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3)

2019-08-29 19:50

某县法院判决该县公安局因非法拘留向受害人赔偿1000元,但县公安局既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也不主动执行该判决。县法院遂决定强制执行,给公安局局长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强制扣押并拍卖小汽车一辆。

请问,本案的执行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当如何执行? 答案:

不正确,法院无权采取行政处分和扣押拍卖的执行措施。应当罚款、强制划拨、司法建议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

周某在2001年6月26日11时许,驾车在长宁路江苏路口遇有红灯停驶,当绿灯亮时,交警发出长宁路东西向直行的手势信号,周某则从长宁路由西向北转弯行使,交警当即向周某指出违章行为,并开出违反道路交通通知书A抄告单,通知其在7日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周某之后因事情繁多,忘记了处罚的事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指定地点接受处理。2001年8月,由于周某没有接受处理,该违章记录在电脑里面没有消除,在下半年的驾驶员验证时被发现而暂缓验证。周某遂于2001年8月11日去该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宁交警支队)接受处理,长宁交警支队对周某作出了闯手势信号违章罚款人民币100元及逾期未接受处理增加罚款550元的处罚决定。周某在收到长宁交警支队的处罚决定后,于2001年8月22日向该市交警大队提起复议,市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周某欲诉诸司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被告”以及“受诉法院”。

【法理评析】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出复议决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性质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时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于市交警大队没有在法定期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原告实际上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长宁交警支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选择实际上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就是对复议机关市交警大队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以市交警大队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选择是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行为视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方便原告诉讼请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原告选择以长宁交警支队为被告,也就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说这是较为简便的一个途径。因为,如果原告以市交警大队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其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市交警大队限期作出复议决定,而如果市交警大队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作出了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能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仍然要以长宁交警支队向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原告来说,诉讼成本过大。

根据《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起行政诉讼,胜诉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不足,在诉讼中加大了工作力度;败诉的311名出租车司机,也通过行政诉讼实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虽败犹荣。双方都说:我们欢迎这样的行政诉讼。

311名“的哥”的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例精选)

一提起半年前那场庞大的行政诉讼,河南省鹤壁市的300余名出租车司机至今记忆犹新。尽管作为原告的他们败了诉,但虽败犹荣:“我们欢迎这样的行政诉讼!”

这起诉讼发生在2001年6月。当时由于有利可图,当地一些非法营运车辆泛滥。他们逃避各种管理费和税收,降低车费吸引乘客,严重损害了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正当利益,造成当地出租车市场的混乱。

合法出租车营运者向该市主管的某委员会提出整顿建议,没有得到回应。此后,几百名合法司机数次联名上访,也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001年6月,以李书全为代表的300多名合法出租车司机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鹤壁市某委员会不履行对出租车市场的法定管理职责,没有及时取缔非法营运车辆,损害了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多达311名的原告,山城区人民法院深知审理此案的艰巨:一旦处理不慎,将引起原告的更大规模的上访。因此,法院指派业务骨干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中,被告某委员会答辩称,自己确实有管理出租车市场的法定职责,并且也对出租车市场采取了一些整顿措施。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整顿效果不明显,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取缔非法营运的具体期限。由于整顿工作难度大,需要综合治理,客观上需要有一个过程。

合议庭认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能以行政行为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是否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作为标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对出租车市场管理的法定职责,诉其不作为的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合议庭也清楚地认识到合法出租车营运者的正当权益因非法营运的猖獗而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简单下判,原告不会接受,并会使矛盾激化。

怎样才能使判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呢?法院并没有急于宣判。法官们一边向原告诉讼代表人做工作,耐心细致地讲解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引导他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胜败;另一方面,他们提出司法建议,向被告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顿出租车市场。被告对司法建议极为重视,立即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整顿方案,并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整顿力度,使一度混乱的出租车市场情况大为好转。实实在在的整改,使原告方的不满情绪逐步化解。

2001年9月,法院对判决进行了宣判。311名出租车司机尽管输了官司,却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示服判;被告虽然赢了官司,却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问题,表示今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整顿出租车市场。

一起复杂的纠纷通过行政诉讼得以圆满解决。

我从开发商处购的一套商品房,后发现该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我就想起诉到法院要求建设委员会撤消《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请问可以起诉么?

另外,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这个《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是质检站的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伪造的、虚假的评定表。 请问我该怎么向法院主张我的诉讼请求?

最后回复: Re:质检站作出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是

回复人: admin

否具有可诉性 您好。

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但现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是扩大的,这点对您有利。

只要是有管理职权的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为,且对您构成直接的损害,则是可诉的。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博士,2003年4月初,我女友(现为我的妻子)辞职来我这里复习考研。非典爆发后,我所在的大学制定了这样的规定:如果晚上十点半至早上八点半有外人逗留在学生宿舍,就认定为留宿行为,留宿同性受警告处分,留宿异性受记过处分。但我考虑到女友在非典之前就已经在我这里学习,与校内同学一样不大外出,因此不可能从校外感染非典。另外,我考虑到非典期间让她离开,很不安全,所以没有让她离开该大学。

4月下旬,该大学研究生住宿管委会三名工作人员由一位副主任领头,深夜十一点左右进入我们宿舍查房。我们的房间为四室一厅,每人住一室。副主任进入我的房间,要搜索我的衣柜,我不让他搜,但他强行搜查。然后他跑到阳台上搜查,此时我女友正在洗手间洗漱。他们敲洗手间的门,我女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来了,副主任马上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厉声要我女友出示身份证,我女友质问他有什么权利查她的证件,他这才出示工作证。 随后副主任把我们带到管委会,同时呼叫学校派出所过来领我们过去。他要我们陈述事实,我讲了一下,他又叫我们分头写下来。写好之后他们把我们带上警车,开到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把我们分隔在两个房间,进行问讯笔录。完成时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事情没有什么,跟管委会说一下就没事了,关键是不能受记过处分,这会拿不到学位的。结束时已经是午夜一两点了。

事后我找了系里老师,他们都为我向管委会主任说情,我本人也向他诚恳认错,并写了认识书,他说已经有学生因留宿异性受到记过处分了,因此不好取消对我的处分,但半年后可以撤销处分。系党委书记也找了他和学校有关领导,也说事后可以撤销的。最终该大学就我留宿女友一事张榜公布给予记过处分。

2004年以来,我多次申请撤销处分,但学校最终通过行政复议,对所有非典期间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学生的处分都不予撤销。

请问,我从该大学侵犯我的住宅权、休息权、隐私权等方面着手,进而判定他们非法处分学

生是无效的,最终要求撤销对我的一切处分并对我的伤害及与相关赔偿,这种诉讼方式行得最后回复: Re:留宿女友被记过,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撤销处分

回复人: admin

吗?

您好。

我们已经有过交流,总的来说,我认为学校的作法确实欠妥。这主要是从您的年龄、身份、住宿条件等方面考虑,我们认为这样是不妥当的。 如果可以采取内部解决的方式解决,是最好的。 如果不能解决,只能采取司法途径解决。 通吗?

我一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队下达事故认定书,我的亲属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后面上来的汽车撞倒,负50%的责任,我的亲属提出行政复议,但认定结果没有改变。现在我的亲属仍不服,但一直不知道怎么办,去年十二月中旬下达的行政复议书。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想起诉的话,可以吗?有没有一种

最后回复: Re:我应当怎么办

回复人: admin

您好。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

您所在的地方法院如果可以受理,时效应确定在二年。 类似时效问题的限制?

行政诉讼中二审期间被告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符法律规定。请问法院将

最后回复: 行政合同

回复人: 陈真

我是一名农民 我于2002年在我社(村民小组)地界内开耕50亩 2003年镇人民政府下决议对我村民小组与另一个村民小组进行划界导致我所开耕地划入另一村民小组 我本人对自己所开耕地即无承包权 只是我所在村民小组领导允许我经营 我能否以个人名义提行政诉讼 请求撤销镇人民政府行政决议???? 如何处理?

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无证经营某类商品,其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为甲,而经调查

最后回复:您好。

Re:如何例当事人

回复人: admin

我认为应当列甲、乙为处罚主体。或在调查清楚事实后根据各自的违法事实分别处罚。 实际经营者或负责人为乙,那么进行行政处罚时,该如何例当事人呢?盼复为感。

牛勇律师,您好! 我是贵州省的一乡镇退休干部,近40年来,一直居住在40年前政府分配给我居住的房屋里。我们这里没有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仍然属于福利分房。今年年初,该镇政府在未与我协商,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居住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并限期要我无条件搬出,由于我到期未搬出,镇政府就以我侵占政府财产为由,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7条规定判决我无条件返还政府的房屋。就在我积极应诉和法院审理期间,镇政府为了被迫我尽快交出房屋,扣押了我去年年底应当增加的退休工资和今年年初增加的生活补贴(每月160元)。我想请教牛勇律师,一是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行政诉讼是否只能针对扣押工资和补贴的行政行为? 返回列表 [ 发表时间:2004-3-7 1:59:30 ] Re:请牛勇律师尽快帮忙咨询一下 回复 您好。 扣押退休工资属于社会保障的内容,这不是行政行为,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如果是镇政府扣押的,则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违法行政行为。 对于要求您搬出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发表时间 admin 返回列表

我是贵州一偏僻县城的网吧业主,拥有20台机器。三个月前经公安、文广、消防、工商、税务批准开业(以上单位除消防外都没有对我进行上岗培训及注意问题交待)。

本月公安、文广、消防、工商、税务联合检查网吧,经检查我网吧有“未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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