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煤公司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的管理办法》的通(4)

2019-08-26 18:45

并提交继续就医诊断证明和就医收费单据。如不重新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三个月内累计病假达到30天或六个月内累计达到60天的,调离原单位进入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由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需停工医疗的,执行医疗期规定。超过医疗期规定或不符合享受医疗期待遇的,由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如仍无法胜任工作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五)病假工资

1.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达不到执行医疗期条件的短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各单位现行工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假

(一)职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天数。 2.3天以内的事假由职工所在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当月累计4-10天的事假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当月累计10天以上的事假经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请假条件的,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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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直系亲属发生意外,造成本人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所在单位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职工假期结束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逾期不通知单位,或者不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职工请事假不支付工资。职工上年度未休年休假,单位又未支付职工年休假待遇的,可视情况给予支付事假工资,支付事假工资的天数不得超过本人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三)职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5天,事假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手续按鹤煤公司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七章 销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各类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 (一)由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审批的3天以内假期,由职工个人在所在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职工销假后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安排职工返岗上班,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3天以上的假期期满,由职工个人到人力资源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职工销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安排职工返岗上班,未经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各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不得随意安排职工返岗上班。

第二十五条 职工休假期满,需续假的在办理销假手续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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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另行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上述各类休假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八章 出勤及考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考勤管理制度,把员工出勤和考勤管理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一)各单位党政要贯彻“抓系统、系统抓”、“用人管人”的管理思路,按安全、生产、开拓、机电运输、通防分口管理,挂钩考核,抓好员工出勤和考勤工作。杜绝用人不管人,纪律松懈现象出现。

(二)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要把员工出勤管理当作保障安全生产的一条重要措施来抓。

1.从提高员工出勤率、提高工时利用率、提高用工效率入手,对出勤不正常员工进行深入细致了解,做好思想工作,保障安全生产。

2.对员工出勤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措施,鼓励员工出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除机关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区队(车间或部门)必须建立职工正规轮休计划,严格按轮休计划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

(一)为保证职工均衡出勤,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各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必须依据职工年度探亲假及年休假计划,在月末确定下月每名职工的轮休或出勤日期并张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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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严格按职工轮休或出勤日期进行休息或工作。

1.职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轮休计划正常轮休时,应提前1-3天向区队(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区队行政正职批准后可调换工作和休息时间,区队(车间或部门)要安排他人替代工作,严禁出现空岗现象,对替代工作人员区队(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安排调休。

2.经职工双方签字同意,应出勤或休息的职工之间可以互相进行短期的(3天以内)替换工作或休息。对申请互换工作或休息的,一般情况下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领导应予以批准。但互换职工不得出现连班、疲劳作业或超规定加班现象。

(二)按照正规轮休计划,职工应出勤而未出勤又没有履行其它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三)一般情况下,严禁职工在轮休期间出勤,确因工作需要出勤时,必须及时进行补休。

(四)在轮休期间,职工要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休的人员出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者可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考勤是对职工逐班、逐日、逐月出勤和缺勤情况进行登记的原始记录。做好职工考勤工作,对有效地组织劳动,监督检查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时间,充分利用工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支付工资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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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完善考勤基础工作,统一考勤格式,提倡使用刷卡、指纹和虹膜考勤方式,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严格按照标准的记工符号考勤,杜绝随意改动考勤表的现象。

第三十条 区队(车间或部门)要对职工每月的考勤情况(含各种假期和旷工)进行公示,考勤结果要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做到考勤工数与核算职工个人工资工数一致,点名册人数与实际人数和工资台帐人数相一致。未进行职工考勤结果确认的,各单位必须对基层区队(车间或部门)行政正职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各种假期的原始记录,准确记录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每月填写个人考勤表,年终汇总,存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考勤结果为职工计算工资、入井津贴、班中餐、各种福利、评先和协议工转正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勤不正常人员的清理,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九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休假,请、销假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职工各类假期,严格执行请假规定, 严肃考勤纪律,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假条或考勤资料,要及时纠正和查处,严禁职工不出勤划工开资和先休假后审批现象的发生。对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越权限批准请假或不按规定考勤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责任人不低于1000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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