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
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不应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第八章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第九章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拆除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工程、爆破标的物在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浅孔爆破工程等,则由承接工程的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一)需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地理范围包括:
1、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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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2、镇区。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3、风景名胜区。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4、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工程及设施附近。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第二十三条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分为安全评估、申请、审批、安全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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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评估。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
估。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5、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6、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二)申请。爆破作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爆破作业项目审批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详见附录八)及下列材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及证明爆破作业活动属于合法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3、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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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爆破技术设计内容(包括:①工程概况,即爆破对象、爆破环境概述及相关图纸,爆破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要求,②爆破技术方案,即方案比较、选定方案的钻爆参数及相关图纸,③起爆网路设计及起爆网路图;④安全设计及防护、警戒图,⑤复杂环境爆破技术设计应制定应对复杂环境的方法、措施及应急预案);
7、其他需要出具的申请材料。
(三)审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安全监理。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3、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爆破作业项目还有下列其他管理要求: (一)施工公告。爆破作业单位应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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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项目名称; 2、委托单位; 3、设计施工单位; 4、安全评估单位; 5、安全监理单位; 6、爆破作业时限。
(二)爆破公告。爆破作业单位应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爆破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地点; 2、每次爆破时间; 3、安全警戒范围; 4、警戒标志; 5、起爆信号。 (三)备案。
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3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属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则向市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属市局有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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