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的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18号),规定,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据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省建设厅为全省燃气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就各市的情况来看,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不统一。其中,枣庄、济宁、威海、日照、东营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部门,青岛、烟台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部门,济南、淄博、潍坊等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市政公用部门,临沂、聊城等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则由建设、市政公用两部门共管;具体到各个县(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绝大部分又都是由建设部门主管。基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杂性,《条例》规定,燃气管理工作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凡是确定由建设部门主管的,相应的建设厅、建委、建设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市政公用部门主管的,市政管理局、公用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凡是确定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的,城市管理局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设区的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辖区没有燃气管理权,其燃气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区与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燃气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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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职责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燃气管理方面的四项主要职责。
一、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近几年,我省燃气行业发展迅速,截止到2002年底,全省共有19个城市通了管道煤气,年供气总量为41903.9万立方米;济南、泰安、聊城等十几个城市发展了天然气,年供气总量为34709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普遍应用,年供气总量为349743吨。据统计,城市非农业用气人口1395.4万人,用气普及率达91%。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我省的燃气用户主要分布在城市,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条件限制,使用燃气的用户较少,农村用气普及率较低,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燃气供气管网的覆盖面,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提高用气普及率。
二、推广清洁能源
推广清洁能源是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燃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燃气事业对优化城乡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在燃气事业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起推广清洁能源的重要职责,对采取清洁能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各方面的优惠,鼓励和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居民使用燃气这种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促进燃气科技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方面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要针对燃气行业的特点,加强对提高燃气安全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提高燃气经营先进管理方法的研究,以科学技术提高燃气行业的发展水平。政府应当从资金、税收、人才等多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二是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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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燃气科技研究成果,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才能发挥起应有的作用。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从推动燃气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采用先进的技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支持、督促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管理职责,对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协调、解决。要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燃气管理机构,充实管理技术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投入,确保燃气管理职责到位。还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的,要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的基本职责的规定。
一、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使用不当,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近几年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燃气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据不完全调查,用户对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的危险性缺乏认识,有的对钢瓶随意加热、摔、砸、倒卧,有的将钢瓶置于卧室,有的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还有的在使用完燃气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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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关掉阀门等等,这些都是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用户对燃气安全知识的贫乏,一部分原因归结于用户自身,一部分原因在于有关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用户了解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太少。因此,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以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警示画展等方式加以宣传,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教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燃气安全宣传职责
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仅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够,还需要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方面的协助义务。当前,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宣传,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燃气安全方面的知识编入中小学辅助教科书中,并安排一定的课时专门进行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也要做好燃气安全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的规定。
一、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确立的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治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同样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关于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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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包括本《条例》。对这些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燃气安全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要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在降压或者停气时,履行告知义务等等。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尊重科学、探求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经营、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的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考虑到燃气安全知识专业性比较强,用户获悉燃气安全知识的渠道比较少,用户安全知识过于贫乏,燃气经营企业重收费轻服务等现状,《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指导,以提高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重点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基本常识、正确使用各类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应急事故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指导。
二、燃气用户在燃气安全方面的基本义务
燃气企业负责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并向用户发放。为了保证用气安全,用户必须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不得盗用、损坏燃气设施;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不得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安装、使用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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