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身着法衣;(5)可以补充地方法院和上诉讼法院中法官之空缺。
代诉师。按照法国律师法规,代诉师是指附属于一定法院,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庭外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代诉师是专职的公务人员,他由法务大臣任命。代诉师的职责是为诉讼当事人办理各种诉讼手续和按照诉讼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书状。
2、公司化的发展趋势
法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立执业、合伙和专业公司(一种非商业性质的公司)。在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法国律师业受到了英美法律服务大国的冲击,为适应新形势,提高法国律师的竞争力,90年代新修订的法律在以下几方面突破了传统:(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其实只是采取一种公司制的形式而已,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是专门适应一些专业人士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2)允许律师受薪。在传统观念中,律师受薪有违法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立”信条。法国律师职业道德第一信条便是:律师应当自重、自律、诚实、仁爱、信实、忠诚、独立。(3)允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专业人士投资于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并且规定外来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3、法国律师事务所受管制极其严格
法国的律师事务所受到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例如律师事务所不得做广告(2000年开始可以做有限内容的“告知”)、新律师不得与比他早入行的律师竞争同一业务、律师不可以主动上门找客户,等等。
第 16 页 共 22 页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法国于上世纪90年代修订其律师相关规定,准许执业律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只能由专业人士组建,属于专业性质的法人主体,以此区别于商业性质的公司。虽然准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专业人士投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是对外来投资比例作出了相应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使律师能够真正地以独立的地位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经济上,法国都是比较强盛的,但是为何始终没有诞生一个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这与他们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发展上的的保守和拘谨有关。
四、日韩、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一)日本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律师一元制。即在日本没有出庭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之分。 2、公司化发展
日本作为与中国相邻的亚洲国家,其文化深受汉文化影响。在历史上,日本曾效仿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到明治维新,日本才开始转向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很快构建起一个立足于西方法律理念的法制体系。同时,日本的民族中心主义也充分体现在了它的律师业发展方面。日本的律师行业实行高度的自治。日本政府也对本国法律服务大力保护,再加之日本人口基数小,地域范围狭小等诸多原因,日本
第 17 页 共 22 页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律师的主要业务仅限于本土,律师执业机构的主体形式是个人开业和合伙开业,合伙形式的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大多都在10人以下。为使日本律师业的发展跟上国际潮流,2001年日本对《日本辩护士法》进行了修改(平成13年法第41号),正式允许执业律师可以组成具有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称“律师法人”,对外由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律师法人不是公司。近年来,一些日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或合并,设立了律师法人(法人制律师企业组织),如日本律师法人加施德律师事务所,2002年8月与合伙人瓜生健太郎合并后设立。管野庄一律师事务所1987年4月在东京成立,2004年4月1日,与合伙人岛田久夫共同经营,在律师法修改后,将机构组织形式改为律师法人,更名为“律师法人管野庄一律师事务所”。
(二)韩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韩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情况与日本相似。欧盟驻韩商工会议发表的《2004韩国贸易壁垒报告》,要求韩国在法律服务等17个领域对其现有贸易壁垒作出改善,并指出,韩国若想成为东北亚枢纽国家,则必须先依照OECD标准和国际通行的原则构建开放的市场体系。面对巨大的压力和在相关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法律服务方面将允许外国法人在国内设立代表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将于2006年开放),以及外国律师不必在韩国取得资格的情况下,可针对出身地的法律或国际公法在韩国从事咨询服务。
第 18 页 共 22 页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根据韩国现行《辩护士法》规定,目前在韩国存在的辩护士组织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是法律事务所,由一名辩护士或两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民法中合伙的规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法务法人,由五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商法中的合伙公司(中国没有此类型,但类似于中国的合伙)的规定。组成人员的辩护士要承担无限责任,如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04年12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辩护士法》修正案,并将于2005年7月施行该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韩国的辩护士组织形式增加了两种:一是法务法人(有限),由十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商法中有限公司规定的公司制组织。承办辩护士、负责辩护士、组成人员辩护士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组成人员辩护士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法务组合,由十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民法中合伙规定的合伙组织。承办辩护士、负责辩护士、组成人员辩护士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组成人员辩护士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中的一支,鉴于前面已对英国、美国做了很详细的分析,现在只就有发展的地方进行阐述。1997年6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的竞争力,修订了《法律执业者条例》,准许律师成立公司,以法人方式执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定实体。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
第 19 页 共 22 页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结合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具备国际业务处理能力的律所,在发展模式上都具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
1、律所公司化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当前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多是美国和英国的律所,如全球第一的高伟伸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美国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Bakker & Mckenzie)等,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采取公司式的组织形式。公司式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公司化的运作便于财力的集中与人才的配臵,便于整体形象的建立、服务质量意识的加强、责任能力的提高,因此较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从而拥有稳定的客户。
2、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转化、发展 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在向着律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律师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的增长、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最终促成其责任承担方式由无限向有限的转化,并以此减轻了律师的执业责任,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律师业走向成熟,市场多向选择的结果。但是,应当注意到现阶段各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个人开业和
第 20 页 共 22 页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