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返利,试就返利业务做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上述业务平进平销,没有收益,供货商通过返利给甲企业提供销售利润,这就是平销返利,按税法规定,返利应该计算冲减甲企业的进项税,抵减成本,这样,甲企业产生进销差价,差价就是其销售货物的收益。
应转出进项税额2906(2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17094(20000-2906)元。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增值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减免及返还的增值税,除按照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
在会计处理时,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除直接减免增值税外,还有三种优惠: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这三种优惠政策完全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所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根据正常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后,按规定符合条件,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补充实务案例1】新农化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销售磷酸二铵56.5万元(含税),货款已从银行收讫。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磷酸二铵是免税产品。免税产品共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5万元,磷酸二铵的税率为13%。试计算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并作有关分录。 【案例分析】
销项税额=565000÷(1+13%)×13%=65000元 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65000-25000=40000元 (1)销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6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0 (2)结转免税产品分摊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000 (3)享受直接减免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5000 贷:营业外收入 65000
【补充实务案例2】软件开发公司2012年8月销售软件产品,价款50万元,销项税额8.5万元,均通过银行收妥。国家规定对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担率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该企业先按规定税率计算交税,本月缴纳增值税7万元。试计算实际返还的减免税额,并做相关分录。 【案例分析】
(1)销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2)月底结转当月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0 (3)下月初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4)按规定返还税款(70000-500000×3%=55000)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5000 (三)进项税的抵扣期限 1.认证期限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销售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上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例2-16】河北宏盛商贸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销售商品,取得零售收入4.12万元。购进货物支付价款3.8万元,取得普通发票,当期购进税控机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800元,税额476元。试就上述业务做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4.12÷(1+3%)×3%=0.12(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476元。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200-476=724(元)。
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38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 购进税控收款机时:
借:固定资产 2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76 贷:银行存款 3276 销售货物时:
借:库存现金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4 贷:银行存款 724
第四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本节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补充实务案例3】上海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237.03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222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1.7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3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案例分析】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销售额要按差额计算。
甲运输公司运输业务的销售额=(222+3.33-44.4)÷(1+11%)=203-40=163(万元) 运输业务的销项税额=203×11%-40×11%=22.33-4.4=17.93(万元) 甲运输公司销售货物的销售额=11.7 ÷(1+17%)=10(万元) 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10×17%=1.7(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7.93+1.7 =19.63(万元)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37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2030000 主营业务收入—销货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0300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4000
贷:银行存款 444000 期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963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6300 实际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96300 贷:银行存款 1963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补充实务案例4】寰宇货物运输服务公司是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8月取得收入总额267.8万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收妥;支付给试点地区运输服务公司运输费用123.6万元,支付给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运输费用103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计算2012年8月寰宇公司应交的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应纳增值税=(267.8-123.6-103)÷(1+3%)×3%=260 ×3%-120 ×3%-100×3% =7.8-3.6-3=1.2(万元) 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67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8000 (2)支付试点地区运输服务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6000
贷:应付账款—*运输公司 1236000 (3)支付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运输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应付账款—**运输公司 1030000 (4)期末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在“应交税费”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补充实务案例5】2012年3月,新云软件服务公司是提供软件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获得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该项财政补贴已经获得主管财政机关批复。2012年6月,实际收到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做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新云软件服务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能够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局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000000 (2)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局 1000000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