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损害才能免责)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可免责,适用过错推定)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
担举证责任。(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
的销售者承担的是最终只是过错责任,而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法院依职权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院这种依职权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会加大或减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可能会当事人造成实体上的影响,因此应严格适用本规定。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道事实和自然规律。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但是对方当事人反驳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警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为法律上的推定。
(4)已为人们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的事实。这是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在其他案件已经得到证明,而且经过裁判的认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没有必要举证证明。即是,原先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对后来的民事诉讼有预决的含义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6)司法人员依职权可以认知的事实。一是依其职权应知的事实,如司法机关内部组成及相互关系、法律、法规等,但某些外国法规,当事人仍有举证责任;二是依其职权所已知事实。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
(1)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这是因为,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立案、拘留、逮捕等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活动,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受理,在证明要求上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定标准,达不到此标准,就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和作出有罪裁判。其次,刑事诉讼对“真实”的价值追求也严于民事诉讼。
(2)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补充侦查。 (3)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
(4)在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 二、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人民检察院
1、提出证明的主张。通过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提供证据
3、说服责任。说服法官和陪审员,使合议庭形成控诉方所主张的内心确信。 (2)公安机关
(3)刑事被告人之外的诉讼当事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厉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有举证责任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概念: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指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承担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时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都不同,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也不是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但与民事诉讼中作为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不同,在行政诉讼范围内,它是原则而非例外。 二、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七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一、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到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准则。 证明的范畴: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外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英美法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疑罪的处理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
(二)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即:
1.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即疑罪从无的原则。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一、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由此,有学者认为,本条是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面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这一标准在形式上是一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分为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两大标准。
第十八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的概念和意义
一、所谓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二、与推定相关概念的区别:
1、推定与假定。假定是主观意识的产物,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假设,属于思维的范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推定是法律允许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定必须由反证证明其伪,假定必须以证据证明其真。
2、推定与推理。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知识或者判断。
相同之处:都是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的思维活动;
不同:推理强调的是发现,属于查明事实的范畴;推定强调的是确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 三、推定的分类
1、法律推定。是由其法律明文规定的推定。本质在于,通过证明前提事实的存在,来使某一法律效果的要件事实之一(推定事实)也获得证明。以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
(1)推论推定。是依据法律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适用这种推定,可以减轻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且可以将举证责任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
(2)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直接推定。其典型例证是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和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2、事实推定。是指法院依据某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相关事实是否存在。如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该证据必于其不利。 两者区别:
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性化,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有待于上升为法律推定。二者的区别是:
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
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
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第二节 推定的适用 一、推定的适用 (一)法律推定的适用
1、适用法律推定必须首先确定基础事实。法律推定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证明的主题,用对基础事实的证明替代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使当事人得以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较容易地完成对本来相当困难的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大大减轻了主张基础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适用法律推定须以无反证推翻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