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及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行安排的考核等内容所构成,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开课方式等确定,一般不应超过45%。无平时成绩的学生,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应占比例折合计算总成绩。考试课的期末考试采取教考分离的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含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成绩可以百分制或以优(优秀)、良(良好)、中(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评定,可采取与考试课一致的考核方式,或由任课教师随堂完成考核。随堂考核可结合出勤、课堂提问、作业、读书报告、测验、考试等方式自主、灵活进行。考查课的记分册上应有不少于2次平时成绩记载、1次考试(测验)成绩记载和1项最终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从开课的第3周起,缺课超过15%者,将计入平时考核成绩;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或实验课结束后仍有实验题目未完成者,该课程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或0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只有成绩考核合格者(百分制不低于60分,五级制为及格及以上)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渤海大学体育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各专项俱乐部、协会的形式开展教学,学分可通过学生体质测试、参与俱乐部、协会活动情况获得。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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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课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及格与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成绩考核应以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各项成绩所占比例。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绩点的评定方法衡量,总体学习质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并以此作为审核学生转专业、评定奖学金、评选三好学生、选拔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只有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或考查课程获得及格及以上成绩的课程,才能获得绩点;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考查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绩点一律为0。绩点与课程成绩的折算关系如下: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采用五级分制的课程,按照优对应95分、良对应85分、中对应75分、及格对应65分的关系计算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第三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可以在成绩公布一周内对有异议的成绩提请复查(期末成绩复查于下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办理)。成绩复查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复查工作。试卷复查方法参照国家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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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缓考、旷考、补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批,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已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能再次缓考。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旷考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载,不允许参加补考。
3.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可补考一次。考查课程及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
4.缓考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后的周六、周日进行。
5.参加补考的学生,若补考的卷面成绩高于60分,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若补考卷面成绩低于60分,则将补考卷面实际分数与原成绩对比,就高记载课程成绩。
6.缓考学生的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缓考卷面成绩折合后记载。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期末成绩登记时记载,评定方法与正常考试学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其课程成绩为0分或不及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重修、免修、免听、免考
第三十三条 重修
1.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或环节,凡是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进行选课并按要求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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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
2.对于已经修读过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重新选课并修读,课程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三十四条 免修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修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选课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在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考核,院长批准,在开课学期第1周后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绩点在2.5及以上者,填写免修申请单,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予以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绩点未达2.5者不得免修。
第三十五条 免听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在选课后,可申请免听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
2.在选课后,已修完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的学生,或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专业类的竞赛、项目等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所选定的部分课程。
3.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必须正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以期末考试实际成绩给予学分并记载成绩。
4.免听课程合计门数不得超过当学期修读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每学期最多不得超过3门。
5.对重修课程,因上课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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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系主任)批准,可申请免听该课程或该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须正常参加课程考核,若该课程有实验,则实验教学部分必须正常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免考
1.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者,所修读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可申请免考。
2.申请免考的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考该门课程,给予学分。
3.免考课程可按95分(或优)记载成绩。
第三十七条 马克思主义公共课类、军事理论与实践、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社会调查、实习(见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学年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免听或免考;考查课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一般不能办理免修、免听或免考。
第七章 学生学习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自我设计课程、自主选择教师听课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地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在每学期可多修、少修、免修、重修各类课程。
第四十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在保证修读必修和限定选修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个人志愿和社会需求,在全校范围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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