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研究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师41000人,当时美国的人口才4000万。二十世纪中叶被称为美国律师业的黄金发展阶段,律师人数为18万到20万,每750人拥有一个律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律师人数突破50万,每400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律师。1990年以后,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得越来越大,有的律师事务所年收入10亿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整个中国律师业的年收入总和。目前,美国的律师人数大概是100万,占全世界律师人数的80%,换而言之,每30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律师,全世界80%的律师都集中在美国。
4、法律商业化
十六世纪以来,律师界一直以正义的化身自居,律师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使命,以为公众服务为其神圣职责。律师行业极力扩大并宣传他们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强调律师所具有的内在的专业品质,以此来捍卫自己高尚的地位。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三起判决,即1975年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Goldfarb v.Virginia State Bar)案、1977年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Bates v.State Bar ofArizona)案、1990年皮尔诉伊利诺斯州律师登记和纪律委员会(Peel v.Attorney Registration andDisciplinary Comm.Of lllinois)案三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法律商业主义一定程度的承认。法律商业化使律师事务所规模迅速壮大,在短短二十年间,出现了航母型的超大律师事务所。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也使得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商业化”的一面更加重视。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执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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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已超过百万,这种惊人的成长无疑迫使许多事务所对其管理体系进行改造以便重新整合他们的资源,推销他们的服务,更有效地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这些使得原本对商业化执业嗤之以鼻的律师执业正变得更商业化了。
5、律所联盟,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
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着美国律师事务所紧随着跨国公司的步伐,加快了迈向全球化征程,冀希可以为其跨国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适应新形势,他们需要寻找一种方式将法律服务的范围从一个司法区域快速扩展到另一区域,然而,在海外通过直接投资和设立合资机构等方式,不仅进程缓慢,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这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成立联盟就被他们视为一种可以短期在一个新的司法区域建立网络、统筹业务的一个快捷有效途径之一。 成立或加入跨地域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组织,作为联营组织的一个成员,成员所既可以保持其独立性,又可以分享联营组织的资源以及不同司法区域成员所的业务介绍。对中小律师事务所而言,加入律师联盟成为他们跨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捷径,也使得他们分享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通过这一方式,成员所既可以保持与客户的紧密联系,又不必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办事处。
6、普遍实行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既可以减轻并转嫁因个别律师执业过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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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客户损失而给事务所带来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又可提高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取信广大客户。职业保险一般由事务所投保,但投保额则视律师资历、能力和知名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德国、法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德法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近年在全球一体化的世界潮流的推动和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下,德法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一)德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向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发展
德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演变也经历了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形式的变迁。按照德国的法律传统,律师事务所限于个人开业和合伙两种形式,由律师个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规定不得设立分所。德国律师的相关法规将律师定位为独立的司法人员,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执业不属于商业性营业,故其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传统民法上的合伙,而不能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形式。实践中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于是德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其《联邦律师条例》中突破了此种限制,规定了律师公司这种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在1994年颁布的《自由职业者合伙法》中又规定了自由职业者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这种合伙的新形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之间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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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伙又可分为合伙所之间的合伙、个人所之间的合伙及合伙所和个人所之间的合伙。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已具有法人的许多特点。
2、跨行业的联合
跨行业的联合是指包括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广义上的自由职业间的共同经营。近年来,由于服务市场对服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成立提供一揽子综合法律经济服务的事务所成为可能。
德国《联邦律师条例》第59a条中规定了职业上的合作,第(1)款规定:律师可以与律师公会和专利律师公会的成员,与税务咨询人、税务代理人、审计师以及经宣誓的会计师,为共同行使其职业之目的,在其本身的职业权限范围之内,以合伙事务所的方式联合起来。
如德国法合联合律师事务所,1987年成立于德国慕尼黑,就是一家由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组成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德国最大的联合事务所之一,由律师及专业人员1000余名,其中,170名合伙人。为提高会计、管理咨询的业务质量,该所的合伙人与其他会计师、税务师组建了法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入了RSM国际(由各个独立的会计事务公司组成的联合机构)网络,与60多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业务联系。
3、专业律所专业化明显
德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普通律师事务所和专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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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绝大多数是单独开业或小型合伙。一般是三、四名律师合伙组成小型律师事务所,二十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很少。近期以来,已经出现某些律师事务所合并,产生了一些拥有五十到九十名律师的中型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按业务划分,专业化明显,如税法专门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门律师事务所等。
德国律所现行的发展现状,还有诸如说德国实行一元制律师制度并不对律师进行区分等。
(二)法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二元制律师事务所
法国的律师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由于二者的资格、活动及组织机构都不相同,介绍如下。
律师。法国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前者在法国只有60人,它的前身是法国革命前旧王朝的王室参事院律师。这种律师除在最高法律执行职务处,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他们的地位较高。后一种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这些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但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法律服务。在诉讼中,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有:(1)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2)可以作为特定审判的代理人;(3)记录和鉴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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