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3)

2019-08-26 17:20

5、从学科定位看,主要存在纪检监察学监督学廉政学等三种不同意见,亟需在学科隶属上理顺关系规范设臵。明确学科定位问题,既成为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基础问题,又是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战略问题。目前对反腐倡廉问题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不一样,有的是从政治学进行研究,将腐败与权力的滥用联系起来,揭示了腐败的政治本质;有的是从社会学进行研究,主张在社会转型中,加强社会建设,培育公民意识,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和平衡国家政治权力,从而有效防范和治理腐败;有的是从文化学进行研究,探寻腐败现象背后的历史文化根源,从价值观道德观和行为模式的层面来剖析腐败,通过思想教化和廉政文化建设来治理腐败;有的是从经济学进行研究,将经济学中的寻租理论运用于反腐倡廉问题研究领域,分析权力寻租的原因方式特点规律,按照成本收益模式来建构反腐败战略;有的还从法学管理学历史学领导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进行研究。因而,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定位问题,各方意见不一。有的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现有名称和职能,认为学科建设应定位为纪检监察学科;有的根据腐败现象的突出表征(权钱交易)和治理策略,结合我国二千多年的监察制度建设实践,赞同将学科建设定位为监督学;有的认为对腐败进行防治的目标是实现廉政,因而主张将学科建设定位为廉政学。不同定位,虽然有利于跨学科宽领域多视角地进行研究和探讨,但同时

带来了力量分散重复建设资源共享不够研究不规范等问题,亟需在学科位级和归属上理顺关系。

二、学科名称问题

当前,对纪检监察学科定位问题,主要存在纪检监察学监督学廉政学三种不同意见。但笔者认为,纪检监察学科名称定位为监督学较为适宜 其理由是:

1、从发展趋势来看,监督学的定位能够适应监督机构名称的未来变化,符合党和国家权力结构的改革方向和配臵原则。建党90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任务的变化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名称不断变化,先后有党的监察委员会、党的审查委员会、党的党务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根据反腐倡廉的形势和进一步改革完善纪检监察体制的要求,未来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名称将进一步科学规范,更加突出体现专门机关的监督性质和职能。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由此可见,将学科名称定位为纪检监察学或廉政学,显然难以适应纪检监察机关未来机构调整变化的情势。而监督学的名称定位,不但符合党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和配臵的方向原则,符合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而且能够顺应党政专门监督机构名称的演变趋势。不论机构名称怎么变化,监督将始终是专门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能和核心任务。

因而,监督学能反映和体现不同机构名称的共性职能,从而更好地围绕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2、从方法论来看,监督学的定位体现了反腐倡廉的基本理念和对策策略,便于突破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分歧,开展国际间反腐败研究交流与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强调,腐败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而,联合国致力于加快建立全球合作防治腐败的整体框架。现实情况表明,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既是现有党政专门监督机关的机构名称,也是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但是从腐败产生的本质原因及其治理策略上来讲,纪律检查作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模式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具有鲜明的政治形态色彩,不能完全反映当今世界反腐败的理念和策略,也不便于开展不同意识形态背景下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而监督学理论已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和国际语境,在国内外形成了广泛的认同和共识。为此,运用监督学理论和方法,对公共权力进行科学配臵引导防范规范约束督促检查和实现制衡,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体现了防治腐败的主要策略和价值原则,也便于突破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文化信仰的差异和分歧,有效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3、从实践历程来看,监督学的定位便于挖掘中国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和基本规律,发挥比西方政治制度更具内涵的制度比较优势。中国较完备的监察制度已有二千多年的实

践,具有与西方政治学大致相同时间的历史积累。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具有先进性的现代化政党,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科学的党内监察制度的政党之一。

在封建社会的权力结构中,中国先后设立有“御史府”、“御史台”、“都察院”等专门、独立的监察机构,相应配臵“人众、秩卑、位尊、职广、权重”的御史、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监察御史等专门的监察队伍,专门从事对官员队伍的监督工作,成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和世界政治文明的宝贵财富。在19世纪,孙中山强调权能区分,即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提出五权分立的构想,即设臵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的机构,使之互相监督制衡,监察院为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构件。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原则,设立了独立的监察院,进行监察制度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中央政府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 1959年4月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行政监察制度不断创新完善。

作为世界上较早实施党内权力分解监督制衡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早在建党之初,就设立有“中央特派员”、“中央特派巡视指导员”、“巡视员”等,1927年4月党的五大建立党内第一个专门监督机构—党的监察委员会,1931年11月党

在苏维埃政府中组建了工农检察委员会。而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名称于1949年11月从过去的党的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0年2月,中央作出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指出各级纪委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把党内监督权作为隶属于党的执行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来配臵。然而,1953年高饶事件发生,中央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党内监督体制机制建设。于是,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指出本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本次全国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全会批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文革期间,党政专门监督工作受到冲击,队伍解散,机构被撤销。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恢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从党的监察委员会、党务委员会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从工农检察委员会到监察部,又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党的监察委员会,再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我国纪律检查机构尽管在到底隶属于决策机关,还是隶属于执行机关上不断摇摆,在行政监察与监察行政上来回反复,但监督的性质是明确的。由此可见,按照监督学的定位进行反腐倡廉研究和学科建设,对于挖掘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文化的精华,拓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内涵,发挥比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更具内涵、更具底蕴的中国政治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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