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件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21、 张是某住宅小区四楼的住户,因为工作关系,张经常出差在外,前几天,张家突然漏水,使楼下王小姐家里的天花板、家具、衣被受到损害。因为水流不止,王小姐便请求管理处前去维修,但管理处却将张家的房门撬开,入内维修。张认为,管理处未经我同意便擅自将凶的房门撬开,属于私闯民宅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张是否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要点:张提供的案情,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因其保护的利益大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具有正义合理性,所以被我国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抗辩的正当理由。可以以此主张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家中漏水时,经出差在外,而水流不止,并且已经和正在进一步对楼下王小姐家中财产造成损害,所以当时的情况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肯定会对楼下住户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管理处为了他人(王小姐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在无法及时与您联系的情况下将房门撬开进行维修,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管理处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可能会对您家的门窗或其它相关的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财产损害应当由谁来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6条解释为:“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本案中,经长期不在家,而家中却突然漏水,说明漏水不是人为因此引起的,可能是水管等相关设备自然老化或其他自然因素引起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王小姐作为紧急避险的受益人,应当给予您适当的补偿。本案管理处作为第三人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如果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2、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是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房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问题: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停气吗?
要点: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
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该住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水、停电、停气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是对住户合法先例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 23、 业主租户齐发难物业公司怎么办?
北京XX物业管理公司受某开发商委托为其管理一幢高级写字楼,某日,业主与一租户发生冲突,后来越闹越凶,租户停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业主一气之下,给XX物业管理公司正式传真,以委托人名义命令该公司切断对该租户办公室水、电、气、暖的供应,并要求XX物管公司打开该租户门锁,将里面所有物品搬出,并称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租户得知消息后,并不示弱,也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XX物管公司,以物业使用人名义要求XX物管公司严格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加强保安服务,严防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室,一旦出现有人强行非法进入租户办公室的情况,定向政法机关控告XX物管公司。XX物管公司左右为难,他们想自己是受业主委托的,业主的话就是指令,因此,准备按业主要求办,但又拿不准这样做是否妥当。
要点:这桩纠纷虽然发生在北京,但在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存在类似情况,所以这桩纠纷有一定的代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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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纠纷中处在“夹板”中,如果不恰当地偏向任何一方,都有可能给自身招致不利后果,不仅会损害该公司商誉,甚至会深陷业主与租户的纠纷之中。
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较晚,加之立法滞后,所以至今国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只有建设部一些法规及各地的地方法规对其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规几乎全部是有关于住宅小区,对于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而言,可以说几乎无法可依,就这要求从业人士在行事时不得不格外小心。
按照现有的相关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不论是受业主委托也好、受管理委员会委托也好,都不应成为他人的附属工具。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提供物业管理经营服务为业务范围,与委托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依据国家法规及相关契约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不可完全听命于他人。这样看来,无论业主与租户之间纠纷如何生成与演化,均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关系。只要租户交够一天的物业管理费用,就理应得到一天的物业管理服务。反之亦然。
本纠纷中,租户已停止交费,也望洋兴叹应再享受水、电、气、暖的供应及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所以,该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中断对租户的上述供应与服务。这并非是应业主的要求而为之,而是依据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等所为。但是无论如何,该物业管理公司决不能应业主要求把租户的门锁强行打开进入,如果说断水断电可以解释为欠缴管理费的结果,但强行入室,清除物品,这是业主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表现,只能由业主来行使,在业主与租衣之间矛盾没有协商解决或取得法律裁决依据前,该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参与或协助业主的强行入室行为,否则,如果引起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无论业主如何声称对此事负责,相关后果及责任必由该物业管理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
该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租户,指出因其不交物业管理费用,已无法得到相关物业服务,包括保安。所以,业主某些行为的后果,应由租户自己应付与承担。要求租户与业主尽快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法律上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对该物管公司的误解,减少其责任。
24、 业主入住后,准备对房子进行装修,却受到物业公司“不予办理装修手续”的“待遇”,物业公司的理由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一水电费。眼见因无法装修造成损失,业主状告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拒绝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而造成的损失。
1995年12月11日,徐女士与开发商北京裕京公司签订了《外销商品房售契约》,购买别墅一套,约定“徐女士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代管”。同时,徐女士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1996年,徐女士又与开发商设立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了《别墅管理契约》。
2000年元月,裕京公司决定与美国一公司合资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同年7月物业公司成立,经营内容包括有对公司开发建成的别墅进行物业管理。2000年12月5日,徐女士与一家荷兰公司代表处签约将其购买的房屋出租,约定租期自2001年2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3000美元。租约还约定徐女士应于2001年1月15日(后因故推迟至同年3月1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确定了装修的内容。签约后,荷兰公司向徐女士交纳押金5973美元。2000年12月徐女士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办理装修手续时,物业公司表示徐女士应先交清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徐女士同意交纳物业管理费,但水电费需核查清楚后再付。物业公司不同意,导致徐女士的房屋没有能按时装修,其与荷兰公司的《租约》于2001年3月1日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徐女士损失房屋租金每月3000美元、向代表处退还押金5973美元、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徐女士还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水电费进行查帐,支付费用6000元。另外,2001年1月28日,徐女士的房屋室内因风机上水管跑水造成地毯、床垫、墙壁等被浸泡,经评估,价值为2.59万元。 物业公司:先补交欠费才能办证
徐女士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阻止其对自己的别墅进行装修,赔偿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2.5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依约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不存在妨碍问题,因徐女士不按时交纳物管费、水电纲等,我公司拒绝办理装修手续,是在情理之中。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要求业主补交物管费、水电费合理合法,而且只有在业主交纳了物管费的情况下,才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拒绝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徐女士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用12万余元。 问:物业公司此举有理吗?该如何划分责任?
要点:徐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已经履行,徐女士取得了别墅的所有权。物业公司与徐女士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无权阻止业主依法行使对该房屋的各种权利。物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非经物权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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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物业公司反诉徐女士拖欠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的问题,在双方协商时,徐女士是同意交纳的,只是对水电费的数字和计价提出异议,该行为并无过错,且所交各项费用的标准、数额及如何计算,业主对此享有知情权,将此情况通知业主是每一个物业管理部门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拒绝履行义务,拒绝为徐女士办理装修手续,构成对徐女士行使房屋所有权的妨碍,徐女士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应当支持。跑水造成损失,因与物业公司管理维护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损失,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徐女士未能及时赶到现场致损失扩大亦有一定责任。解除装修合同的经济损失1000元和租约不能履行的损失3000美元,是阻挠装修所致,但考虑到徐女士欠交物业管理费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水电费,因催款通知和收费通知相互矛盾,且实际勘验水电表读数和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表读数不符,该请求难以支持。徐女士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不得阻止徐女士的装修,物业公司赔偿徐女士跑水、解除装修合同、解除租约造成的损失。审计费、评估费由物业公司负担。 25、 一天,某小区的一位老年业主在小区内的中庭休闲区,口气不太客气地责问正准备下班的某管理员:“小区内为什么要搞一个沙地?”原来他家的小孙子在沙池玩后,回家后身上的沙子搞得家里到处都是,如果不小心的话还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老人认为这人沙池存在安全隐患。也许是下班了的缘故吧,这位管理员并没太在意,只是随口说:城市里的孩子接触泥沙的机会不是很多,我们小区内还有好多其它喜欢玩沙的孩子呀,其它物体也存在可能的危险,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可能的危险就取消了呀,这位老先生针对“不能因为它存在可能的危险就取消”的话,来气了,你们管理处没有听取我们业主的意见,我要找你们领导??
问题:如果你是这位管理员,你该怎样处理该问题?
要点:找到开发商的技术人员,询问有关沙池的问题,沙池并不是孩子的娱乐场所,而是有消防方面的功用。找到那位老先生,首先对自己的不当解释表示道歉,并详细向业主说明了事由,得到业主的理解。 我们物业管理工作者每天都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业主投诉,无论其大小,首先你不能用敷衍也事的态度,打发了事,要千方百计站在业主的角度,急业主之所急、想业主之所想,真诚地为其分忧解难,这实际上最能反映出你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其次,在平时的工作中,管理人员要对小区相关设施的功用、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等信息尽可能了解得全面一些,搜集、储备一切能为业主提供方便的信息,回答业主的提问不能似是而非,要有根有据,以理服人。 26、 怎样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要点:物业管理的合同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根据和标准,它具有以下条款: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合同的甲方(委托人)为物业管理的业主或使用人选举产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乙方(受委托书人)为物业管理公司。
(2) 管理项目。即接受管理的房地产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3) 管理内容。即具体管理事项。包括房屋的使用、维护、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的使、维护、养护和管理,清洁卫生,车辆行驶及停泊,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4) 管理费用。即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管理费。物业管理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不同的管理事项,收费标准也不同,有的收费项目是规章明确规定的,如季节性的供暖收费,有的收费项目是同物业管理委员会洽商决定的,如停车的停车费。这些收费,最好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①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公司司制定的小区管理办法可以是综合性的管理规章,也可以是针对不同方面制定专项规章,例如卫生公约、保安公约等等。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必须经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认可后,管理规章制度才能生效。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管理委员会协助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管委会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当小区管理中发生了重大事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管委会协助解决时,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情况向管委会通报,并要求管委会出面解决,此时管委会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包括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条件,因此可以根据管理项目的需要,聘请专营公司来完成部分专项业务。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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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来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有: 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③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6) 合同期限。即该合同的起止日期。
(7) 违约责任。 双方都应切实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说双方中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中的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8) 其他。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宜,如仲裁、风险责任、合同的补充等。 27、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装修管理费?
要点:我们分析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首先,对于装修队伍的押金,还是应该收取的。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不少的装修工人在进行装修时,不考虑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顾及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随意抛掷垃圾,在不恰当的时间、地点进行施工等等。
事先,由装修公司、装修队伍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一笔装修押金,如果在装修过程中出现损坏物业、破坏物业设施设备等,给其他人造成生命、健康、财产方面的损失等情形时,从这笔押金中支付。如果装修过程一切平安,没有出现上述情形,物业管理机构将把收取的押金奉还。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好的监督、控制、补救的好办法。
麻烦的是不退还的装修管理费部分,物业管理公司普遍认为,装修时,他们要对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而这些工作当然会有人力、物力开支。这些工作应当是正常的物业管理工作以外的增加量,所以这些开支不能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而要额外单独收取。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不能绝对地以有没有相关的法规为标准,毕竟法规存在着一定欠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被业主接受,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有理由要求相应的对价。反之,如果并没有额外的服务,就不可巧立名目收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物业,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不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成为自己家庭私用仆人,装修如果只是在业主屋里与世隔绝地进行,也没有进行管理的必要。物业管理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所以他们一般并不管装修工作是否经济实惠、是否漂亮美观、是否合乎业主自己的要求等等。只有当装修行为可能会对整个物业、相邻部位、其他业主造成损失,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恐怕任何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会声称自己只管不进行装修的物业,对装修工作的管理应该是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一部分。
况且,收益与责任是相对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收取了装修管理费,如果装修工作出现对物业的损坏,那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呢?实践中大都是只收钱不负责,除了问题推到装修公司、工人身上,还要扣他们的押金,这是非常矛盾的,也很不合理。也有些物业管理公司称:装修时候,必然有很多工人,也就必然增加工作量,所以要另外收钱,按照这样的理论,很难说服业主。
所以装修押金就基本上解决问题了,不应该收取什么管理费,其实大多数的业主也都意识到,物业管理机构对于房屋装修等活动加以管理是很有必要的,问题是,管理是不是不等于收钱,上述情形的出现,反映出很多物业管理公司还是没有把自己置于与业主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习惯于用各种强制性、武断的规定来解决新问题,但是这样实际上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 28、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要点:国家有关的价格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各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政策文件主要有:(1)《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2)各地地方性政策,如重庆市执行的是《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渝价[1999]398号。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其中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需要申报审批,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住(用)户协商议定。
公共性服务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91)清洁卫生管理。小区或大厦公共场所和共用部位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2)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修枝整形、浇水、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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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3)治安管理。设安全保卫人员对小区或大厦进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4)共用蓄水池的维护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饮用水符合卫生质量标准;(5)水电管理。对业主共用的供电供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证正常运行;(6)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业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7)道路维修管理。对小区内的小区级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道路良好;(8)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撤维修。对房屋屋顶、外墙面、楼道等共用部位进行日常养护维修,保持完好;(9)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使用;(10)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内。
物业管理专项服务收费也叫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29、 空置物业不交管理费吗?
要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按不低于50%的标准交管理费,但不得由此加重小业主的负担,这可理解为不一定要全额交费,但不能低于标准的一半。对开发商自留物业(如自住、自用办公经营等)应全额交管理费}。而对开发商不售只租的物业,则应视其空置的物业是否已有出租和使用而判定,若一直未出租使用过,可套以上述优惠标准,若其空置的物业已出租使用过,因原租户退出、新租户未进而造成的空置,则应全额交足管理费,尤其是开发商原本打算自留的物业并曾经租赁,更应交足管理费。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物业应交纳多少管理费,以不加重小业主的负担为前提,小业主只需按物价部门的标准交纳管理费。
在楼盘交吉后一段时间内,还有一定的空置单位,要维持物业公司的运作,开发商必须投入管理资金,这实际上就是为空置物业代交管理费。在上海,业主应该支付空置房屋的管理费。
原因有以下几点:1、业主入伙后,发展商以将该物业的全部风险转移到小业主身上,因此物业公司将不可能再从发展商处得到该房屋的管理费,所以需要小业主来支付该笔费用;2、现在有好多业主购买商品房是为了保值、升值,这样的房屋基本上空着的,设想,如果全部业主都是为了上述原因而购买商品房,那物业公司的收入从何而来,该小区是否还需要物业管理。 30、 业主委员会就如何成立?
要点: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取决于业主在该物业中所拥有业权份额的多少。具有较多业权份额的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中应占较多的委员名额;但分散业主权也应占相应比例的委员名额。如某物业30%业权为分散的业主,则在委员会中30%的委员会应由这些分散的业主推选。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1、 请草拟一份业主公约(主要内容) 要点:主要内容
1、 对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环境使用和维护方面的规定
(1)物业范围内的所有使用人对物业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的使用,要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及《物业管理合同》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并有自觉维护的责任;(2)不得侵占物业共用部位和附属用地以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和附属设施,也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3)禁止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4)不得在住宅区内随意停放车辆,未经批准,禁止载重车通行。
2、 房屋装饰:装修、改建的有关规定:(1)房屋装饰、装修必须报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2)装修时,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的外观;(3)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损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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