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课程。
第八章 创新学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赛事、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与学术研究活动、获得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考试证书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方式获得创新学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至少要获得创新学分2学分以上(含2学分)才能毕业。
第四十三条 创新学分认定及学分标准按《渤海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允许其转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规定的各必修课程与环节的学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操作方法按《渤海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学习者,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我校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对于必修课程,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我校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在我校重修该课程。只有完成我校该专业的必修环节,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章 成绩抵顶与学分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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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于已经修读过的公共类英语和计算机课程,学生可用修读完毕后参加的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三级)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折合抵顶,对于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和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0%的学生,其抵顶成绩可记载为95分(优)。
第五十条 经学校认定的A类创新学分,在去除必修的2学分后的余额部分,可抵顶培养方案中部分专业课或选修课的学分。以创新学分抵顶的专业学分不超过培养方案总学分的40%。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考试课程成绩记75分,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考查课成绩记为中。以创新学分抵顶的课程,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可就高记载。
第五十一条 因国内外校际交流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合作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其中,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或学校派出联读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学院审核,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予以记载学分。在外所学课程内容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成绩予以抵顶,其余课程均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转专业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其转入专业的必修课与在原专业或原学校中修读的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可予以抵顶,其余课程均作为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五十三条 按卓越计划方案独立编班培养的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课程对接与成绩抵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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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休学、复学
第五十四条 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按学生休学、复学日期计算)。本 科学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3.休学学生的户口如在学校,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五条 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籍管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复学,须在复学学期的上学期办理选课。休学学生复学的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学籍预警、退学
第五十七条 学籍预警
1.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5学分者,进行学业预警。 2.学生连续二学期取得学分均不足1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
3.被学业警告的学生,在后期学习中再次受到学业预警,给予退学预警。
4.学生在校学习,前三年获得学分不足120学分者,或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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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年均获得学分不足20学分者,给予退学警告。
第五十八条 学籍预警不是一种处分。被学籍预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签署相关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生在校八年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学校复查不合格而又不能继续休学者;
(3)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核实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无法送达本人或本人拒收,应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达。
2.学生退学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处理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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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书,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直接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派发肄业证书。
(4)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 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四年学制的本科学生在八年内,德育、体育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达到《渤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以取得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自入学起八年)内,重修考核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必修实践环节,重修或另选选修课程,达到毕业标准,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正常离校手续,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四章 辅修专业
第六十五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辅修其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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