本表中,“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C
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项目和要求
C1 技术资料审查(不适用于首次检验)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上次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维保、修理、自检、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档保管。
注C-1:审查维保、自检记录是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本附件以及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注C-2:本附件检验内容中所指的检查,没有明确检查方法的,一律为宏观检查。
C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C2.1 起重量或者起重力矩标志
检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标志是否清晰、符合规定。
C2.2 安全距离及相关尺寸
(1)检查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中10.2和15.3的要求,塔式起重机是否还符合GB 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10.3~10.5的要求,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是否还符合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中5.5的要求;
(2)检查机械式停车设备基本尺寸(出入口、人行通道、停车位)是否符合GB 17907—2010《机械式停车设备 通用安全要求》中5.3的要求。
C2.3 起重机运行轨道
检查起重机运行轨道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C3 金属结构检查
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 (2)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 (3)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明显松动、缺件、损坏等缺陷。
C4 主要零部件检查 C4.1 一般要求
(1)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检查磨损、变形、缺损情况,并且判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外,对吊具、钢丝绳、导绳器还应当检查是否满足本规则C4.2~C4.4的要求;
(2)检查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是否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3)防爆起重机上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查是否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检查防爆起重机上装设的防止钢丝绳脱槽装置是否采用无火花材料制造。 C4.2 吊具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吊钩、电磁吸盘、抓斗、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
(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3)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C4.3 钢丝绳 C4.3.1 钢丝绳配置
检查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是否与滑轮和卷筒匹配,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还需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明。
C4.3.2 钢丝绳固定 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简易升降机不少于3圈);
(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确,绳夹数满足表C-1的要求。
表C-1 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 (mm) 绳夹最少数量(组) ≤19 3 19~32 4 32~38 5 38~44 6 44~60 7 注C-3:绳夹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夹间距等于6倍~7倍钢丝绳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