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办法(4)

2019-08-03 14:45

对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制裁;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该类合同应为无效。

第四,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社会公共利益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任何人都不能违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例如,为了赌博的目的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为规避课税而订立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等,均应无效。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对合同有强制性要求的,当事人不得违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比如,铁路客运基本运价率由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当事人不能就客运票价进行协商,另行收费。 (2)合同条款无效

合同条款无效是指合同中特定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第一,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行为;重大过失,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当事人一方是否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连起码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就是重大过失。对这两种行为,如果合同规定为免责内容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侵害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当事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中有免除此种行为的责任,则是无效的。

(3)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就是指没有取得他人的授权,却以他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就是指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比如,甲委托乙签订购销合同,乙却签订了借款合同。 第三,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很多。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又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本人追认,对于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即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或者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追认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此期间,追认权消灭。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即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本人即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向其法定代理人催告。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不作追认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其追认或拒绝,应向相对人表示。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可行使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将合同废除,但他明知存在无代理权的事实时,无权撤销。

(4)无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合同无效。但是,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合同法贯穿合同自由原则,权利人事后追认,表明权利人愿意承担责任。行为人缔约后取得处分权,也就取得了订立合同的要件。在取得处分权以前,虽然其没有处分权,但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可以允许其订立合同,只要事后取得处分权即可。 追认权同样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逾此期间,追认权消灭。追认的表示可以直接向受让人做出,也可向无权处分人做出。 6.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债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支付价款、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等。 合同的履行,就是合同义务人依法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行为。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买受人履行付款的义务,都是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有债权人实际获得给付的结果,即债权人的债权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得以实现。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

合同的履行,可以是一次交付行为及结果,如一般买卖合同的一次交付货款;也可以是多次交付行为及结果,如分期付款合同的多次交付货款;合同的履行还可以是一系列履行行为的结果,即合同的履行要连续不断地进行,如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连续不断地提供服务。

合同的履行,通常表现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作为),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加工承揽合同中完成约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等;

如果债务人不实施这些行为,则构成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的履行,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不作为),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保密义务等;如果债务人实施了约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如将技术秘密违约泄露),则构成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依据又以合同履行为主要内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是合同履行内容的变化和履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消灭以合同的履行为主要原因和途径;合同的担保是为保障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违约责任既是对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手段,又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法律措施。没有了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的各项制度都失去了存在意义。 (2)条款不明的履行

第一,质量条款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标的的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一合同标的区别于他合同标的的具体特征。因此,合同条款应对合同标的的质量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产品(实物)是重要的合同标的,产品质量是合同标的的重要内容。产品质量是产品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需要”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有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性能。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及运输、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能力。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或能力,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等评定。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可恢复功能的能力。产品质量还包括一些外在的因素,如产品的规格、款式等。签订以产品为标的的合同时,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产品质

量,可以通过产品明确采用的标准来确定产品质量,还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确定产品质量。

服务(劳务)也是合同的重要标的之一。服务质量也是合同标的的重要内容之一。服务质量是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签订以服务(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时,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服务质量,也可以通过有关的服务标准来确定服务质量。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产品、服务(劳务)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来补充相关的质量要求。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有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据以确定该产品、服务的质量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照通常的标准来履行。 第二,价格条款不明确的处理。

价格条款是取得合同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格条款包括价款和酬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等。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在异地交货时,就会产生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的支付,也要在价款条款中考虑。

酬金是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为获取承揽人的劳务、工作成果而向承揽人支付的报酬,就是酬金。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价款、酬金做出规定。合同中对产品价格、服务酬金的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属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属国家指导价的,合同中的定价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幅度;属自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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