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

2019-08-29 19:50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被告)某保洁公司在自己负责保洁的超市内悬挂了一个告示,告示上写到“凡在超市内随地吐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一日,李某在超市购物时吐痰时被当场抓住,被罚了50元,李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问:李某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为什么?

答案:

李某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某保洁公司和超市都不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其与李某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行政争议,虽然用“罚款”一词,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纠纷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被告)北京某高校二年级学生田某在考试时携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由此对该学生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并送达了田某。在以后的大三大四的学年注册和考试中,田某照常参加,同时学校有也给予承认。在毕业时,校方以田某曾经受到过处分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田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学校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争议,而是行政争议。这些争议的事项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公安局民警李某,开车执行公务。在返回单位途中,路过其小孩正在读书的学校,临时决定先接其小孩回家,然后再回单位。就在其接上小孩回家的路上,李某违章驾驶,撞伤一老太太。

该老太太打算去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她应当以李某个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之诉呢,还是以李某所属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张某下岗后,买了一辆三轮贩卖水果,因不想交纳摊位费以及工商管理费用,经常在某街道上打游击,一日被某市区工商局截获,对其作出1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才这样作的,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在未开庭审理之前,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随后,该法院由审判员王某一人对

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做了维持判决。

问:1、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违法了哪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

1、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干涉。在此案中,该区工商局局长向该法院的行政庭长通报了情况,并授意简单处理一下即可,显然是干涉司法独立,而法院采取了独任审判,接受了这种授意。

2、违反了合议原则。行政诉讼的合议原则是一种绝对合议,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0年12月,某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在经管副县长同意后,以(2000)乡企管8号文件下发通知,规定从2001年起,该局管理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须向该局交纳管理费,并附上交纳标准。而该县有关个体户和私营企业认为,他们已经依法纳税,并向工商局依法交纳了管理费,不应该再向乡镇企业管理局缴费。多次上访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8号文件。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2000年9月,西安市民张某、王某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告上法庭。理由是: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2月9日以陕政发(1998)4号文件形式下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电信部门在收取手机电话费时,还向每部手机用户每月代收10元帮困基金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0年11月10日,受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为,陕政发(1998)第4号文件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

小张和小刘从小青梅竹马,但双方父母均反对,于是二人背着双方父母到乡政府申领了结婚证,不久,小张遇车祸身亡。于是小张父母担心儿子名下的一部分财产将属于小刘,便重金买通乡政府的有关人员。乡政府以存在欺骗事由撤消小张和小刘的结婚登记。小刘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撤消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问:人民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答案:

应当受理,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争议,不在否定排除的范围,且在肯定范围。

原告王某家的住房位于某县县城民主街。2003年5月18日王某收到县城建局的通知。根据县城建局规划,县人民保险公司将在民主街兴建业务综合大楼,需对王某家的住房进行拆迁,限王某于5月30 日之前到城建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王某接到通知后,同拆迁人县人保进行了协商,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保只同意5万元,而王某认为其住房所在位置地理优越,至少应得补偿金10万元。后二者申请县城建局对补偿金额问题进行裁决,2003年5月29日,县城建局裁决由拆迁人县人保补偿被拆迁人5万元,王某对这一补偿裁决不服,遂于2003年6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王某的起诉状后对与本案应否受理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不应受理,因为,县城建局作出的补偿决定实质上是对民事争议进行的裁决,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性质相同,因此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予受理,因为行政机关对争议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所做的决定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对此类行为不服,应可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选出两种意见中你所认可的,根据案情,运用法律,给予充分的论证。

原告:某村66户农民。 被告:某某乡人民政府。

某村农民多年以种植粮棉为主,但收益不大。该乡人民政府为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解放思想,动脑筋。经多次到外地考察,乡政府认为种植花木比种植粮棉赚钱,便向全乡农民发出《倡议书》,号召农民改种花木;还在某村作试点,作强制性推广。某村66户农民作了响应,纷纷弃粮种花,可经营一年后,他们不仅没有赢利,反尔亏损。于是,该村66户农民不断上访,要求乡政府赔偿损失。上访无果后,最后66户农民便以乡政府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的《倡议书》虽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强制性质,被确定的试点村农民不能不接受弃粮种花的要求;因此,乡政府的“倡议”行为,名为行政指导,实为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裁定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

张某是香港人,1999年某月某日,经罗湖海关出境时,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绿色通道被查获,经调查其入境时位携带任何玉石。经某省文物部门鉴定,张某所带的玉石中有清初文物,禁止出境。所有玉石总价值一万余元。海关认定,张某违反了海关法第29条。遂作出没收所带玉石器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想起诉海关。 问、张某应向哪一级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

原告刘某和张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殴打,二人都受伤了,当张某受伤较重。县公安局在接到张某报案后,未作认真调查,偏听偏信,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刘某不服,依法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拘留15天改为行政拘留5天。刘某仍然不服,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市公安局,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城东区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该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张某是到外地打工的农民,春节回家时,在火车上被查出其携带炸药10公斤。市铁路公安分局以张某私自携带爆炸物品乘车,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罚款200元。没收炸药。张某不服,向市铁路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铁路公安局维持了原决定。张某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铁路运输法院该不该受理此案?理由如何?

行政诉讼当事人:

2002年某省会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市底下热水管理办法》规定:某市地区的温泉开发利用需要向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分别于1994年3月27日和4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地热属矿产资源,并授权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该能源矿产进行行政管理。2004年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对其开发的两处温泉井向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令了相关手续,却被省地质矿产厅以“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起诉。请确定本案件中的各诉讼当事人。

张某的邻居王家在没有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张某楼房20CM处建房,严重损害了张家的通风和采光。张某曾多次向区规划局反映。某区规划局于同年10月作出关于拆除王家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但未送达张某。王家也一直没有拆除。张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法院该不该受理?理由如何?若张某之姐姐得知后,感到非常气愤,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以维护其弟弟的合法权益,法院该不该受理?

某市为吸引一个大客商,欲在开发区征地10公顷作为招商的合作条件。于是向省政府申请批准,为了加快征地进程,发布征地公告上除了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印章外,同时加盖了省政府的公章。被征地的村民对征地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做了维持决定。村民们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问:谁是该起案件的适格被告?依据是什么? 答案:

某市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政府。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决定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今年春节,张某和几个好友在一起打麻将娱乐,后被人举报,所在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以派出所的名义给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张某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只能

做5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显然属于超越职权。只有所属的公安局才有这个权力。因此,遂以自己为原告、以所属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1、人民法院该怎样受理?

2、诉讼开始后,其他几个参与人也想参加诉讼,该怎么办? 答案:

1、告之张某将被告由公安局变更为派出所。若不同意变更的,可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律规定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2、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

黄某与邻居孙某向来关系不好,一日大雪,二人因互不让对方将积雪扫过自家门口而发生争吵,继而大打出手,双方互有伤害。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随便看了一下,规劝双方到医院治疗,之后便没了下文。二人从医院归来后,派出所也没有前来调查事实情况。但是令孙某大吃一惊的是,在没有听取孙任何陈述与意见的情况下,派出所上报公安局批准了对孙某10天拘留的处罚,对黄没有任何处罚。后孙了解到派出所负责处理此案的李某是黄的表哥。于是孙提起诉讼。孙起诉后,派出所李某到孙黄二人处做谈话笔录,并向许多知情者了解情况,做了详细笔录,在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了刚收集来的证据 问:法院是否应采纳该证据? (派出所有那些违法之处?)

原告孙某系某厂工人,2003年7月,孙某因与他人斗殴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局裁决维持。原告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被告一直未予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消。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其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根据案情,结合法律,对两级法院的判决进行论证。

省工商局认定某黄金饰品公司在99年到2000年期间,先后两次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某厂的人手中购买黄金20公斤。总金额120万元。构成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依照该法律省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工商局在开庭审理后、庭审结束前提交自己掌握的确凿的证据。证据非常充分有力。 问: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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