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自防为主,联防为辅,修筑必要的平战结合地下防护工程。新建工厂、仓库等重要工程,应把防护设施列入基建计划,统一设计与施工。
第九节 中心城区“五线”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红线控制
道路红线是指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四个等级。
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限制建设城市雕塑、霓虹灯、广告牌位;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等。禁止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进行挖取沙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
道路红线不得擅自更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修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1、城市规划调整,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改变的;
2、政府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决策和实施,影响原有道路规划红线的;
3、原道路规划红线自身有缺陷,局部调整道路红线后可优化土地使用并促进项目实施的;
4、道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对道路规划红线作局部调整,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同意的;
调整道路规划红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主干路、次干路调整,不应改变原规划道路的等级和路网结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专项规划,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2、15米以上规划支路规划红线调整时,不应改变原规划道路的贯通性,并应编制调整专题报告,组织调整方案论证,报原规划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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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批;
3、15米及以下规划支路规划红线调整时,应保证红线宽度和控制单元内支路网密度,并结合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城市绿线控制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态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布局及进行控制。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城市黄线控制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中心城区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包括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铁路交通线、站、场;通用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城市水厂、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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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必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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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条 城市蓝线控制
城市蓝线是指中心城区及其附近地区规划确定的石津干渠、军齐灌(排)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蓝线的管理。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城市紫线控制
中心城区将清利寺及附近区域确定为城市紫线控制管理区域,用地面积为10.45公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对确定的城市紫线控制范围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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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中心城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第一百二十二条 环卫设施发展目标
2015年以垃圾无害化处理为主,实行垃圾全封闭性运输,远期逐步实现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冲式厕所达到100%,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到90%,新建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全部实行袋装收集,其余的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率达到90%。
2030年生活垃圾处理率达100%,综合利用率达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垃圾清运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率达到100%。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达到50%,水冲式公厕达到100%,特种垃圾单独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
第一百二十三条 垃圾转运站
市区内小型垃圾转运站每0.7—1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每10-15km2设置一座。为完善城区垃圾收运系统,靠近居住用设置中型垃圾转运站8-11座,每处占地面积1000—1500m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城市公厕及废物箱设置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城市公厕50座。市区公厕沿城市道路800米设置1座,在大型公共设施和各类市场用地也应配置相应的公厕。废物箱设施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旁、交叉路口、广场及公共活动区。在商业性道路设置间隔为25-50米;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米;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米。
第十一节 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目标
到2030年,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等指标全面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规划期末建成生态环境优美、城乡环境清洁、生活环境舒适的宜居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环境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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