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释义(4)

2019-08-20 19:55

存、加压和向其他各种供气站转售外,还具有灌瓶的功能。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户使用液化气的气瓶供应点。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构成。

二、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

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依据是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上述规划中包含的有关燃气设施,应当与相关工程进行配套建设。《城市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三、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实施

凡属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都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配套建设,是指在一定的开发区域或改建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到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各种需要,进行相应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保证城市功能健全,正常运作,协调发展,减少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建设部令第6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另外,《条例》规定:暂不具备(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这一规定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保证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顺利进行燃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二是避免重复拆建所造成的损失。这里所称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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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是指进行规划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改作他用,而非一定要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一、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压气站等等。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属于燃气工程的范畴。

二、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

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主要审查是工程的选址、气化范围、供气规模、输配系统、消防规划、环保规划等内容。二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专业审查。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燃气管道的敷设。城市燃气管道宜沿城市非主干道路、人行便道敷设,也可敷设在绿化地带内,一般采用地下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由用户引入管、干管、立管、用户支管、燃气计量表等组成。用户引入管与城市或庭院低压管道等连接,在分支管处设阀门;燃气立管一般应敷设在厨房或走廊内;由立管引出的用户支管,在厨房内其高度不低于1.7米,敷设坡度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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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并由燃气计量表分别接向立管和灶具。室内燃气管道应为明管敷设,且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通风机室、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燃气管道必须穿过卧室或浴室时,该管段的长度应尽量短,且必须设置在套管内。

(二)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调压室为二级防火建筑,与周围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距离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25米。调压室内部的布置,要便于管理及维修,设备布置要紧凑,管道及铺助管线力求简短。

(三)燃气储配站。储配站总平面应满足如下要求:(1)储气柜之间的距离及储气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储配站应设置坚实的围墙。(3)站区燃气管道的布置和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燃气安全调度、操作方便及储气柜之间燃气互换的要求。

(四)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1)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当瓶库为非敞开式建筑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2)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3)站内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器,用以巡视检测。(4)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5)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三、燃气工程的审批

《条例》所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是指燃气工程作为一类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消防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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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释义】本条是对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的规定。

一、从业资质

燃气工程属于建筑工程的一部分,《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建筑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关系密切,同时,从业单位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因此,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从业许可制度,即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均需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其资质证书,并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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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制定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令第87号),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燃气工程施工资质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序列。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分为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包括各类燃气工程。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燃气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总储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燃气工程的施工,即总储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储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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