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天数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 0年的,年休假15天。新进职工符合休年休假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6 —
4.除上述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出勤(带薪休假视同出勤)井下直接、井下辅助、地面分别达不到18、19、20个工日的;
(2)上年度职工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的; (3)因单位放假,放假天数超过职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放假天数不足职工个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可补足差额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款第2、3和4中(3)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安排
(一)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要建立休假台帐,每年第四季度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本单位下一年度休假计划。职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休假计划审批职工休假,如职工个人在计划休假期间放弃休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不再补休。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不能休假的,由区队(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休假时间,调整休假时间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
(二)年休假审批流程
1.职工应按年初排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请假、休假。 2.职工本人根据年初排定休假时间,提前1个月填写个人休
— 7 —
假申请表(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人交所在单位作为当月上报考勤和核算工资依据、一份留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份职工本人保留,作为报销或休假依据),申请表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主管签字同意。
3.职工本人持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主管签字的申请表、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4.人力资源部门对职工休假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休假的审批意见。
5.职工个人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意见进行休假。 第十二条 年休假工资待遇
(一)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职工个人申请放弃休假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五章 探亲假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
— 8 —
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
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职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根据《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规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十五条 合理界定探亲假休假人员范围
(一)各单位要按照“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2天)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作地,以乘坐普通交通工具(不含高铁、动车、飞机等)所需时间为依据衡量路程时间,合理界定享受探亲假期的人员范围,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员工享受探亲假的具体地域范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职工配偶实行休假制度的(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其配
— 9 —
偶应该利用休假期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一方不再享受探亲待遇。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利用休假期探亲的,经职工所在单位调查原因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三)学徒、见习生及实习生学习、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在这四年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方可探亲。
(四)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七条 探亲假待遇
(一)工资待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支付工资。
(二)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