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的燃气器具;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不得加热、摔、砸燃气钢瓶;不得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不得倾倒钢瓶残液;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等等。用户违反了安全用气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本章共八条,对燃气的规划和工程建设作出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燃气工程承担单位的资质、燃气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以及瓶组站的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和变更管理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燃气规划属于一类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于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不限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了与专业规划相区别,将燃气的规划称为燃气专项规划。
一、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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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专项规划的内容包括:(1)确定耗气定额、气化范围及供气规模。(2)气源规划。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选择近期合适并兼顾远期的气源方案,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和规模,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3)燃气输配系统规划。包括确定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和供气方式;布置燃气管网;确定用气高峰系数和高峰小时用气量;进行管网的压力计算,确定管径;选择管材及防腐方式;确定储配站、调压站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确定计算机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4)消防规划。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等级、消防间距、消防水量、消防设施等。(5)环保规划。包括“三废”和噪音的防治以及环境的综合评述等。(6)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包括安全措施、劳保卫生设施等。(7)投资概算及规划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燃气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兼顾农村用气实际,贯彻近远期结合、工业与民用结合和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编制城市燃气规划应当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为前提。规划期限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承担城市燃气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城市规划及燃气设计资质。规划成果包括:(1)规划文本;(2)规划说明书;(3)基础资料汇编;(4)图纸。
三、燃气专项规划的批准
燃气专业规划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其批准程序适用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准程序。《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第一款)。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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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第二款)。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三款)。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的批准程序适用以上规定。但总体规划中的燃气专业规划在规划深度、内容、涵盖范围等方面,远远达不到本《条例》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燃气专项规划实际上是对燃气专业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的审批适用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进行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燃气专项规划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政府审批之前,城市燃气专项规划还应当按《山东省城市燃气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论证审批。设区的市城市燃气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县级市和县城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经修改完善后,报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规划、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燃气专项规划的变更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原审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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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重新报批。这有利于维护燃气专项规划的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擅自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现象的发生,避免人为造成的燃气工程无序建设及燃气安全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释义】本条是对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规定。 一、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一)城市管道燃气设施
1、管道燃气设施包括:(1)低压、中压、高压等不同压力的燃气管网;(2)城市燃气分配站或压缩机站、调压计量站或区域调压室;(3)储气站;(4)电讯与自动化设备、计算机中心。
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皆可经城市管道燃气设施供应用户,其工艺流程如下:
管道煤气的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焦化厂荒煤气→煤气净化(除尘、脱硫、除焦油等)→煤气储气厂→加压→城市煤气中压管网→区域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煤气用户
管道天然气的一般工艺流程为:天然气田(净化、加压)→长输管线→城市门站(调压、计量、加臭)→?城市燃气高压或中压供气管网→调压站→低压供气管网→天然气用户→用户调压器
液化气气化站工艺流程为:液化气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强制气化器→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
液化气混气站一般工艺流程为:储罐内液相液化气→过滤器→稳压泵→气化器→高中压调压器→比例式混气机→稳压罐→中、低压调压器→用户管道系统→引射式混气机→低压贮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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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机→城市管网系统
2、城市燃气管网:(1)燃气管道。我国城市燃气管道根据输气压力一般分为:①低压燃气管道(压力小于5千帕);②中压燃气管道(压力为5千帕-0.4兆帕),(中压管道A压力为0.2-0.4兆帕,中压管道B压力为0.005-0.2兆帕);③高压燃气管道A(压力为0.8-1.6兆帕);④高压燃气管道B(压力为0.4-0.8兆帕)。(2)燃气管网。燃气管网根据所采用的管网压力级制不同分为:①一级系统,仅用低压管网来分配和供给燃气,一般只适用于小城镇的供气系统;②两级系统,由低压和中压或低压和高压两级管网组成;③三级系统,包括低压、中压和高压的三级管网;④多级系统,由低压、中压和高压管网组成。
3、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在城市燃气管网系统中,燃气调压室是用来调节和稳定管网压力的设施。通常由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安全装置、旁通管及测量仪表等组成。
4、压缩机站。压缩机是用来压缩燃气,提高燃气压力或输送燃气的机器。压缩机的种类很多,城市燃气系统中使用比较广泛的是往复活塞式、回转罗茨式、螺杆式及离心式压缩机。
5、燃气储配站。储配站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燃气、加压和向城市输气管网分配燃气,分低压和高压储配站。低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低压储气柜(湿式或干式)、加压机及加压机房、变配电室、控制仪表、站区燃气管道、给排水、油料库、消防水池及生产、生活设施等。高压储配站主要设施有:高压储气罐、调压器、除尘器、油气分离器、计量装置等,其它与低压储配站相同。
(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瓶装供应站
1、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主要设施有:液态液化石油气储罐、烃泵、压缩机、气液分离器、计量装置、槽车装卸台、变配电室、控制仪表、残液倒空装置、给排水、仓库、消防及其它生产与生活设施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除接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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