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的通(3)

2019-08-26 18:45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四)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外派人员探亲休假及待遇按《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外派管理制度》(河南煤业化工〔2009〕349号)“驻外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假期

第十八条 婚丧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婚假假期。职工本人结婚,经单位领导批准,给婚假3天。实行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初婚的,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婚增加的18天婚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丧假假期。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由本单位批准,给予三天丧假。 (三)路程假。职工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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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另给路程假。 (四)婚丧假工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本人的标准工资支付工资。婚丧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婚丧假的审批流程

1.职工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晚婚增加婚假的,需同时提交计生部门的证明材料。

2.请假申请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主管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六)因情况紧急职工暂时无法履行丧假审批手续的,职工个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所在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必须在24小时之内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于假期结束及时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通知单位,或者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产假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一)产假假期

1.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另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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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2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产假、女职工配偶的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参加女工生育保险的,其待遇按《关于印发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煤业化工〔2012〕1117号)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女工生育保险的职工由各单位支付工资。

2.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 产假的审批流程

1.职工个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晚育增加产假的,需同时提交计生部门的证明材料。

2.请假申请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主管签字同意、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职工配偶享受护理假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伤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 工伤假条件。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要按规定程序认定工伤,各单位、区队(车间或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扰或拒绝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职工享受工伤假需提供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本单位安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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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工伤事故报告。

2.轻微伤需要停工治疗的,视伤情状况给予一定的治疗期。具体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既要维护员工的利益,又要防止出现小伤大养现象。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照《鹤煤集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鹤煤劳〔2013〕58号)执行。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一)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经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O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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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O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二)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病假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就医医疗收费单据,请假申请需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

2.3天以内的病假由职工所在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当月累计4-10天的病假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当月累计10天以上的病假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请病假条件的,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3.职工在外地突发疾病暂时无法履行审批手续的,职工个人或家属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所在单位,职工病愈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补办请假手续需提供医院的住院病例和就医医疗收费单据,逾期不通知单位,或者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请假审批手续,职工一次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按医疗期规定执行),10天到期仍需休病假的,需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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