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6)

2019-08-03 14:45

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点是双方履行债务在时间上没有先后,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做出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要对待给付,出卖人要向买受人给付货物,买受人要向出卖人给付价款,买卖双方要同时履行这些主要义务。出卖人在买受人没有给付价款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有权拒绝买受人要求自己给付货物的请求。买受人在出卖人给付货物前,有权拒绝交付价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使对方请求权延缓发生效力,即使对方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因而是延缓的抗辩权。 第二,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具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例如,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甲应于10日前支付彩电货款1万元,乙在收到货款后3日内送货上门。如果甲不履行付款义务,则乙有权拒绝甲要求送货的义务。 第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根据合同应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行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再恢复自己的履行。例如,甲向乙出售机器,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向乙交付机器,乙收到机器7日后向甲支付价款。后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可能不能交付货款。这时,甲有权拒绝或中止自己的履行,可以不交付机器。直到乙提供相应的担保时,甲再恢复履行,向乙交付机器。

不安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负先行履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使其避免在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先行履行,而对方不能对等履行而遭受损失。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首先,先行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法律要求先行履行义务人承担此义务,一是有利于严格执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二是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权利谁负有举证义务的举证责任原则。

其次,先行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先行履行义务人则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法律要求先行履行义务人承当此通知义务,使后履行义务人知悉先行履行义务人因自己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而中止合同履行,进而可以通过自己履行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使先行履行义务人恢复履行。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体现合同法的效率原则。 (6)债权人的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7.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这里的合同变更,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除合同内容的变更外,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债权债务的转移。因此,合同法将其归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 第一,合同关系原已存在; 第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第三,合同的变更必须依当事人协议或法律的规定; 第四,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8.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转让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有有效成立的合同存在;

第二,必须有转让人(合同当事人)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的转让行为;

第三,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

第四,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是转让依法能够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转让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登记手续。 9.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提前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补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第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强制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为了切实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预期违约制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企业进行经济往来的桥梁,是企业实现其经济效益的法律手段。用好、管好合同,不仅是企业实现其效益的保证,也是企业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合同管理办法是企业的重要的规章制度。

合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责任追究等。

制定该规章的基本要求是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对合同管理的流程做出具体的规定。内容要求合法、客观、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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