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记人“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4.12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4.13煤气的生产、回收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 4.14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有点火装置及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需要放散时,一般应点燃。
4.15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走梯、栏杆和平台(含检修平台)应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GB4053.4的规定。
5煤气生产、回收与净化
5.1发生炉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1.1区域布置
5.1.1.1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195的规定。
5.1.1.2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问、空气鼓风机问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5.1.1.3新建冷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与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1.1.4非煤气发生站的专用铁路、道路不得穿越站区。
5.1.1.5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
5.1.1.6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1.1.7煤气加压机与空气鼓风机宜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如布置在同一房间,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1.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1.2.1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贮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贮煤斗内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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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煤气漏入时,或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贮煤层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5.1.2.2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应遵守第8章的规定;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贮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3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5.1.3设备结构
5.1.3.1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者,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5.1.3.2带有水夹套的煤气炉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应遵守现行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5.1.3.3煤气发生炉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GB50195执行。
5.1.3.4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5.1.3.5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5.1.3.6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5.1.3.7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5.1.3.8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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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5.1.3.10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 ——电捕焦油器应设泄爆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电捕焦油器应设当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装置: 煤气含氧量达1%;
煤气压力低于50Pa(5.1mmH2O);
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 ——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 ——电捕焦油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 ——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问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 ——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
5.1.3.11每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5.1.3.12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5.1.3.13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
最高工作压力小于3×103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250mm最高工作压力在3×103Pa~1×104Pa之间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最高工作压力大于104Pa者为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0mm。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遵守7.2.2.1的规定。 5.1.3.14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50mm。
5.1.4气密性试验
煤气净化设备气密性试验与管道系统相同,应遵守6.4.6的有关规定。 5.2水煤气(含半水煤气)的生产与净化 5.2.1区域布置
5.2.1.1水煤气生产厂房应位于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常年最小频率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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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风侧。
5.2.1.2多台水煤气发生炉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3水煤气生产车间的操作控制室可贴邻本车问设置,但应有防火墙隔开。控制室内必须设有调度电话,与使用煤气的车间保持联系,合理分配煤气使用量,以保证管道系统压力稳定。
5.2.1.4水煤气生产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分析站,除进行生产控制指标分析外,还应定时作安全指标分析测定。
5.2.1.5间歇式水煤气炉的排放烟囱应单独设立,不宜和其他煤气设备共用烟道。
5.2.2厂房建筑的安全要求
5.2.2.1水煤气生产厂房宜单排布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甲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半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乙类(如同一装置生产水煤气和半水煤气时,应按水煤气要求处理)。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
5.2.2.2水煤气生产厂房一般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并易于清扫。每层厂房应设有安全疏散门和楼梯。水煤气生产厂房的区域内应设有消防车道。
5.2.2.3水煤气生产厂房的电气设备按GB50058防爆要求设计。 5.2.3设备结构
5.2.3.1水煤气发生炉的料仓层宜有通风设施。煤、焦料仓的漏斗与煤气炉进料口之间的加料器宜采用密封或局部密封。
5.2.3.2带有水夹套的水煤气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应遵守5.1.3.2、5.1.3.3、5.1.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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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通向煤气炉的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 5.2.3.4洗涤塔排水管的水封有效高度为洗涤塔计算压力水柱高度至少加500mm。
5.2.3.5电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除尘器人口、出口管道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电除尘器入口、出口应设煤气压力计,正常操作时电除尘器人口(煤气柜出口)的煤气压力在2.5×103Pa~3.9×103Pa(255mmH2O~398mmH2O);电除尘器出口(加压机人口)的煤气压力不低于5×102Pa(51mmH2O),低于此值时,煤气加压机应停车;
——电除尘器中水煤气的含氧量,正常操作时应小于0.6%;大于0.6%时,应发出报警信号;达到0.8%时,应立即切断电除尘器的电源;
——电除尘器应设有放散管及泄爆装置。
5.2.4水煤气(半水煤气)的含氧量应严格控制,一般设自动分析仪,并应有人工分析进行定期抽查。正常情况下.总管煤气含氧量应小于0.6%;单台炉系统煤气含氧量达到1%时,该炉必须停车。
5.3高炉煤气的回收与净化 5.3.1区域布置
5.3.1.1新建高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厂区边缘距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m。
5.3.1.2新建高炉的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的地方。旧有设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在改建时予以解决。
5.3.1.3新建高炉煤气区附近应避免设置常有人工作的地沟,如必须设置,应使沟内空气流通,防止积存煤气。
5.3.1.4厂区办公室、生活室宜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离高炉100m以外的地点。炉前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可不受此限。
5.3.1.5厂区内的操作窒、仪器仪表室应设在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不应设在经常可能泄漏煤气的设备附近。
5.3.1.6新建的高炉煤气净化设备应布置在宽敞的地区,保证设备问有良好的通风。各单独设备(洗涤塔、除尘器等)问的净距不应少于2m,设备与建筑物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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