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发〔2012〕190号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3)

2019-08-17 14:12

间、购臵价格、设备净值等项目,同时提供设备相关票据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2、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的证明材料;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材料,包括: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②经单位领导人员批准的矿山常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等。

(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设备清单。)

(6)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该类材料包含内容及注意事项参考营业性爆破从业单位制度制定情况。)

(二)审查。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型,分为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

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12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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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查。①初审,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后,于2日内转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并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初审工作。初审完结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将单位申请材料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需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印章)提交市局主管部门;②复审,市局主管部门自收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于7日内完成资料复审工作(评审和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经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

(四)公示。经市局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公示,为期3日。

(五)报市局局领导审批。经公示后,由市局主管部门上报市局主管局领导审批。

(六)发证。经市局局领导批准后,根据申请爆破作业单位申请作业类别及资质,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七)公告。市局主管部门应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对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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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备案。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由市局主管部门对作业单位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批材料等进行备案。同时,应在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见附录七)。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申请(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则向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三)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和《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发放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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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承接该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一并降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从业范围直至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六条 区、县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如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应告知市局主管部门)。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对发现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两个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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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区、县级公安机关应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弟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七章 爆破作业单位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第十八条 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GA 991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适用《爆破作业许可证》降级、撤销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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