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 五、书证的意义
首先,书证在各种诉讼活动中是使用的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
其次,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具有意思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使常人一看便知。
再次,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客观载体,只要文字、符号和图案等在特定的客观载体上生成和保存下来,其表述的特定思想内容也就固定下来。 最后,书证是审查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证人证言
一、 证人的概念和特点
在我国,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要求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
我国诉讼法上的证人有如下几个特点:
1 .了解案件情况。对诉讼案件的有关事实、情节和证据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了解和知晓,这是证人的首要特征。
2 .与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应当包括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证人的条件
积极条件:1)了解案情。2)能正确表达意志。3)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消极条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三、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 特点:
1、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能由知悉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而不能另找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
2、证人证言通常较为客观,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证人只能对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而不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也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
四、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感知阶段、记忆阶段、表达阶段
第八章 当事人陈述
第一节 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诉讼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特点:真实性、虚假性、争辩性
当事人是与案件的解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既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是证据主体,又是诉讼主体。 二、 当事人陈述的分类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当事人陈述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 一、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他们所感知、理解和记忆的有关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供述。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有关陈述。 二、自认(当事人承认)
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已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特征:1)不可分性。 2)不可撤销性。 自认的分类:
(1)诉讼上的承认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判人员明确表示认可或在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不表示反对的行为。
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前作出的,或在诉讼开始以后未以正式文书形式或在除审判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认。前者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后者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而只能被容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使用。 (2)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3)全部承认和部分承认
(4)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对此都作了规定。如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此即默示承认。 自认的效力:
1)免除被承认一方的对于承认内容的举证责任。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2)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陈述的概念
刑事被害人的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自己的感知、理解和记忆的、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陈述,也包括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陈述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人的陈述。 二、刑事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指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2)提供线索,协助破案
(3)核实案情,排除伪证
第九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一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我国通常也称之为口供。口供包括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有罪的供述,二是无罪的辩解。 内容:
(1)承认。承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对他控告的犯罪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讲清他事实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供述表现为自首、坦白和承认。
(2)辩解。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自己犯了罪,但有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除法等所做申辩和解释。表现为否认、申辩、反驳、提供反证等多种表现形式。
(3)攀供。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认自己犯罪以后,揭发共犯或者举报他人有犯罪行为或者否认自己犯罪,而举报他人犯罪。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及当事人陈述的收集 (一)共同点
1、方法相似:询问或讯问 2、程序相似
? 主体大致相同:为公安、司法人员,且均不得少于2人
? 地点大致相同:即为证人、被害人、当事人所在单位、住处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
? 询问或讯问方法相同,均应个别进行 ? 询问或讯问前均应出示证明文件,表明身份 ? 均应告知权利和义务
? 对未成年人应有其父母或监护人在场,对盲、聋、哑人,应有通晓手势的人参加,并在笔录记明 ? 均应制作笔录 (二)不同点
1、方法:对证人、被害人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采用询问方式,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讯问方式。 2、程序
? 主体有所差别。对证人、被害人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主体除公安、司法人员外,还可以是律师;但律师不得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地点有所不同。询问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点法律无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羁押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如未被羁押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的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 应告知的权利义务不同。询问被害人应告知其申请回避权;讯问应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
? 讯问方式有特殊要求。即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问。
?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时间上有特殊要求。即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三、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四、审查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五、应正确理解“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
第十章 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音像制品。
视听资料的内容,应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而这些资料和信息的记录与储存,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有些也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中。 二、视听资料的种类
(1)以磁盘、磁带等形式所记录的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资料; (2)以磁带所录制的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