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2019-08-17 12:49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西方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律师业的发展一直遵循传统,律师执业形式基本以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为主要执业形式。但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律师制度在欧美,尤其是在英国、美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几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崭露头角,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开始变得丰富多彩,有单独执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专业公司等。作为舶来品,律师制度在我国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这些年,我们却走过了西方几个世纪的发展历程。虽然,国内的法律服务的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律师业在整体上还不成熟。中国的律师制度与西方的律师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共同的发展规律。研究西方的律师制度,发现规律,为我所用,必能少走弯路。

一、英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英国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历经几百年,律师这个职业得到充分的发展。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即是在英国,其有3600名律师。英国律师制度在英国法治建设、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开放有一套成功的做法,同时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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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碍于它是英美法系律师制度的代表这一事实。

英国的律师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

二元制律师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表现在: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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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

但是,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其一,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二,因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二元制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鉴于此,二元制律师制度开始改革。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的隔绝状态。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使事务律师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因英国比较固守传统,所以二元制制度一时也不大可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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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化模式

在英国的二元制律师制度中,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行(Law Finn),可以单独开业或与其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而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就显得单一,只允许个人执业。因此,英国的律所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个人律所和合伙制的律所两种模式。1997年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咨询文件指出:引进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目的,是在英国“建立有竞争力的、反映实际需要的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提高英国专业人士的竞争力”。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公司类似。2001年以后,英国的事务律师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英国有215家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律师事务所。2010年10月份左右,英国通过法案,允许律师事务所进行股份制改革,这无疑又是一个新的发展、新的挑战。

当然,目前英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律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1)具有法人资格,主任是法定代表人;(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名称具有多样性;(4)是营利性组织;(5)具有一定的公益性;(6)经营范围具有特殊性;(7)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具体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管理体制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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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业务委员会等几部分构成,因而具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公司制律所,其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表现在: (1)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制律所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强化科学管理。在公司制律所内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由董事会聘用精通经营管理的人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如收案收费、案件讨论、学习培训、业务拓展、联合兼并、宣传策划、会务接待等事宜。股东行使选举权、表决权,享有分红权;董事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采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可以使管理职业化、专业化,提高了管理的层次与水准,有利于树立服务品牌,使律师所高效率运转和扩张。同时,这种机制不仅有利于调节内部责权利关系,而且能够组织协调律师所的整体行动,参与市场竞争。

(2)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由于法律规定合伙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内部管理的完善和规模的扩大,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赋予律师事务所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律师事务所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律师可以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那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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