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3)

2019-08-29 00:21

(3)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图像等资料;

(4)其他音像证据。以其他现代科技手段制成的精密仪器或检测装置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如被记录下来的通信过程中发射的无线电信号,在屏幕上显示出来的用雷达扫描获得的信息等。

三、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关于公民自行录制的他人的谈话所形成的视听资料的证据力问题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偷拍偷录”:是指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拍摄、录制的具体行为。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践中“偷拍偷录”者可能的违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器材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3、侵犯他人隐私权。 4、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鉴定结论

第一节 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一、 鉴定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特点:(1)鉴定人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鉴定人不同于鉴定组织) (2)鉴定人须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 (3)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 二、鉴定的概念和过程

概念: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过程:1)鉴定人接受鉴定。2)对鉴定材料的分析判断。3)作出鉴定结论。4)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三 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和盖章,鉴定人的单位加盖公章或鉴定专用章。 二、 鉴定结论的类型

1)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文件鉴定 4)毒物分析鉴定 5)痕迹鉴定 6)物品鉴定 7)工程技术鉴定 8)司法会计鉴定 9)物价鉴定

几种新兴科学检测简介: 1)DNA鉴定 2)声纹鉴定3)多电图仪测谎检测 4)指纹数据库检索鉴定

第十二章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

一、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是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状况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实况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侦查实验笔录也属于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实况记录。 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

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中。 二、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1.由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主持制作。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这时应由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主持进行。

2.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是为了确保勘验、检查及其笔录制作的客观公正。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当场,可以防止当事人以后对勘验笔录提出异议。

3.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这是为了确保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准确,保证有关人员对勘验、检查笔录组负责和便于核查。

第十三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言词证据的本质是无形的语言陈述,而语言陈述作为证据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使录音、录像甚至电子数据。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即当事人、证人以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固定手段,故仍属言词证据。

特点:生动、形象、具体,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但言词证据客观性较差,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运用规则:1)收集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提供证据的条件。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3)在法庭调查阶段,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询问或宣读的方式提出,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言词证据: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二、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广义的物证。

同言词证据恰恰相反。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特点: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但是实物证据人称“哑巴证据”,易被毁灭,伪造、顶替,依赖于一定的外界条件。同时,实物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

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等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证明方式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 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一、原始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特点: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其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

原始证据主要包括: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物;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帐簿、单

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历史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本、档案材料的原件;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等。

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 传来证据包括:各种物证的复制品;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当事人对非直接感知的事实的陈述等。

传来证据的特点: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必须有确切出处或经过查证属实;有时其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应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于案件中有关人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关联,至于证据本身是否表现为复制品的形式,对于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虽有一定意义,但不具有绝对性。在某些情况下,证据虽具有复制品形式,却属原始证据。 运用规则: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第三节 本证与反证

一、 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只要是依照举证责任所提出的证据,都叫本证。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是证据对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本证与反证是原、被告双方针对同一事实的肯定与否定的意见。不能根据证据提出者的诉讼地位来划分本证与反证。不能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 二、本证与反证的运用规则

(1)除对方当事人承认外,当事人都有必须提出或为本证或为反证的证据。 (2)通常情况下,本证和反证不能并存。

(3)审判人员对本证、反证应给予同等重视,都要认真地审查核实。不能以反证虚假即推定本证成立,或者以本证虚假即推定反证成立;也不能认为既然没有本证,反证一定成立,或者既然没有反证,本证一定成立。 第四节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一、 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的概念及其辨析

控诉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叫有罪证据。

辩护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又称无罪证据。 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是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不能根据证据由哪一方提供来划分。 第五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为标准,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而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范围 直接证据主要有:

A.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 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物证、书证 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视听资料

间接证据: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1、直接证据的应用

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直接证据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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