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交易形式,它涉及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组织的几乎所有的交易活动。从生产、流通到交换、消费都离不开合同。尤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更离不开合同。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仅仅看成民事合同,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条规定是狭义上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
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法律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以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3)合同是两个及其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利益出发而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第三,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方;否则,合同无效。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全部领域以及特定领域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包括:
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由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约定。
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形式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合意的表现方式。合同的形式既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又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形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等一般都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简单说,就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又称必要条款。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确定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第五,价款或者报酬;第六,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第七,违约责任;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
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有的合同主要条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3)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几个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外界依据客观情况所能确定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就是订立合同的主观上的愿望和目的。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
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说来,要约必须具备合同得以履行的主要条款或称必要条款。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列明比较详细的合同条件,也可以较为简明地规定合同条件,法律一般对此不作硬性规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的相对人包括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发出要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第六,要约必须能够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使受要约人知道,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就无法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前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后者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而两者的共同点则是都发生于承诺生效之前。承诺生效之后,合同即告成立,这时要约人便不能撤回或撤销其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