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鹤煤劳〔2014〕134号
关于印发《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
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鹤煤公司实际,制定了《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经公司研究决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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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
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计划性原则。职工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按轮休计划及休假计划安排职工作、休息及休假。
(三)程序性原则。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应符合鹤煤公司职工工作和休息休假管理的各项规定,休息、休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标准工时制。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职工一般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针对煤矿井下自然地质情况复杂,极易发生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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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事故,部分工种岗位必须连续不断生产地特点,对煤炭生产建设和部分为井下作业配套的辅助生产或服务的井上作业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采取轮班工作制等方式。
(一)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一般采取轮换休息,每周轮换工作5天,每天“四班六小时”或“三班八小时”工作制等轮班方式,可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二)煤炭企业井上生产辅助或生活部门的职工,可根据实际采取与井下配套或有利于生产的其他轮班工作方式,以季或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三)建筑施工、铁路运输、地质勘探等工作因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单位的职工,为有利于工作也可采取其他的工作、休息方式,可分别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年工作日为250天、2000小时;季工作日62.5天、500小时;平均每月工作日20.83天、166.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工作时间范围
(一)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到达本岗位(场地)从事工作,到完成本职工作后,离开本岗位的时间。包括准备、结束作业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休息和自然需要时间及工艺性间断时间。
(二)煤矿井下路途较远的岗位,单位应装备人车、猴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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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设施,以减少职工路途时间和体力消耗;不具备条件,造成职工路途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减少职工工作时间。
第六条 延长劳动时间的规定
(一)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可给予补休或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公司机关和基层单位机关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职工不能在星期六、星期日休息的,单位应予以安排调休。
第三章 法定休假日
第八条 法定休假日和纪念日放假,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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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期间,单位可根据上级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协商决定是否放假。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具体补假和调休日期按国家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执行或按上级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青年职工放假半天;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照各该民族习惯,执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放假日期;
4.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坚持工作者不作为节日加班,也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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